#青年以及弱勢租客不要怕
#修法拒絕惡房東
#讓租屋市場不再是個黑市
#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我最近接到 #青年租屋族 陳情,遇上 #惡房東張淑晶 卻求助無門!所以今日早上我與陳情人詹庭琪小姐、S小姐,還有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住盟、OURs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說明。
詹庭琪小姐五年前上大學第一次租房就遇上張淑晶,為了3萬押金訴訟耗時五年,即使現在勝訴,仍因張淑晶已 #脫產 而拿不回賠償金。當年曾求助 #公所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 #消保官、消保調解委員會,卻都求助無門。張淑晶甚至藉故對詹小姐提告 #民事訴訟 求償十萬元,也提告 #刑事 的詐欺、侵占和偽造文書,連 #她的父母親都被告!
另一位受害者S小姐,租屋時房東以「遙控看房」、「LINE紀錄簽約」、「分身簽約」等方式神隱不出面,後來一查才發現原來房東就是張淑晶!租屋過程中,房東不告知電表度數,就索取每個月2千元電費, #天花板水泥塊掉下來砸到人,也遲遲不處理修繕。如今租約即將到期,她只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
我發現,目前租客遭遇糾紛,除了向民間團體諮詢,有三種處理機制, #但實務上都有缺陷。
第一、 #向各縣市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受理租賃糾紛的態度也很消極,儘管2016年後行政院消保處已拍板,即使個人房東反覆出租也是「企業經營者」,但現在除了雙北市、桃園市較為積極,其他縣市可能以租賃糾紛不屬於消費爭議為由拒絕,導致租客求助無門。而且即使召開消保調解,房東也可能神隱不出現。
第二、 #向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但不動產糾紛調處本來是用來處理土地權利糾紛的,一季才召開一次。所以即使2018年修法改為免費,也乏人問津,租客最多的台北市近二十年來案件數仍持續掛零。而且跟消費爭議調解一樣,都可能因對方拒不出席而難以進行,結果也無法直接約束雙方。
第三、只有在 #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改正、開罰,但只適用於租約違法的情況,且即使開罰,如果房東扣住押金不還,租客如詹小姐仍只能尋求昂貴的訴訟途徑;或者就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我認為,青年、弱勢租屋族缺乏資源,往往處於協商弱勢,不能當作單純的私人糾紛,應該要積極保障。譬如參考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修法建立簡便有效的調處機制,也要 #強制雙方 有出席調處的義務、 #拒不出席即可依法開罰,甚至進一步建立有結果拘束力的仲裁制度。也應該強化民間協助調解糾紛的機制,鼓勵良性溝通。否則 #訴訟昂貴,租客未必能負擔。
我現場也對出席的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提出兩大要求:
第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東只要反覆從事出租行為就是「企業經營者」,租客即應 #獲得消保法保障。現在各縣市態度消極, #行政院消保處 應要求各地方消保官依法積極協助租客處理糾紛,並強化人員對租賃議題的認知,善用調解建議書等權責促使雙方調解。
第二,如果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可要求房東限期改正,否則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但租客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 應加強宣導,來強化租客談判籌碼。針對目前不動產糾紛調處成效不彰、 #租賃專法無罰則 等問題,地政司也應通盤檢討,納入 #未來修法補強。
除了要求中央檢討修法,我作為立法委員,後續也會提出草案,讓 #租賃專法升級2.0, #強化保障租屋族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
消費者保護法 罰則 在 之外 Zwh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餐飲業重大新聞
#政府加碼振興計畫
❓ 「振興券不能儲值?不能換禮券?可以找零嗎?」
從前天 #振興三倍券 消息釋出後,眾多的消息湧入,多樣的討論產生,可以肯定的是政府擴大「振興」的目的在行銷上已經確實達成。
但許多的朋友捎來訊息,一個又一個的問題出現,才令我們開始感到小小擔憂:「大家的問題必須被解決」。之外統整身邊搜集問題,一方面透過 經濟部 整理的相關資料、一方面若無書面解說之部分直接聯繫中小企業處,統整了以下的Q&A集,初步先為大家解惑。
⚠️ 以下問題均為「持有200/500面額振興券」的消費者購買才會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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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券如何換成現金?
💡有統一編號之店家
❶ 企業帳戶:到銀行(郵局)提供統編,存入企業帳戶。
❷ 非企業帳戶:到銀行(郵局)提供統編及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如稅籍登記或商業登記—存入負責人帳戶。
💡無統一編號之店家:可委託有統一編號的商圈組織、夜市管委會、市場自治委員會等,到銀行(郵局)換現金,存入該單位帳戶,由單位發給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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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券兌換有期限?
💡109 年 7 月 23 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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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券可以找零嗎?
💡相關單位「不反對」找零,但⚠️消費者不可強迫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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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兌付需多久款項才會存入帳戶?是否需要支付手續費?
💡
❶ 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偽造、變造、仿造者),原則上在當日可以入帳。
❷ 惟如店家尚未在該兌付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時,亦可由該兌付金融機構以跨行匯款方式,將款項匯入該店家於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內,其匯款期間比照現行金融機構匯款作業之規定。
❸ 無論兌付張數與金額多寡,均 #不需支付任何手續費。
▄
❓店家要怎樣才可以參加振興券如活動?要具備什麼資格,才可以收振興劵?
💡店家不限門檻資格,通通可以參加振興券活動,皆可收取振興劵。
▄
❓ 小店家沒有統一編號的,委託商圈組織、管委會等單位,是否會被徵收相關作業費?
💡委託商圈組織或管委會等兌換,不可徵收相關作業費。
▄
❓ 持有破損之振興券,可兌領?
💡以下三種破損方式仍可兌換:
❶ 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❷ 破損,但殘片能完整拼合。
❸ 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除此之外的過分破損則無法兌換!
▄
❓ 我是店家,可以使用收到的振興券再去消費嗎?
💡 振興券等同於「法定貨幣」,也就是錢幣,您收到的振興券都可以再行使用,另行消費,達到貨幣循環之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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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餐廳,我可以讓顧客儲值在我店家,然後延長客人的使用期限嗎?
💡 不可。振興券不可用做「電商網購、繳稅、罰單、規費、菸品、保單、股票、國民年金、信用卡費、禮券、儲值之用」,因此,所有餐飲產業相關消費不可做「禮券兌換」、「儲值」之用,特別提醒。
❌ 一千元振興券直接儲值,我們兌換加碼一千五百元產品券給您!
⚠️ 振興券不可儲值,因此違反規定將處以罰則。
❌ 一千元振興券兌換兩千元禮券,延長加碼到2021年12月使用完畢!
⚠️ 振興券不可購買禮券與兌換禮券,因此違反規定;且,禮券不可有效期規定,雙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
以上問題,為目前之外統整之振興券相關疑問,歡迎餐飲從業人員持續提出,我們將持續回答各位的問題,並持續擴增統整。
振興的開始,代表著消費者與餐飲產業的對抗即將開始,請務必確知餐飲業的 #權利 與 #義務,才能讓振興真正地幫助到您喔!
更多振興券相關行銷策略,敬請期待!
#轉貼一下啦拜託
消費者保護法 罰則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日質詢重點 #工策會
不教而殺謂之虐,那說好的教呢?教到什麼進度了?真的有要教嗎?
上個會期審議預算時,黃偉哲市長也說工策會在運作上確實沒有法源依據,會針對該項重新全面檢討,當初市長也說「不教而殺謂之虐」(上回質詢影片傳送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Ui-cFgzPDI&t=1s)所以今天於經發局部門報告中,我決定來檢視所謂的「教」的進度到底在哪?還是說所謂的改革也只是需要預算時搪塞議會而已?
上個會期,台南市議會經過一番激烈爭論,最終通過表決決議僅刪減350萬元預算,暫時將工策會留校察看,檢驗後續成效結果而定,本人雖不認同但尊重議會結論。
但我才不會就這樣忘記這個我不認同的事情呢(*^__^*) 今日在業務部門報告,我就這題再度對經發局提出質詢,結果果然是沒讓我失望的,一點明確的進度都~拿~不~出~來~
時間離上個會期已過四個月,我沒有收到任何與工策會相關法規送入議會審查或備查的消息,就連由經發局提供的半年來施政重點報告中也隻字未提,難道每年使用市庫兩千八百多萬預算的工策會,並不足以成為重點嗎?!
說好的建立法源依據讓工策會不再是黑機關呢?
說好的逐步改革呢?
副市長當初找我討論,說的落日條款在哪裡?
經發局今日無法於質詢時明確報告目前研擬的法規進度,甚至我當下質詢局長,也給不出任何具體承諾,簡直把上一個會期議員們的質詢當塑膠。
我要再度重申立場我的立場,工策會應該要設置落日條款,讓其業務內容能逐漸回歸經發局,避免業務高度重疊。但我也知道回歸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非一蹴可就。在達成此一最終目標前,工策會必然要有正式的法源依據,除組織架構及業務內容外,領取市府補助經費的相關規範也應明訂,且要求總幹事及副總幹事於預算審查中備詢(有聽過不用列席的「類政務官」嗎?),台南市民的納稅錢,不應該有一分一毫用在養這種連法源依據都拿不出來、還處處充滿酬庸疑慮的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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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局 今日其他質詢重點
#兒童安全需要保障
首先,我向局長表示,在先前法制處的業務部門報告時,有提到關於充氣式及移動式遊具的法規問題會和經發局更進一步討論,確認並提醒經發局和法制處應為適當的橫向溝通連結。而更重要的是基於對兒童安全的保障,我在去年底的時候就跟市場處提到曾發生幼童遊玩充氣式及移動式遊具的案例,市場處也承諾對廠商為稽查和處分,但截至目前為止永康區仍有不少廠商未完成備查和補件,而這樣的狀況永康有,代表其他地方也會發生,我希望市場處和其他部會能共同努力,透過積極作為讓廠商盡快改善,好保障兒童安全。
#現行制度需要改善
不論是中央法規的《建築法》或地方法規的《攤販管理自治條例》,都均未針對充氣式設備或非固定式機械設備作出相關規範,而行政院營建署雖然已訂定出《充氣式遊樂設施及非固定式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但此規範效力位階僅為行政規則也未規定相關罰則,因此在目前的狀況下,即便廠商未遵守這些預防性規定,也只能在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狀況下才能對其開罰。且行政院營建署充氣式設備規範中,也未兼顧業者的相關需求,若地方政府各機關強要廠商嚴格遵守這樣的規範,反可能使得所有的充氣式設備廠商關門大吉。在目前的規範無法確實保障兒童安全也無法兼顧業者需求下,我要求經發局、法制處及其他相關的各部會會商並研擬相關法規,好讓兒童受保障,廠商有規範可遵循!
#研擬地方法規 讓兒童遊玩更安全!
從《地方制度法》第18條來看,充氣式設備規範涉及工商輔導及消費者保護,本質上為自治事項,從憲法及大法官釋字歷來解釋中屬於地方自治的範疇,因此在目前中央尚未經立法規範的狀況下,地方政府自可本於自身的職權訂定自治條例加以規範,而無需受到行政規則的限制。
因此,我在此呼籲並提案,經發局應召集各相關部會,包含消防處及法制處等相關部會就現行法規研商,以制定出一套適合充氣式及非固定式遊具廠商,更重要的是能夠確實保障兒童安全,讓家長和小朋友能夠充分放心遊玩的一套規範!
消費者保護法 罰則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11009年代觀景變觀墳周董告建商廣告不實
影片網址→http://youtu.be/475ZFAwB9Ck
豪宅鄰墳場 周董怒告建商2011年 10月09日【綜合報導】藝人周杰倫(周董)擁有7億元房產,他的母親葉惠美3年前幫他在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添購一間96坪、要價2756萬元的景觀豪宅預售屋,不料今年3月她登上21樓新屋觀景,竟發現豪宅面臨亂葬崗,觀景變成「觀墳」,她認為建商隱瞞實情,要求解約退款,建商反要求付違約金,周媽媽和周董怒告對方「廣告不實」,要求退還已付的826萬元,並付10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
全案前天開庭,周杰倫與母親都未出庭,委由律師林信和處理。林昨強調:「周家打官司是要討公道,並給建商必要教訓。」周杰倫目前人在新加坡,他所屬的杰威爾音樂昨說:「杰倫支持母親採取法律行動。」
在地面看不到墓
周杰倫買的「台北灣」位於淡海新市鎮,主打海景造鎮社區,已開發1.5萬坪,興建1693戶,當時面高爾夫球場第1排戶每坪開出18萬至26萬元當地新天價,吸引不少台北市置產族,今年4、5月開始交屋。
周家律師林信和昨表示,當初周媽媽去看預售屋時,工地與展示中心不在同一地方,看到的預售屋立體圖旁邊都是茂密的林木,且該建案廣告強調「球場第一排......由大屯山系、觀音山嵐、淡水河景,與球場譜成的如茵極美之境。」都在描述景觀之美,從沒提到會俯瞰到一旁的亂葬崗墳墓區。他說,周媽媽簽約現場是工地,亂葬崗被山坡前排樹木擋住,站在地面根本看不到亂葬崗,若知道有墓地,周媽媽一定不會買。
墳墓已陸續遷移
林信和說,周媽媽今年3月發現觀景變成觀墳後,認為建商隱瞞實情且廣告不實,立刻要求解約及退回已付款項826萬8千元,建商態度強硬表示若要解約,就得付購屋價2756萬元的15%當違約金,金額約413.4萬元。周媽媽不滿表示:「我又不是違約,是你騙我。」認為建商「寶路開發建設」形同詐欺,因此在7月提告建商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並向公平會檢舉。
「台北灣」專案經理陳慶龍昨說,當時寶路開發委託甲山林廣告銷售,已要求現場展示新北市墳墓遷移公文,會出現糾紛,可能是當時銷售人員說明不夠完整。他說,社區旁那塊有墓地的土地因為屬於森林保護區,地上不能有建物,已陸續遷移,近千坪土地由寶路開發負責綠化,該棟其他住戶都未退屋,葉惠美提告,讓他們感到「很悶」。
甲山林廣告昨則回應,承接建案前並不曉得旁邊有墓地,銷售一半才發現有,即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遷移,沒有所謂「未告知」的疏失。
「移屍還是凶宅」
《蘋果》記者昨至現場勘查,發現墓地已遷移,現場已整地完畢。現場陰廟萬善堂廟方人員表示,原址確實都是墳墓。新北市民政局表示,墓地已遷移完畢。不過周家律師林信和強調:「這就像是凶宅,你把屍體移走了,還是凶宅啊!」
對於這起糾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說,本案在到要交屋階段才發現社區旁有墓地,若建商當初以窗外綠帶景觀為廣告,違背有墳墓之實,就可能觸法。依《公平交易法》相關罰則,廣告虛偽不實最高可罰2500萬元。
下月傳喚周媽媽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張佑齊表示,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要求銷售人員有義務告知周邊環境瑕疵,如墓地、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依據《民法》92條「不作為詐欺」,也就是事實未告知或刻意隱瞞,消費者除可退戶,也能要求減少價金,或進入法律程序,由法院判決。
由於前天開庭時周家律師和建商各說各話,法官為釐清真相,定下月1日傳喚周媽媽葉惠美出庭說明。
周杰倫檔案及房產投資
◎職業:歌手、演員、導演
◎年齡:32歲
◎身高/體重:
175公分/63公斤
◎學歷:淡江中學畢
◎身家:估計40億元
◎酬勞:廣告:3000~4000萬元 電影:5000萬元
◎投資房產(共約7億元):
元大欽品(北市牯嶺街):1戶、12樓、76坪,市價4000萬元
元大一品苑(北市博愛特區):2戶、各150坪及80坪,外加10個車位,市價3.8億元
荷蘭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3戶、各100坪,市價共5400萬元
台北灣(新北市淡海新市鎮):1戶、96坪、市價2756萬元
比佛利山莊(美國洛杉磯):傳斥資2億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新聞網址→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25819/IssueID/20111009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43024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