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婦女權益談平等
縣府召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我親自頒發8位府外委員聘書,表達重視與感謝。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981年生效,台灣在2007年簽署該公約,明定具國內法效力,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向來重視婦女權益,早在20年前,我擔任澎湖縣長時,即首開任用女性主管先例,如今縣府一級主管女性已達35%。
性別平等之外,我同樣關懷區域平權。我擔任縣長前,澎湖人須遠赴台灣攻讀碩士,往返機票超過學雜費,工作、家庭、學業多頭奔波,因此我協調中山大學在澎湖開設公共事務研究所,培育無數地方人才。
此外,過去離島民眾必須到台灣參加領隊導遊、高普考等國家考試,秏時費神,所費不貲。鑑此,我在考選部長任內堅持增設離島考場,2012年起離島考生免受車船勞頓,可在家鄉從容應試。
人生而平等,促進婦女權益是我向來的堅持,以及持續追求的目標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婦女節快樂! 市長官邸第一次開放活動,獻給2021高雄婦女節。 特別感謝所有婦女朋友、婦權團體,持續跟市府共同努力,促進平權及社會發展。 今天婦權會介言委員提到,2005年我當代理市長時期,心酸遠在國外的女性朋友來到台灣,婚姻卻被當作商品買賣。我們立刻找到法規,全面拆除有歧視意味的「18萬外籍新...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的推薦目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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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勞基法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違反性別平等
#從今天開始此條文失效
今天下午,司法院公布了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CEDAW早就有明定
#不能強化女性不適合從事夜間工作之性別刻板印象
#不能限制女性工作權
其實早在2013年台灣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進行全面法規檢視時,就已經有討論到勞基法第49條這個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款,可能違反CEDAW第1條、第5條a款及第11條第1項a款、f款等規定。
CEDAW第5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CEDAW第11條:
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勞委會也曾經在102年討論勞基法會議中,回應第49條違反CEDAW規範時,表示:「未來如進行修法,勞基法第49條應不分性別,規範所有夜間工作者」。
但至今,一直沒有修法。
#大法官已宣告違憲
#後續不應只是失效
#應積極修正勞基法49條
很高興,今天大法官釋憲給了明確的 #性別平等方向。
所有性別都應該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這是 #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對女性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也不必然高於男性。
而過去有關「女性需操持家務、照顧子女,夜間工作會增加身體負荷」的說法,其實是加深對女性的性別刻板印象;同時也忽略了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的責任應該是 #經營共同生活的全體成員 一起分擔才合理。(更別說,這些理由,對單身女性、無家庭負擔的女性勞工,根本毫不相關。)
我接下來會提出勞基法第49條的修法草案,讓這個不符合性別平等意旨的法條,不只是失效,而應該全面關照所有性別者夜間工作的平等權益和保障。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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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小教室
CEDAW是聯合國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行政院在2006年函送公約進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議決、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
CEDAW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
2011年CEDAW施行法三讀通過後,正式明定具國內法效力,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性別權益能更加獲得平等保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婦女節快樂!
市長官邸第一次開放活動,獻給2021高雄婦女節。
特別感謝所有婦女朋友、婦權團體,持續跟市府共同努力,促進平權及社會發展。
今天婦權會介言委員提到,2005年我當代理市長時期,心酸遠在國外的女性朋友來到台灣,婚姻卻被當作商品買賣。我們立刻找到法規,全面拆除有歧視意味的「18萬外籍新娘辦到好」看板。
態度、價值,決定了政策。身為市長的責任,就是要依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永續發展目標」的精神,讓高雄成為一座不分性別,都能夠平等追求人生理想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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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來,高雄市推動許多全國首創、尊重婦女朋友的措施,包括:
1. #尊重新住民女性主體 :94年全面拆除「外籍新娘仲介」歧視看板。
2. #媽媽自主好行 :100年全國首創母嬰親善停車位;109年全國第一個24小時定點臨托服務;「好孕行得通」弱勢孕婦產檢交通補助。
3.#單親不擔心:單親婦女生活補助單行法規,全國第一。
4.#在地女性決策:「婦女社會參與促進小組」遍佈全市38區。
5.#女力不分城鄉:多元學習到公民參與,女力無所不在。目前高雄市社區大學的女性佔72.6%。
6.#實現女性治理:女性首長攀新高(36%),女性治理新趨勢。
未來,也會落實跨局處合作支持婦女重返職場、加強網路及公共場所性犯罪防治與安全防護、重視婦女健康維護,特別是偏遠地區、建置多元老幼照顧支持服務、推動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消除偏見與歧視、婦女參與解決社區問題,促進高齡者友善社區環境、推動性別友善特色公園,建置無礙、安全與性別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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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性別都是我們這個城市的主人。公私部門通力合作,我們將成為女力永續的高雄,全力落實保護婦女的權利。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 在 高閔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高雄・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社政部門質詢(04/07)
高閔琳議員針對社政部門提出以下質詢:
一、青年失業與青年就業問題
(一)台灣青年失業率?高雄青年失業率?高雄市青年失業人口?
(二)檢視勞工局:校園就業服務、青年培力計畫、青少年職場體驗營
面對高雄青年失業人口高居不下,因高雄整體產業結構配置以傳統製造業及重工業為主,市場提供的工作機會與青年人需求不符,要求勞工局需擴大舉辦校園就業服務計畫,包含103年三期青年培力計畫及青少年職場全能體驗營,但參與人數不如預期,閔琳建請勞工局檢討並增加推廣,並非單純以補助方式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方能學以致用無落差,致力於產業提升,創新工作機會並提供青少年失業對策,所學與職場需求銜接,提高青年就業率。
二、提高婦女勞參率
(一)婦女職訓計畫或政策措施?
(二)30歲以後女性勞參率急速下降原因為何?
(三)應克服女性就業障礙,協助婦女就業
(四)政策措施:新生兒與兒童照顧、二度就業媒合機制
(五)檢視社會局: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紀培力方案
社會局曾推動數位婦女創業班、婦女經濟培力方案,提升婦女數位能力,協助弱勢婦女創業,並鼓勵婦女關注公共事務為目標,現今社會30歲後的婦女參勞率偏低,源起女性肩負家務勞動與子女照顧責任,必須先解決育兒托老問題,婦女方能安心進入勞動市場就業,在此要求社會局提供更完善、經濟、高品質及便利的子女及其他(老人)家庭照顧服務,落實每區設置公共托育中心,提供更多托老機構之服務,並將資源使用在真正有需求的地方。
三、公共托育中心
(一)公共托育中心設置辦法
(二)高雄市未滿兩歲幼兒人數與需求?
(三)大岡山地區僅有岡山設置一處公共托育中心,容納50人
四、社會企業與社會創新
(一)優良案例:喜憨兒基金會(庇護工作站、烘培坊)、2021社會企業(甲仙「日光小林」)
(二)檢視社會局: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青年與社區共同參與計畫
(三)宣導提升高雄市既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
(四)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
(五)針對未就業或有意創業的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高雄城市發展過程中,許多年輕人願意做社會服務及志工服務,過去曾有相關計畫,如「大高雄青年圓夢基金」,支持青少年自己提案來發揮公共關懷公益精神;「青春作伴好還鄉」讓青年與社會共同餐與一些行動計畫,社會局應並非單純提供補助而是鼓勵親年學子參與相關計畫,使其自營其利,期許透過創新思維,發展出有規模並永續經營的社會模型,解決社會問題,宣導高雄市暨有企業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創造共享價值,並在社會關懷公益服務、志願服務面引入「公益創投」協助社會創新產業,以及幫助未就業或有意創業青年,認識社會創新產業。
五、性別主流化
(一)高雄市政府獲得金馨獎
(二)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三)性別主流化政策應採更進步的「多元性別」觀點
高雄為進步宜居城市,在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下,市府對性別主流化一直著重在婦女權益部分,應對「多元性別」有更明確政策措施,除提倡婦權及兩性平等,應更重視多元性別平權,包括同志人權及跨性別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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