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安全警示器」你家裝了嗎?
前陣子很不安寧,接連的重大火災事故令人痛心,除了向消防局追蹤我們新竹市的消防安檢狀況,檢討如何更完備。從去年九月東門市場攤位火災發生後,我一直很想向大家推薦一個居家安全必備守護神——住家用安全警示器(住警器)
我們新竹市很幸運,有各大廟宇關心民眾居住安全,捐贈住警器給新竹市消防局(我這顆是新竹都城隍廟)
只要 #攜帶身分證到各分局填單索取,現場消防人員會很細心的提供使用說明、告知建議黏貼位置。#設籍本市五樓以下住宅 #每戶限索取一個,#實際申請過後我覺得價值在於領取時得到的消防知識,#無價!(謝謝也辛苦消防員了🙏)
此外,#低收入戶與身障的弱勢朋友,我們新竹市消防局也有到府居安健檢的服務。#安裝時要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安裝地必須是戶籍地。
⚠️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新竹市提供的是 #偵煙式住警器,不建議裝廚房或神明廳,上述兩個場所需要自行購買 #定溫式住警器 安裝喔!
👩🚒哪裡買?
網路、大賣場、量販店及消防器材公司都可以買得到,請認明有 #內政部認可標章。
👨🚒裝哪裡?
#最好每個廳室都裝一個,設置在客廳、樓梯、寢室、走廊等,視產品可使用3-10年,也別忘了 #定期清潔、#定期按測試鍵檢查功能、#必要時換電池🔋
其實《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就有規定,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為的就是讓民眾能夠 #提早預警爭取更多逃離時間⏳
在熟睡時,我們的五感都會變得不靈敏,等到驚醒時,往往已經深陷濃煙或火海中,甚至就在睡夢中吸入大量濃煙死亡而不自知。#住警器代替我們24小時感受環境狀況,#爭取逃生時間。
住警器一顆幾百至多上千,人命無價!
🚨消防署住警器資訊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81
🚨新竹市住警器成功救人案例
https://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1063
🚨新竹市消防局與分局位置
https://www.hcfd.gov.tw/museum/
💡消防署建議定期擦拭住警器髒污,避免髒污影響偵測能力;也建議安裝後定期(#每個月1次)或 #外出3天以上,按下測試開關確認警報器是否正常動作。
💡住警器品牌眾多,只要有 #內政部認可標章貼紙 都可安心購買,圖示為跟消防局申請領取之住警器,沒有代言XD
消防法第19條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強化消防救災機制 消防法儘速完成修法
台中市大雅區違章鐵皮工廠大火,造成消防員張哲嘉、謝志雄殉職。立法院國民黨團今(4)上午召開記者會,首席副書記長陳宜民與副書記長黃昭順、童惠珍,代表黨團全體藍委向英勇殉職的2名消防員默哀,致上無限哀痛與敬意。
陳宜民細數總統蔡英文上任以來,多位消防人員因救災不幸罹難,但蔡政府「檢討」的說詞始終如一,卻毫無具體作為,不但放寬農地違建輔導20年,面對打火兄弟一再殉職,只會宣示「全面檢討裝備」。國民黨團去年提案修改的《消防法》更一再遭拖延,陳宜民痛批蔡政府,還要犧牲多少消防弟兄生命,才願意嚴肅面對修法保障消防人員?
陳宜民批評,過去3年以來,每次發生打火兄弟不幸殉職時,蔡政府只會說「全面檢討裝備」,其他的甚麼都不做,實際上消防裝備究竟改善多少呢?消防員的2大主要工作是:搶救人命、防止災害擴大,但為什麼要消防員拿命去搶救沒有人的鐵皮工廠?執政黨應該檢討目前輔導違章工廠的修法方向,也應重新檢討,是否將「救災人員若遇無人受困的高危險火災場所,有退避權」入法,呼應「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期待,而不是讓消防員在火場裡面發生危難。他抨擊蔡政府連續喊了4年「升級裝備」,卻完全不思考治本的辦法。
黃昭順表示,在立院居絕對多數的民進黨,想要的法案百分百都會通過,去年桃園平鎮敬鵬工廠大火發生6名消防人員殉職,當時她擔任內政委員會召委,同年12月召開《消防法》全條文審查。今年5月進行朝野協商,由於時代力量堅持《消防法》第20條之1、27條之1內容,導致協商未順利完成,迄今半年過去,執政黨仍毫無作為。
黃昭順強調,根據5月朝野協商後的結論,協商後的《消防法》修法條文內容,將大幅解決現有消防與災防的問題,呼籲民進黨團盡速召開朝野協商,在本會期通過《消防法》修法,以保障所有打火兄弟的生命安全。
副書記長童惠珍指出,我國消防人員的工作量相當的高,員額不足的問題,也一直未能獲得改善,在編列員額14,873人中,實際員額僅13,313人,扣除行政人員後,實際缺額達1427人,蔡政府對外宣示將在5年內補足缺額,但實際上速度緩慢。另外,一例一休施行後,消防員每個月上班時數高達360-480小時,面對員額不足、《消防法》修法,蔡政府若停留在口號式宣示,「今日公祭、明日忘記」的悲劇將不斷上演。
消防法第19條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某日,一間倉庫火警警鈴大作,筆者和同仁抵達現場發現鐵門緊閉、聯繫不上屋主,透過窗戶看到裡面霧茫茫一片,周邊又緊鄰民宅,有立即之危險,指揮官立刻下令佈水線、破門進入,最後證實是虛驚一場,但事後卻接到屋主電話破口大罵,要「告」消防隊賠鐵門?
《消防法》第19條明確規定:「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當天出勤的同仁執行勤務於法有據、站得住腳,但卻得承受民眾無理的謾罵,難道要消防員在現場等到火燒出來了、屋主終於同意了,才能展開救援行動?
第二個案例是執行行為神智異常患者強制送醫個案。當天筆者抵達救護現場,民眾驚慌告知有人拿菜刀不斷揮砍、作勢傷人,語畢驚見該患者持刀衝向救護員,幸好被絆倒由後續支援警力壓制,但一陣纏鬥中患者趁隙咬住筆者的手臂,當下鮮血直流,卻不敢還擊於他,就怕過程中對患者造成任何的傷害,都有被告的風險。
上述案例中,筆者均提到「被告」二字。雖然警察、消防等執法人員,執勤過程中均受到相關法規的授權及保護,但別忘了,民眾的權利(力)也依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至於執法過程中採取的手段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並非當場執法人員說的算,由司法定奪,就算最後確定執法人員勝訴了,纏訟過程冗長耗時,讓被告者(警/消)身心俱疲,所以筆者在文章一開始才會提到對本次案件中「身、心受傷」的警察,感到心疼。
在民權高張的現今社會,無庸置疑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越來越覺得綁手綁腳、顧忌很多。有人說執法人員這樣很「俗辣」(懦弱),但這樣的說法有失公允。每位執法人員都絕對胸懷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正義等等情操,但從另一個面向來說,我們也是家裡的經濟支柱,我們也是有家庭的人、甚至,我們也是家裡的寶貝!當我們今天願意犧牲自己的生命來保護更多民眾的安全時,卻要遭受到如此對待,試問,有多少執法人員還能永保熱情、初衷、夢想呢?我們保護民眾的同時,誰又能保護我們呢?端賴上位者多加思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