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相人間】彩虹不該有灰階 跨國同性婚姻這條路 #pride
(全文連結在留言)
記者/ 曾芷筠 攝影/ 林韋言、賴智揚
引用部分內文:
台灣同婚專法已通過2年,然而有一群跨國同性伴侶,至今遲遲無法結婚。
一次又一次,他們以身試法,為了向國家討回被扣押的幸福。
#阿古和信奇
「那天下大雨,我們全身濕透,聽到跨國的法條被否決,所有人都不講話了。周圍都是彩虹,但我們好像全部上了灰階一樣,沒有表情。大家哭,我們也哭了,哭是知道還不能結婚,哭是知道沒你的份,這班車大家一起推,但原來沒有到你家裡。」
家人改變了,法律也改變了。他們2019年6月在澳門舉辦婚宴,同年10月1日到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由於澳門不承認同性婚姻,不意外被駁回了。他們上訴,今年5月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2人勝訴,理由是戶政機關沒有考量《涉民法》第六條的「反致」條款 ,按反致後適用的結果,戶政機關應該准許結婚登記。
法官強調這僅是個案,不代表全面開放。
#貴子和她已過世的台籍伴侶
沒有法律保障,人生可能瞬間失序。日本人貴子(化名)與台籍伴侶在日本念書時相識、交往,2004年來台生活,她們都在中南部大學當老師,10多年來省吃儉用,共同攢了2千多萬元積蓄。但2016年台籍伴侶因心肌梗塞猝逝,貴子完全沒有法定權利處理遺產,她說伴侶生前幫她買的1,600萬元儲蓄險,也被對方家屬解約,本金最後只拿回800萬元。伴侶過世後在異鄉一無所有,宛若台大外文系法籍教授畢安生的翻版。
「我們在日本、台灣的戶籍都在一起,我可以證明23年間我們都在一起,但律師說打官司勝率是零,沒有結婚,法律不會給我平等對待。」貴子目前仍在台灣,沒有輕生也沒有去當性工作者;未來,她必須自己搭建起保護傘。
#美蘋和小C
有些伴侶選擇雙方都放棄在各自的國家生活,共同到另一個地方經營家庭,新加坡籍、38歲的鄧美蘋與原香港籍、37歲的小C(化名)便是如此,家庭成員還包括12歲的「姊姊」—一隻灰黑色迷你雪納瑞犬與2歲半的女兒,女兒分別以「媽咪」「媽媽」稱呼2人。
澳洲登記結婚的日期是2017年4月29日,但台灣通過同婚專法後,她們的婚姻仍不被承認。2019年10月,她們向台北市松山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走上訴訟之路,至今尚在等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阿得為結婚35萬元變性
阿得是在市場討生活的人,一個月最多可以存20萬元,算一算,比起每2個月就飛到印尼看女友,花光積蓄,不如用自己的身體解決問題—動變性手術。
他給我們看寫著「性別男」的新身分證,快人快語地說:「我為了要結婚才變性,其實我覺得沒差,我認同自己是男生,但如果不是為了結婚,不會特別考慮要做(手術),而且要花這麼多錢,幹嘛這麼麻煩?現在覺得割掉也不錯啦!不用再穿束胸,不用買衛生棉也不會經痛。」
去年9月花費35萬元切除乳房、子宮與卵巢,接著在1個月內換新身分證,辦好所有相關文件,11月就飛到印尼去結婚。
他們曾經期待政府儘快做出配套,但寫信給政府部門,得到的總是複製貼上的回覆,說要再研議;打官司,當事人承擔的是前景未明的憂慮與生活不確定。不斷等待,反覆期望、失望,已持續2年了。
#選擇?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義務訴訟律師許秀雯說:「你可以說這終究是他的決定,但你給過他選擇嗎?」
阿古與信奇的婚姻終於獲得承認,這是延遲2年,被扣押的幸福;鄧美蘋仍在等待判決與修法,為了能夠合法收養自己的女兒。
#同志收養家庭挺跨國同婚
照片:鏡週刊~新加坡籍的鄧美蘋(右)與原香港籍的小C(左)喜歡台北的公園與友善同志的環境,認為台灣適合定居育兒。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bit.ly/shasha77_member ✔︎ 購買黃臭泥周邊商品: https://reurl.cc/Ezkbma 💛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
涉民法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就連港澳同志都能和台灣人結婚,為何唯獨只有中國人不行?】#讀者投書
我有個中國在台留學七年的女朋友,也因此親眼見識到許多台灣社會上對中生的不公,諸如健保、工作等問題。但其中最讓我不解的還是中、台的同性婚姻權益。
同婚專法通過至今滿兩週年,跨國同性婚姻基本上已全面開放,但一台一中的同性伴侶卻不擁有結婚的權利。究竟這是政治操作、還是兩岸價值的衝突,讓行政配套的協調心有餘而力不足?
#同婚 #兩岸 #中國 #台灣 #同性伴侶 #公平
涉民法 在 部長與部長的部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跨國同婚 祁大哥案判決全文出爐」
#法院認證跨國同婚合理合法
全文在這:https://reurl.cc/v5K3Yj
來個長話短說,我很努力把全文看完,除了最後馬來西亞的法律部分我看到很疲乏之外,其他內文我懶人包一下。
1. 為什麼跨國同婚一直都不行?
因為戶政引用司法院秘書長為涉民法第46條的解釋函(司法院秘書長108年6月24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80013276號),內容大概是「照涉民法第46條其他沒有同婚的國家應該是不能結婚了,但要怎應用能不能結是你家的事,我會尊重了。」然後戶政認為這是「不能結」的意思,但判決書提到戶政以此為依據沒有法理基礎,也不合同婚專法及涉民法的法律精神。
2. 既然涉民法46條不對,那什麼才對?
判決書提到大概的意思是,除了涉民法46之外,你也要看第8條提到國外法有違台灣的公序良俗就不要用,現在748都釋憲了,同婚是有憲法基礎關係到國家人權平等發展,所以應該要看第8條排除第46條的應用。
3. 跨國同婚保障外國人?
「若我國國民與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人民締結婚姻,恐因不具備其本國法之成立要件而不被承認,為更加周延保障「 我 國 國 民 」之自由平等權益、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4. 跨國同婚不能結婚沒有違反人權?
「經準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之結果若僅因其等屬同性婚姻而無從滿足登記之成立要件,將牴觸我國同婚關係得依法成立之現存法律秩序...」
翻譯:用涉民法46條否定跨國同婚不會合憲。
5. 涉外法不給跨國結婚才是平等的,因為對外國人會不承認?
「而參酌涉民法第8條規定之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之原則...」
翻譯:如果婚姻會因性別而受限,那就是對本國法律的不公平,第8條就是為了這樣的情況用來保障國人的,跨國同婚才是內外法律在台灣的公平。
6. 為什麼不能主張第46條就拒絕跨國同婚?
「以其等主張之同婚關係因適用涉民法第46條規定而無法成立為由,故予否准之抗辯,容有忽略準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後,仍可認同婚關係私法上係成立之違誤,被告此部分抗辯為本院所不採...」
翻譯:你要看第46條,但也要看第8條,不能只用一半不用一半,看了第8條就會否定第46條,因為第8條在這個不公平的情況才符合台灣的法律精神。
以前一直說我們主張錯誤的人,一直說涉外46是為了國安擋外國人的人,反正你們也看不懂,我也不多說什麼了,祝你們生活順利,彼此老死不相往來 <3
那這一案之後呢?
法院的案都一定是「個案」,當然很可能會之後每案都這樣判,可能性很大,但也是要你提告才會這樣判,不是說現在就可以去登記,那什麼時候可以呢?我想到有2個可能:
1. 立法院通過司法院的涉民法草案,但現在還在行政院尚沒送出去,可以問問 蘇貞昌 院長
2. 戶政司扛下來說可以用涉外8解釋作為通例
涉民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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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 #飄洋過海來看你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1:30 【會員福利】一分鐘廣告
02:40 跨國同志情侶面臨的難題
03:28 一國三制的跨國同婚
05:27 司法院打算怎麼做?
06:05 質疑司法院方案的聲音
06:39 支持司法院修正方向的看法
07:57 尚未解決的問題
09:26 我們的觀點
10:01 問題
10:28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鎮宇
|剪輯助理:歆雅、珊珊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司法院新聞稿:https://bit.ly/3xnXwjY
→司法院修法承認我國民跨國同婚 兩岸同婚除外:https://bit.ly/3eulIsc
→跨國同婚擬全面開放 這22國仍須輾轉來台登記...:https://bit.ly/3ep4Q60
→跨國同婚現況 - 伴侶盟:https://bit.ly/32NSMpI
→司法院修法保障跨國同婚,台灣「一國四制」還有哪些伴侶不適用? - 關鍵評論網:https://bit.ly/2PnrALj
→司法院擬放寬跨國同婚 伴盟:草案仍有這限制 - 中時新聞網:https://bit.ly/32Li3AX
→同性婚姻通過後,外國籍同志可以來台灣結婚嗎?:https://bit.ly/3aHUSM2
→司法院修法保障跨國同婚,台灣「一國四制」還有哪些伴侶不適用?:https://bit.ly/3eyOlV1
→飄洋過海只為看你:同婚合法近 2 年,跨國同婚仍無解:https://bit.ly/32LdG8L
→【新聞稿】籲廢除歧視性面談制度,徹底保障跨境同志伴侶團聚權利!:https://bit.ly/3nkI9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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