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次到了某個愛滋權促會和疾管署都有代表出席的場合,發現疾管署官員不只一次的暗示「關於感染者權益受損的申訴諮詢,我們希望可以都交給民間單位……其實就是交給權促會處理啦」,然後身為民間單位的權促會的代表就苦笑了。
姑不論疾管署這樣表示,是不是想把自己該做的業務踢出去,但至少可以知道權促會的確協助了許多感染者的權益保障。
這種與隱私相關的權益保障案子其實很難做,因為有時申訴者是在氣頭上,這時便要陪同分析利弊得失、確認自己是否能夠負擔申訴的成本--可能是曝光、可能是訴訟費用。
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是,即便申訴成立,受侵權者也得不到賠償(在勞資糾紛的案子,可能只是對資方開罰),因此受侵權者也自然沒有動力進行申訴(找新工作都來不及了啊)。
沒有人願意進行申訴,或是申訴案被撤回時,其結果就是侵權的現象依舊存在,而且侵權的那一方也不會改變,於是更多人被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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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號,案情是衛福部要求學校讓學生復學,而學校不肯,於是學校告了衛福部。(學生於本案是「參加人」)
或許是因為疾管署有發新聞稿,這次各家媒體的內文大概都差不多,昨晚我的同溫層也有許多朋友轉了這則消息。
我看了一下判決書,核心問題大抵如這份新聞連結所說:『疾管署長郭旭崧表示,…法院的一審判決沒有否認學校的歧視行為,卻認定衛福部沒有推翻學校退學處分的權力,但這樣明顯忽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精神,也就是給予反愛滋歧視主管機關預防或消除歧視行為的裁量權力。』
(補充:但法院其實也沒有認定學校就是有歧視行為,不過我覺得本案跟長髮女警案和洪仲丘當初受罰的理由蠻類似的,都是看你不爽就「依法行政」找你麻煩。)
本案的程序問題是,學生有兩種申訴管道可以進行:
一、依據愛滋條例,受歧視時的申訴--主管機關是衛福部。
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被退學時的校內申訴與訴願、行政訴訟--主管機關是國防部。
他跑了第一個之後,要跑第二個時卻逾期了。
法院肯定了衛福部對侵權機關處以罰鍰的權限(因為法有明文),但是不認為衛福部有權置喙退學處分,理由有二:
一、只有前述的第二個管道,才能夠撤銷退學處分。
二、退學處分的救濟時效已經過了,因此這個要求的內容已不可能達成。
這兩個理由可以單獨成立,上訴要贏的話就是要把兩個理由都反駁掉才行。
雖然我行政法忘得差不多了,還是來拋磚引玉一下:
一、一案有多個主管機關並不奇怪,不然大部分感染者和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案件,衛福部都沒法管了。傳統程序設計在乎的是「處分」,但愛滋條例在乎的是「原因」,因此原本就會有管轄競合的情形。
二、退學處分就算已不能訴願(而由上級機關撤銷)與行政訴訟(而由行政法院撤銷),原機關(學校)還是可以自己撤銷。本案衛福部並不是要自己撤銷學校的處分,而是要求原機關:
(一)行使撤銷權;或
(二)讓學生再次入學;或
(三)跟學生和解,
因此仍是可以達成的。
本案比較麻煩的是,學生向衛福部進行了愛滋條例的申訴流程之後,並沒有繼續進行校內的申訴流程和後續的訴願,因此也讓學校有了如判決書中所述的理由。(但兩個管道都叫「申訴」,一般人哪能看出這兩種救濟管道的主管機關會有職權不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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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本案當事人來說,最關鍵的大概是償還公費的問題吧…
這個案子的法律部份贏面或許不是很大,但是我們能不能夠從中得到甚麼力量(例如影響校方心態、確定現行法規之不足與修法方向),就看週五下午的記者會吧。
權促會成立即將滿20年,過程我們一直不斷和感染者共同努力,希望增加社會大眾對愛滋的正確訊息、期待消除法律政策對愛滋的汙名歧視,即使撞得遍體麟傷,我們仍不斷堅持。
今天媒體報導出來以後,有位曾經歷被雇主知道感染狀況、而以愛滋為理由開除的朋友打電話給小編,他說:
過去那段時間裡,我很無助、很難過、也很生氣,一邊承受著周遭環境不友善的指指點點,另一邊則是面對工作被開除的狀況。那時候我每天都在問自己「我是不是不值得被好好對待?」,想到就一直哭一直哭。我打電話是想跟你說,謝謝你們給我的加油和打氣,讓我有勇氣去找回我自己。如果可以的話,請幫我跟新聞裡的這位朋友表示我的支持好嗎?還有,你們要好好照顧自己。
掛上電話以後,小編滑著手機、看著各家媒體報導這個案件,也瀏覽社會大眾如何詮釋感染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突然之間,腦袋開始閃過每一位曾經、正在面臨相同狀況的朋友,便止不住內心的激動與難過,眼淚就這樣不聽話地流下來。
這幾週的時間,辦公室同仁壓力很大、很大,即使沮喪、但我們都沒有放棄!因為每個人都不應該因其感染愛滋(或是任何一種疾病)的身分,而被剝奪就學、就業、就醫、隱私、入出境、親密關係等等的生活權益。
接下來4/29(五)下午兩點,我們還有一場記者會要奮戰。歡迎所有關心這個案件的朋友們持續追蹤權促會粉絲專頁的訊息,和我們一起為感染者權益而努力!
最後,謝謝一路上給予我們支持與協助的工作者、朋友、還有那位勇敢的當事人,我們會擦乾眼淚、不放棄任何一個機會。
愛滋權促會
2016年4月26日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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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家人跟ㄧ位網友購買了ㄧ雙價值一萬多的鞋子對方聲稱全新品,保卡跟鞋盒之類的
配件全有,實際購買後只有ㄧ雙鞋子送來,其它都沒有,鞋底還有明顯穿過磨到的痕跡。
對方堅持不給退貨,於是我跟家人就先跑警局,想告對方詐欺,畢竟他有部分配件是完全沒
給,而警察說是交易糾紛,要我找消保會,然後跟我們說你堅持要在警局告也可以,但最後法
官ㄧ定會判交易糾紛不屬於詐欺類,所以對方也不會被起訴。
你還有可能會被對方告你誣告等等..
後續的訴訟費用也都要自理?!
然後我就打了1950消保會,我詢問消保會的申訴不是只有提供對方是企業經營者才可以申
訴他嗎?
志工回覆我,你只要有購買憑證,匯款紀錄,對話紀錄,不管對方是誰,不ㄧ定要是企業經營
者,都可以申訴,7天內更是可以無條件退貨。
於是我線上申訴之後,消保官致電說明,我們沒有提供地址,他無法寄送公文給賣家,申訴無
效?!當下滿傻眼的,網路購物,本來賣家就很少會提供自己地址給買家啊,更何況賣家知道
自己要被告了,怎麼還會熱心提供地址呀!!
他也沒有店面,就純粹只是網路上的交易買賣而已,這樣賣家ㄧ整個無敵耶。
如果去法院走小額訴訟,費用要自理
根本也不划算,有多少人自己吃這樣的悶虧
放著那些可惡的爛賣家在欺騙大眾。
如果因爲沒有地址就無法提告賣家
那大家是不是以後都來賣瑕疵品都沒事
不管是什麼平台,只要地址用假的,就無敵了呀
想請問各位先進,這類的案件要怎麼辦?
難道真的算法律漏洞
自己要買算自己倒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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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31.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881272.A.EC4.html
※ 編輯: bboy612120 (49.216.131.239), 10/31/2016 10:35:54
做買賣交易,有匯款帳號跟對話紀錄,對方也承認自己東西短少,但吃定我們告不了他,才死
皮賴臉不肯退款。
加上法律漏洞,那真的大家都可以來辦帳號騙錢了...
,然後消保官在來打臉,他們也很妙
※ 編輯: bboy612120 (49.216.131.239), 10/31/2016 12:19:53
好自己去法院告了,賣家無敵。
※ 編輯: bboy612120 (49.216.131.239), 10/31/2016 17: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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