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不容忽視‼️
消防局應積極督促業者改善✅
上周六,新竹大魯閣湳雅廣場發生火警誤觸事件,第一時間防火門落下,把賣場人員和逛街民眾關在一個個的防火區劃裡面,但現場工作人員卻沒有引導疏散,引發家長和孩子恐慌。
向消防局詢問了解之後,大魯閣設有防火門進行消防區劃,並於火災時落下,確實才符合建築消防設備相關規定。但業者未確實引導疏散,持續廣播告知情況、安撫民眾,的確有疏失。
依據建築物防火設備相關規定,如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所以即使防火鐵捲門落下,業者確認是誤觸警報後,還是可以請工作人員引導民眾疏散,不需要等待鐵捲門一一復歸。
另外,根據消防法 13 條,業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其中防護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也就是說本次事件,業者未確實執行消防防護計畫,通報班沒有即時廣播情況,負責避難引導的編組人員也不清楚相關消防設備的運作,很明顯員工消防教育訓練嚴重不足。
雖然本次的事件未造成人員傷亡或損害,但也凸顯消防訓練和教育的不足,萬一真的發生火災,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我已經要求消防局應依消防法 40 條規定,以業者未善盡防火管理職務,發函令其限期改善,警惕業者應更加重視公共安全。
相關法令
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 https://reurl.cc/Mde0EL
2.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 https://reurl.cc/pyG1eQ
3. 消防法第13條
https://reurl.cc/2gnYLm
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https://reurl.cc/5qm5Aq
5. 消防法第40條
https://reurl.cc/9Xlv48
圖片取自新竹爆料公社
https://reurl.cc/ygqLoD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林森大火,國家有保護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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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錢櫃KTV林森店於4月26號上午10時50分發生大火,引發傷亡,台北市長柯文哲於下午到場宣布整棟停業,台北市建管處並在隔天27號上午10時35分送達相關公文,張貼於錢櫃1樓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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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強調,該停業動作是依照行政執行法所為的「即時強制」,即要求林森店立即停業外,更希望保持現場配合採證程序,待錢櫃完成改善後,再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終止該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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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是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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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公部門為了避免迫切的危害發生,在事情變得更大條之前,所做的各種緊急應變措施;在這次事件中,就是顧慮「錢櫃林森店的消防危機」,因此在未完成一切改善前,馬上要求停業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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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依據寫在行政執行法,像是行政執行法第39條規定:在有公安疑慮的情形下,可以限制建物的使用,用來防護各種危害,就像這次的停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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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時強制真的「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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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市府可以為了防範消防危機,作成停業的即時強制;那麼本次事件發生之前,是否也有作成停業的餘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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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副局長畢幼明在接受三立訪問時表示,今年3月30日安檢人員稽查時,曾發現現場5樓有施工隔板,隨即要求業者遞交「消防防護計畫」,但業者遲至火警當天都還沒有送交計畫書,4月27號則依《消防法》第40條裁處5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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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說火災後的狀況屬於「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那麼火災前,當錢櫃在保持營業下繼續施工,且未繳交消防防護計畫,讓所有客人暴露未知的風險中,並在公部門明知的前提下,是否也算「有消防危機→應該停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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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錢櫃,見註),應由管理權人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的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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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遇有「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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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前述「消防防護計畫」,依照前條規定,更包含非常多重要的事情,諸如: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警鈴、灑水系統會不會打開?)、火災發生時的滅火行動、避難引導(如何避免客人被嗆傷)、用火用電的監督管理(如施工時對充電器的使用管理?)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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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攸關消防重要事項的計畫,如果像副局長所說,什麼都沒拿出來,那個施工的所在,真的夠安全嗎,真的該讓客人來消費嗎?而火災事後才作即時強制,真的夠即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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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疑慮,如果還算合理,各地的市民都會希望得到一個清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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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的火災,好慘!
愛唱歌的林姓工程師,知道逃不出火場,打電話和父母道別...
還有去唱歌慶生的周小姐,生日變成忌日,家人還是從手上的戒指辨認她的身分...
這樣的慘案,不能再發生。疫期不能是法律假期,更不能是消防安全的假期,不容出現公安破口。
我們不了解為什麼「錢櫃」不能在施工時暫停營業二天,順便做好防疫的消毒,讓消費者更安心?只因林森北的錢櫃是業績最好的分店?這個錢不賺不行?
消防法第13條明定管理權人應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防火管理。也明文規定: 「在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
消防法第35條:「依第6條第1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4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的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請加強全國各個公共營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不但不能放防疫假,還要再加上不定期的突襲抽檢。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 在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三大隊鳳祥分隊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 條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