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導讀 08 #京東物流IPO #公開說明書解讀 #痛苦過就會格外快樂 #這是今天的快樂
哈哈哈哈哈,第一個hashtag是怎麼一回事XDDD
是我現在打文章的心情,故事這樣的。
這週是我與 Sandy's Recruitment note 雙週一次的華爾街日報導讀(本週已經來到了第8次),這次主持人選定的主題是「#京東物流IPO」,我懂我懂,你一定想說「這是什麼很無聊的主題」,我真的懂,我昨天做到半夜三點的時候我也是內心充滿髒話🤬
為什麼會熬夜做?因為晚上11點,我收到了Sandy傳來她的簡報,我一打開,我馬上問說「欸,不是說只做兩頁?」。
Sandy一派輕鬆的說「沒有啊~我就做著做著就超過了~」
好!這兩個禮拜都是work from home,我整個時差大亂,造成好多事情都被大亂,例如說電子報超過一個禮拜沒有發送之類的QAQ
但這一切,都沒關係,答應了就要做到好,這是M社小白姐告訴我的,於是我就這樣做到了半夜。
但是,還是很喜歡華爾街日報導讀,因為沒有時間、沒有人陪、沒有壓力,誰會真的自動自發的做商業研究?我不知道有誰?但是我自己是不會啦XDDD所以我真心喜歡華爾街日報導讀,覺得這是我一個成長的動力。
只是說,這個京東IPO啊~他的公開文件啊~因為在香港首次公開發行,所以都是 #英文的,英文的,英文的,大半夜在看英文,哈哈哈哈,但我真的覺得還好我有真的很認真的看,看著看著覺得非常的有趣。
因為覺得非常非常有趣,忍不住要打下來跟大家分享。
▍#本週參與盛況
因應疫情的關係,我們從上一次開始就自主採用線上的方式進行,但時間不變(還是一大早 9:30 - 12:30),這個時間點,竟然有24位同時在線上,我覺得非常值得紀錄。(好啦我都特地寫文章了,就是要記錄的意思啦)
#客座來賓針對京東IPO分析
首先,這次我們的華爾街日報邀請來了在矽谷工作多年的創投家,他跟我們分享幾點:
① #目前物流市場的概況
目前中國還有很大一部分的物流被滿足,尤其是第三線城市或是偏遠鄉區,是很難被運送的,這是為什麼京東仍然願意投資。
② #京東商業模式
物流的商業模式總共有三個很重要的區塊,分別是:金流 / 資訊流 / 食物運動,以阿里巴巴的菜鳥來說,他首先搶入的市場就是資訊流跟金流。而京東目前是想要三個部分都涉入。
③ #為何現在要IPO
因為物流是一個重資本投資的產業,需要有資金才能投資買地、倉儲等投資。
以下為我這次簡單分享,取自於 #京東的IPO公開說明書
▍#京東目前的的概況
京東目前有超過1,000個倉儲空間,配送的人力超過20萬名人力,而且支出的前三名為薪水(17.9%)、外包人力(16.2%)、租金(4.4%),從三個數字,我們可以輕易的看出來,物流本身是一個高資本投資的產業。
所以Park Capital Group駐香港的投資經理黃敏聰(Stephen Wong) 表示:
「京東物流的資本密集型業務模式帶來了高昂的管理成本,這使得該公司不像其他高增長、輕資產的科技初創企業那樣有吸引力。」
▍#中國物流的花費
1. 以2019年的數字來看,對比同期美國為7.6%、日本為8.5%,物流的GDP比例過高,這是因為目前中國的物流效能有待提升。
2. 每單位的貨運週轉成本因為人力較便宜的關係,遠低於美國(中國:10.1 / 美國18.7,單位為每一公噸的花費,以美金計算) .
3. 高度的電子商務成長以及中國消費者期待更快速收到貨物,因此在最後一哩路運送(Last mile)的運輸更加頻繁,平均運輸長度略低於美國(中國:391.6公里 / 美國 454.0公里)
▍#中國的外包物流產業
1. 對比第一方物流,企業可以藉由第三方物流的過往經驗以及供應鏈的調度提供更完整的物流服務。
2. 2020年,最依靠第三方物流的產業類型分別是:生鮮(85%)、藥材(71.0%)、服飾(67.0%)、快銷產業(65.6%)。
▍#不同產業的物流市場預估
1. 生鮮、快消產業、服飾是預計市場最大的三個類別
2. 汽車產業:市場大小:3.34兆 - 4.46兆,特色:大量的sku、需要倉管以及運送管理。
3. 服飾產業:市場大小:1.92兆 - 3.49兆。特色:產業挑戰大、大量的sku數、季節性、終端消費者變換以及需求多元。
4. 快消產業:市場大小:2.21兆 - 4.37兆,特色:大型節日會有極端的需求量,尤其需要與大數據合作。
5. 3C產業:市場大小:1.8兆 - 3.1兆,特色:絕對準確的時間、保護的問題
6. 家具產業:市場大小:0.7兆 - 1.1兆,特色:產品大小、需要安裝
▍#一站式服務
一站式服務是這次京東很強調的內容,總體來說總共包含了六個面向:
① express delivery:快遞,這是最常見的,包含了郵局、宅急便、快遞公司、機車、自行車即時轉送都是。
② full truckload(FTL):整車貨物運輸,也就是一整台車都是運送單一貨物。
③ less-than truckload:一台車運送不同企業的貨物。
④ last time delivery:直接送到終端消費者的手中,像是我們的宅配,就是last time delivery,台灣還有像lalamove也是last time delivery。
⑤ warehousing:倉儲。
⑥ 其他附加的服務:例如說運動傢俱的時候,包含了安裝的服務,或是售後服務。
▍#一站式服務的價值
1. 過往的第三方物流通常只專注在某一個部分,但是越來越多企業需要同時多種彈性的服務,以及從企業端直接運送到消費者。
2. 依賴高科技以及數據資料:撿貨、運送自動化。
3. 高度依賴產業Know-how:例如不同類型貨物的運送方式、終端 消費者的需求、商品銷售循環等等。
4. 賦能商家運營:包含了業績預測、生產計畫、sku管理、終端消費者訂單管理、深入與客戶合作。
▍#一站式服務的價值
1. 日益上漲多元化物流需求,消費者對於運送速度愈加講求
2. 數據與多元化售後服務需求
3. 推動物流業製造業深度融合創新發展實施方案
好,今天就寫到這裡。
看了資料第一次,做PPT有想了一次,然後現在又寫了一次,我覺得,今天就先這樣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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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24小時內,今天旁聽的二班,馬上就來了一篇非常完整的總結,omg,值得鼓掌與鼓勵,老話一句 #產出就是你的,歡迎這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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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涉入意思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美國PRISM計畫早就曝光的前提下,還可以假設美國公司不受政府利用?
這算是真實世界認識不足嗎?
此人說的誘因如果存在於中國,自然也會存在於美國乃至於任何其他國家政府。
說穿了,此人根本就是以預設立場在發展整套自我矛盾的論述,根本假設在「美國好棒棒,中國好壞壞」這個完全違背現實的基礎。
而現實美國涉入透過情報組織顛覆他國政府與發動戰爭上,其壞記錄都是罄竹難書。
更好笑的是,這位翟神也僅談到軟體層面,絲毫沒談到現實物理中,一個人造裝置要偷偷傳遞訊息必然會有電氣反應也必然要消耗能源。傳輸資料量越大,則此二者無可避免的物理現象也將越容易被察覺。
試問有任何證據證明華為的硬體設施耗電量超過它廠?反過來,如果華為能在與它廠相同耗能前提下,達到同樣的傳輸功能再加上竊取資料能力,這技術未免過於先進到屌打所有同業吧?真實的華為有這麼神?
看到很多人認為資安要把關只要做好檢測就好,這是對電腦科學的基本原理認識不足。
除了「formal verification」(請查維基)之外,沒有任何檢測能測出軟體(包括韌體和作業系統)「完全沒有問題」。這些檢測都是測試產品「有沒有做該做的事」,以及一小部份「在某些情形下沒有做不該做的事」;不可能測出「永遠不會做不該做的事」。華為的產品絕對不可能通過 formal verification。至少兩個基本原因:只要有物件導向程式,就不可能通過;只要有自我修改(包括升級)的能力,也就不可能通過。這方面可以去請教 jserv。
關於理論基礎,電腦科學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定理,叫作 Halting problem。它的意思大致上是:沒有一個程式可以判斷出「任何程式在任何情形下是否能執行到完成」。連「判斷是否完成」都做不到,那更不可能「判斷是否做壞事」了。
要談實戰經驗嗎?我1999-2003在 Lucent Bell Labs 寫電信交換機軟體。這方面我懂。
那你會問:為什麼華為產品不能用,其他美國公司產品就可以用?道理不在科學,在於商業模式。一般公司的目的是賺錢,一旦被發現做了壞事它就賺不了錢了,所以它不會去做。而中資的公司很多都有政治目的,它們不一定要賺消費者的錢,而是可以為政治服務。如果是一般民生產品也就罷了,但資訊網路骨幹這種設施,我是絕對反對使用中資公司的產品的。
至於工研院禁止華為手機連上內網,大部分是宣示意義,但也有一小部分實質意義,就是減少間諜設備刺探的機會。但要達到這個目的,還應該完全禁止在院內使用中國設備才對。為什麼不禁?因為會造成同仁不便,就這麼簡單。
對一些其他人的不正確評論,我就不一一反駁了。任何人還要說華為設備可以用的,請先把 halting problem 的證明寫一遍,再把 formal verification 的定義寫一遍,再來跟我說。
萬一還是想用華為設備呢?只要華為願意把所有原始碼(包括作業系統和編譯器)、電路圖(包括 Gerber)、生產程序、以及維護工具(包括升級伺服器)交出來,交給台灣的 HITCON 團隊 +jserv +CIH 去檢查六個月,都找不出問題,那我就接受。這應該很合理吧?外國公司去中國營業,不是也都要把技術交出來嗎?
消費者涉入意思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好文分享 :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http://zhongyinlawyer.com.tw/?p=8419
虛擬貨幣及ICO之法律專題(一)(下)
吳筱涵 合夥律師 / 羅惠馨 律師
[email protected]
【ICO在台灣法下的議題初探】
一、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 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ICO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取決於投資者透過該代幣可以取得發行者所發行的何種項目,如可以取得發行者的公司股票、公司債、新股認購權等,則該代幣應被認為是有價證券,如此一來,發行該代幣並透過ICO募資的募資者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另外,如有讓前開募資者公告ICO募資訊息的募資平台,該平台是否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以下本文將試圖釐清ICO募資者及ICO募資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相關法令規範。
(一)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
募資者透過ICO募資的方式有許多種,可粗略根據此一募資係有償或是無償而區分如下:
1. 無償募資:
募資者如透過ICO向投資者募資,但已事先向投資者敘明投資者並不會因為提供資金而獲得任何回饋,則投資者向募資者提供資金之行為實屬一種捐贈行為,應被評價為「贈與」,而屬民法規範範圍,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有償募資:
有償募資根據募資者回饋的價值是否相當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而可細分為兩種:
(1)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小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此為目前大多群眾募資採取的方式,此類的募資多基於理念的支持、公益的推動等,因此投資者多不求募資者提供與付出的金錢同等的回報,通常會被評價為「贈與」或是「銷售」行為 ,亦屬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規範範圍,而與金融證券法令無關。
(2) 募資者回饋的價值大於或是等於投資者付出的金錢:
如投資者付出資金後,要求募資者應有大於或是同等的回饋,此乃典型的「投資」行為,而有可能涉及金融證券法令。承前所述,如募資者與投資者約定,投資者所購買的ICO代幣將來可在募資者成立公司後兌換成公司股票、公司債等表彰一定財產價值之性質,且具有投資性、流通性之項目,則該ICO代幣即為有價證券,而該募資者所進行的ICO行為則將定義為:「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如:募資者係於公司成立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購買代幣,則將被認定為「募集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應向金管會申報,違反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二) 募資者透過募資平台進行ICO募資:
除了由募資者自行對外發布以ICO方式募資之消息以外,亦有募資者會將募資計畫置放於募資平台上進行募資,因此亦會衍生出此類募資平台是否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受金融證券法令規範之疑慮。
1. 何謂證券業務?
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可知證券業務分為以下三種:
(1) 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10條規定,承銷係指約定包銷或代銷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之行為。
(2) 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自行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者稱之為「證券自營商」,自營商係以自己名義收買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給其他投資人。
(3) 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居間」依據民法第565條規定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行紀」則依民法第576條規定:「為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至於「代理」則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不論居間、行紀或是代理,均屬受託人受託為委託人處理事務,而居間、行紀尚以受託人須取得報酬為要件,但代理則在所不問。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居間、行紀或代理者係指:「受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之人」,合稱為「證券經紀商」。
2. 募資平台是否經營證券業務?
(1) 假設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之平台:
若募資平台僅是提供募資者一個公佈募資計畫的管道,而未實際參與募資,或是提供投資建議,則僅有募資者本身應受到金融證券法令規範,與募資平台無關。
(2) 假設募資平台與募資者約定,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
若募資者不僅是將募資資訊公布於募資平台,同時亦將其發行的代幣委由募資平台包銷或代銷,使得投資者可以直接向募資平台購買ICO代幣,並向募資者兌換成等值之有價證券,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參照)
(3) 假設募資平台會以自己名義收買在募資平台上之證券,再以較高價格轉手賣出:
若募資平台以自己名義向募資者購買募資者所發行之代幣,並置放在募資平台上兜售,最後再以自己名義賣給其他投資人,則募資平台實際上係從事證券自營商之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2項參照)
(4) 假設募資平台受募資者委託買賣股票:
若募資平台係受募資者委託,而為募資者報告投資者將投資之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甚至是直接代理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與他方締約,並據此獲得報酬者,均屬從事證券經紀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項參照)
(5) 假設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畫提供投資分析、建議:
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之交易或投資有關事項進行分析或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人投資,募資平台並能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此種業務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於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為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參照)。
二、小結:
關於ICO所發行的代幣是否為有價證券,以及ICO發行之代幣如屬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者而進行募資者或是提供相關交易之平台是否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等問題,仍須視ICO發行者實際之募資計畫而定,倘若投資者無法持代幣向發行者兌換任何經濟上權利,則該代幣並未表彰一定價值,因此非屬有價證券;然若發行者透過ICO發行的代幣具有可自由轉讓、交易性,且可使買受人得以取得股東之權利或是分配紅利等經濟利益之權利,而符合「表彰一定之價值」,且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等要件,則縱非我國證券交易法第6條表列之有價證券項目,亦可能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應受我國金融證券法令規範。
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則發行代幣而據此進行募資者已構成「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而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條,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為之,違者將受有刑罰;另,如ICO發行者發行之代幣已遭認定為有價證券,而置放相關募資計畫的募資平台是否亦會涉及經營證券業務,亦須視募資平台是否涉入代幣之交易以及是否對投資者提出投資建議,如:募資平台除了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以外,實際上尚受募資者委託進行代銷、報告投資機會或是媒合募資者與投資者訂約,抑或是自行進行代幣之買賣,則均涉及經營證券業務,而須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相關法令為之;另一方面,若募資平台會對募資計劃進行分析或給予推薦建議,而促使投資者投資,並因此自募資者或是投資者處獲得報酬,則有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規之虞;如募資平台僅供募資者置放募資計畫,而不涉及代幣之交易,或是對募資計畫提出分析、評價,則募資平台本身應與金融證券法令無涉。
【結語】
由於Fintech(Financial technology,簡稱為FinTech)的興起,促使虛擬貨幣以及ICO的出現,而掀起另一波金融革命,這樣的金融革命提昇金融服務的效率,使人們生活更加便利,卻也衍生是否有有心人士以不肖的手法而產生出許多洗錢、吸金、詐騙等犯罪的疑慮,應如何面對此一雙面刃,實屬困難,而各國目前對虛擬貨幣以及ICO的監管態度,實際上並非取決於法律分析結果,而是取決於實際上此等虛擬貨幣於經濟社會中實際流動已經產生的影響而決定,或視各國對金融證券政策的選擇,如各國係採取自由主義或是社會主義?以中國央行近日頒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為例,不難窺探出此一公告實為中國對金融證券政策採取社會主義下之產物,而對於未經中國官方操作的虛擬貨幣以及ICO採取全面禁止的態度。然此等金融科技、區塊鍊、虛擬貨幣的發展趨勢亦不可小覷,如全面禁止而自外於此波發展趨勢中,亦有可能於未來全球經濟的競爭中落後或錯失可突破重大發展的契機,值得有識之士與政府機關重視與思考。
至於我國政府態度,金管會日前認為如虛擬貨幣、ICO涉及不法即禁止之 ,然而何謂不法?金管會並未對此提出說明。本文初步認為,虛擬貨幣、ICO實屬無法避免之潮流,且我國並非如同中國採取社會主義,應不適合與中國一樣採取完全禁止之態度,然而,經過本文初步之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實與有價證券具有類似性質,為維持金融交易市場秩序,亦不適合完全不予監管。然是否在現有的法規範體系底下,就足以,或得以適當的有規則可循,本文認為,應先由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對於虛擬貨幣、ICO提出更詳細之經濟、法律上分析,先行評估虛擬貨幣、ICO對金融交易市場之利弊,再評估因應之態度,始能期待虛擬貨幣、ICO此一波金融革命,為台灣停滯不前的經濟注入活水,這均有賴我國金融證券主管機關的智慧來解決。
吳筱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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