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了外遇,要怎麼救火才不會越燒越大?-談談外遇保密協議🔹
〖新聞內容〗TVBS女主播秦綾謙3年被前夫林炳輝(吳炳輝)率徵信社,拍下與小鮮肉安德烈共處畫面,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由秦、安各支付190萬元,換取林不得提告並銷毀蒐證資料,但此事竟被報上媒體,秦懷疑林家人洩密並追討380萬元返還金獲勝訴,不過林名下已無資產,秦再次提告追討,法官今判林母須代為支付380萬元。(本文同時刊載於 法律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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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的,最近藝人阿翔也鬧了外遇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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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感情出現了第三者,但還是想給對方一個機會時,關於帶有懲罰及保密性質的協議書,該如何寫,才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又可以對對方產生嚇阻作用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專業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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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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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我們之前在介紹婚前協議書該如何約定時(連結在此👉https://reurl.cc/qjZ3R),曾經跟大家說明,任何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 規定參照)。
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是和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的情形,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最高法院50年台上2596判例意旨 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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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倘若在協議書中約定他方若違反一定條件,需 #無條件同意離婚。例如他方若再被發現有外遇情形,則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會因為上開的實務見解,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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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該如何約定,才能達到一定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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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加註的是有關 #違約金 的條款。
以阿翔的例子為例,假設正宮Grace願意為了三個孩子再給阿翔一次機會,但希望阿翔簽下協議書,給自己一個保障的話,建議Grace可以在協議書中加上:
「若阿翔於簽立本協議書後,再有與本人以外之第三人有逾越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正常朋友交往分際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傳送內容曖昧之訊息、易使用引人誤會之稱謂、精神外遇等),同意無條件給付本人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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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告訴權的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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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刑法第239條、#第245條 規定,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翻中:被害人需向檢察機關明確表示要對什麼人提出刑事告訴的意思,檢察機關接下來才能進行訴追)。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亦明定了,若對配偶撤回告訴,此時撤告效力並不及於小三(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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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配偶一方的行為構成刑事通姦罪,那麼他方配偶縱然對自己的另一半表示原諒之意,並不當然等同於也原諒了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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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擬定外遇善後協議書的同時,若有他方要求需同時拋棄刑事通姦告訴的權利,記得事先確認清楚,拋棄刑事告訴權的對象是誰,有無包含及於第三人。以免雙方因認知不同,而再次產生摩擦、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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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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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了刑事告訴的問題後,請大家別忘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因此,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就會構成侵權行為,他方配偶就可以向出軌一方及第三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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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新聞本身來看,據報導內容,主播當時與對方簽立的保密協議,亦提及要求對方不得提告。但此處的「不得提告」,請大家務必注意,除了刑事通姦的告訴之外,別忘了可能還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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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雙方既然寫了下協議書,記得就此部份亦應一併清楚約定,以免事後除了發生法律效力的爭議外,又在雙方心中種下心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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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婚姻的維持,靠的其實是雙方的信任。若是雙方的互信產生了裂痕又無法即時彌補,任憑再周全的書面約定,也挽救不了千瘡百孔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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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今天的說明,還是請大家平常多多花心思經營夫妻生活,以免暈船後,找了再厲害的律師,也無濟於事喔。
涉及離婚條件預立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二)🔷
💑給即將步入禮堂的你(妳)們:
想必你(妳)們對於婚後的生活一定充滿幸福的願景❤️,祝福你(妳)們在未來的幸福日子能夠更圓滿💞,我們為你(妳)準備了「#婚前協議書」的範例📃,希望能夠保障你(妳)婚後生活的大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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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辦法💝
🔸在本篇下面留言「#一定要幸福」,並公開分享本貼文,小編就私訊給你!
(若在使用婚前協議書這樣的法律文件有所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各位粉絲來訊詢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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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看了先前那篇婚前協議(https://reurl.cc/mQn3l)的介紹,應該還是有很多疑問。我們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哪些約定寫入了婚前協議書後,但會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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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們就來為大家說明,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哪些婚前協議的內容,雖然當事人之間已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可一旦上了法院,法官還是會大筆一揮,認為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情形,提醒大家先避開法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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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離婚條件的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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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涉及離婚條件預立的情形,律師經常被詢問到的情形有:
「只要他方有外遇情形(此處還可替換成: #家暴情形、或 #家族特殊要求,如三年內沒有生下男丁),就 #同意無條件離婚,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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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上面的約定不是白紙黑字,而且雙方你情我願嗎?到底問題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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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於,#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 明確指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悖,依民法第72條應在無效之列」。主要的原因在於,民法認為婚姻制度乃兩人共同結合,以組織家庭,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倘若事先約定他方違反一定條件,需無條件同意離婚,就已經悖離了婚姻尋求共同生活的本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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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只要協議的內容涉及「違反○○XX」條件的一方就要 #無條件同意離婚,就有非常高的機率會因為上面的實務見解,而被認定違反善良風俗而遭法院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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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將來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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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5年的時候增訂了 #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揭示法院於受理兩造離婚案件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 #子女之最佳利益 為最高指導原則,審酌一切情狀,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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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實務上在處理兩造離婚案件,若已育有子女、且未成年的情形,都會特別重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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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雙方於婚前協議書中預先約定:「倘雙方日後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由某方任之」。姑且不論雙方約定時,子女根本尚未出生,而雙方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尚未發生;單純僅依雙方事前約定,決定離婚後有關子女的親權行使,也未必與將來出生後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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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說明,我們也就不難推出,預先針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約定,也就與民法第1055條之1的立法精神相牴觸。即便雙方同意放入上述的協議內容,若將來產生爭議,同樣還是有非常高的機率,遭法院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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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的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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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那針對對方違反約定,或是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的部分,倒底該如何約定,才不會誤踩法律規定的禁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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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說明的兩個不可碰觸的法律禁區外,我們還是可以事先針對他方違反一定行為,約定 #給付違約金,避免與同意無條件離婚的效果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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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一方於結婚後,如果有外遇(或其他約定情形)情形,同意無條件給付對方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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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份,也可以更易成下面的約定:「如對方有家暴或嚴重體罰的情形,則暫時減少與他方同住時間」。透過這樣的約定,避免遭法院認定違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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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常常會問律師:「把這些事情在結婚前拿出來討論的感覺好奇怪,會不會討論完後,婚也就結不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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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確實是一件需要衝動的事情。但婚禮結束的那一瞬間,大家都還是得回歸到平凡的生活,面對現實。而婚姻生活中的各種磨合,也就從此刻開始。事前開誠佈公的對方討論,針對有歧異的部份進行事前溝通,絕對是一個相較於吵的不可開交後的決定離婚,來的和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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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個新聞
說因為有協議所以判賠成功
但是這個是在婚姻中的協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19/1834768.htm
我怎麼記得 台灣的婚前協議不能協議離婚事項
不像美國那樣
婚前協議中若有涉及「離婚條件之預立」者,例如:約定「如果外遇,則放棄所有財產、
子女監護權,無條件同意離婚」、「若婚後有家庭暴力行為,則無條件離婚」,或「婚後
如果無法懷孕(或甚至無法生育男性子嗣)則同意離婚」等等的條款,則有相當高的可能性
會被法院認定違背善良風俗而無效,因為最高法院有個著名判例:五十年台上字第二五九
六號判例:認為「預立離婚契約」,其契約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
之列。
'
https://www.cw.com.tw/article/5084631
所以是婚前不能這樣協議,但是婚姻中可以?
還是現在法院態度已經改變,婚前協議可以約定離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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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227.11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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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inyworld61 (114.25.227.118 臺灣), 10/19/2020 18:28:06
※ 編輯: shinyworld61 (114.25.227.118 臺灣), 10/19/2020 18:28:22
假如離婚和離婚契約有什麼差?
不都是因為為了防範有一天離婚,先把醜話說在前面嗎?
如果這樣假如離婚契約成立
基本上已經找到當初那個法的bug
※ 編輯: shinyworld61 (1.164.248.39 臺灣), 10/21/2020 18: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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