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80期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一、[臺灣] 立法委員提出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引入汽車維修權益條款 <作者:王惠玲>
二、[臺灣]「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修正草案公告 <作者:繆宗祐/王惠玲>
三、[臺灣]預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 <作者:繆宗祐/王惠玲>
四、[韓國] 韓國智慧財產局新成立「科技警察」職司防止技術洩密及侵權 <作者:張晏溥/王惠玲>
案例報導
一、[臺灣] 發明人應為自然人,人工智慧並非法律上之「人」,專利申請案未以「自然人」為發明人提出申請,又未依限補正,應不予受理 <作者:鄭志玲>
二、[美國]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因專利適格性之判斷產生限定作用,嗣後不能聲稱其不具有專利份量 <作者:簡哲永/鄭志玲>
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 在 凡槿(廣告小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真心覺得存證信函是一個奇妙的東西,嚇阻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如果真的有侵權,麻煩趕快吿,吿到哥哥姐姐們脫褲。
離開幼幼台後的取名是門藝術。人類的腦容量有限,觀眾記不了那麼多。葡萄姐姐比米可白好記、蝴蝶姐姐比愷樂討喜、焦糖哥哥很難被超越。
保留了焦糖這兩個字的用意,站在公關的角度,我認為這是明智的選擇。不然喊「我覺得陳嘉行講的話有道理」,是有幾個人知道他是誰?
所以,我的看法如下:
1. 若要真想跟某台完全切割,不會繼續使用「焦糖」作為藝名。何況英文部分,還保留了「Brother Caramel」。看完聲明,我低頭玩了會兒手指。
2. 某台動了提告的念頭很合理,焦糖與焦糖哥哥是同一人無誤,而他近期的政治發文敏感,商人心慌是正常的。
3. 但,合理不代表合法。被註冊的商標是「焦糖哥哥」,依法「焦糖」屬通用名稱不可註冊。你某台是要怎麼吿商標侵權?請教教我。
4. 還是那句話,寄存證信函是為了嚇破膽小鬼,焦糖先生沒那麼容易被嚇。幼幼台要嘛吞下,要嘛給它吿下去給大家見見世面。
5. 這次是不是政治操作我不知道,其實也不重要。人在江湖飄,本來雙方就是都可以互帶風向,只是看誰更技高一籌罷了。
6. 建議其它台把小蜜桃姐姐也吿一下,都是這姑娘帶壞後輩。可能是她給了焦糖靈感,水蜜桃變小蜜桃安全下莊(竊笑)。
--
剛去查商標法「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商品/服務之相關消費者雖不會誤認二商標為同一商標,但極有可能誤認二商標之商品/服務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服務,或誤認二商標之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
可能真的吿得成?那麼小蜜桃姐姐豈不是挫咧等?(可我喜歡她)(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