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suntv.io/2019/06/24/鄒傳偉:libra-是某種意義下的超主權貨幣,但遠不是/ (節選)
(1)從貨幣角度看 Libra
超主權貨幣。因為代表一籃子已經存在的貨幣,Libra 沒有貨幣創造功能。 Libra 的發行 100% 基於法幣儲備池,不會產生鑄幣稅。 Libra 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貨幣政策。因此,Libra 遠不是貨幣非國家化。
如果 Libra 廣泛流通,並且出現了基於 Libra 的存貸款活動,是否有貨幣創造?答案是否定的,基於 Libra 的存貸款活動不會創造新的 Libra (圖 12)。原因其實很簡單:首先,Token 在區塊鏈不同地址之間轉移過程中總量不變,Libra 也不例外;其次,擴大 Libra 發行的唯一辦法是增加法幣儲備。
Libra 有價值儲藏功能。但因為貨幣網絡效應以及現實中尚無以 Libra 計價的商品或服務,Libra 的交易媒介和計價單位功能在 Libra 發展前期將受限制。比如,消費者用 Libra 在一個國家購物,在支付環節可能不得不將 Libra 兌換成本地貨幣。這會影響支付效率和體驗。
Libra 能推動金融普惠。用戶只要在手機上裝一個 Calibra 數字錢包,就具備擁有和使用 Libra 的物理條件。 Libra 的交易手續費低廉。 Libra 聯盟成員有豐富行業背景,對用戶需求有更深了解,有助於將 Libra 靈活嵌入用戶生活的多個方面,提高用戶使用 Libra 的便利性。
在 Libra 所屬的表 2 右下方區域(「私人機構發行+零售型」),已經出現了很多穩定加密貨幣(比如 USDC)。這些穩定加密貨幣主要用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內,沒有真正進入老百姓日常生活。 Libra 能否成為真正的支付工具,仍有待市場檢驗。一個不能忽視的限制條件是 Libra 聯盟鏈的性能。每秒鐘 1000 筆交易肯定無法支持上億人的日常支付需求。 Libra 聯盟鏈有轉成公鏈的計劃。公鏈的開放性更好,但性能上更受限制。 Libra 是否會像圖 7 那樣,結合賬戶範式來繞開區塊鏈的性能限制?
最後,有兩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第一,在政治經濟不穩定和貨幣政策失敗(比如通脹高企)的國家,Libra 是否可以替代該國貨幣,從而實現類似「美元化」的效果?這會引起貨幣主權方面的複雜問題。二是隨著時間推移,以 Libra 計價的經濟活動是否可以達到一個小經濟體的體量,從而成為某種意義上的最優貨幣區?
(2)從風險角度看 Libra
Libra Association (2019)沒有披露Libra 貨幣籃子的再平衡機制、法幣儲備池管理機制以及Libra 與成分貨幣之間的雙向兌換機制,因此很難準確分析Libra 面臨的市場風險、流動風險和跨境資本波動風險。一旦相關信息有詳細披露,我們就可以分析這些類別的風險,並評估相應審慎監管要求。目前比較肯定的是以下兩點。
第一,如果Libra 法幣儲備池為追求投資收益而實施激進投資策略(比如高比例投資於高風險、長期限或低流動性的資產),當Libra 面臨集中、大額贖回時,法幣儲備池可能沒有足夠的高流動性資產來應對。
Libra 聯盟可能不得不「火線出售」法幣儲備資產。這可能使資產價格承壓,惡化 Libra 系統的流動性狀況甚至清償能力。 Libra 沒有中央銀行的最後貸款人支持,如果 Libra 規模足夠大,Libra 擠兌將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因此,Libra 的法幣儲備將受到審慎監管,體現為債券類型、信用評級、期限、流動性和集中度等方面要求。
第二, Libra 天然具備跨境支付功能,Libra 的使用將是跨國境、跨貨幣和跨金融機構的。 Libra 將對跨境資本流動產生復雜影響,也將因為這方面的風險而受到審慎監管。
(3)從合規角度看 Libra
Libra 涉及多國、多貨幣,要滿足相關國家的合規要求。比如,在美國和歐元區發行穩定加密貨幣已有監管框架,這些監管將適用於 Libra。比如,USDC 至少要滿足以下合規要求:第一,美國財政部下設FinCEN 的虛擬貨幣經營牌照;第二,經營涉及州的貨幣轉移牌照;第三,美元準備金要存放在受FDIC 保護的銀行;第四,美元準備金的真實性和充足性要定期接受第三方審計並披露;第五,KYC、AML 和CFT 等方面的規定。特別是,在AML 和CFT 方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系國際政府間組織) 6 月21 日發布了《虛擬資產和虛擬服務提供商:對基於風險的方法的指引》(FATF,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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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郭新政在前案刑事判決,法院認定詐欺取財罪部分無罪確定,法院認定是沈家民自己詐欺蕓賞公司。郭新政在103年3月25日借了6647萬元給沈家民,沈家民從典精品當舖贖回本案相關鑽石珠寶,郭新政因為相信沈家民是沈記珠寶玉飾的小開,典精品當舖也確認過收當來源並沒有問題,郭新政就同意沈家民以本案相關鑽石珠寶擔保債務。
二、在103年5月17日,蕓賞公司委託羅淑蕾和郭新政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同意由蕓賞公司代償沈家民對郭新政的債務以取回本案相關鑽石珠寶。在103年5月23日,按照之前達成的協議,郭新政收受蕓賞公司為代償沈家民債務而交付面額7147萬元的三張台支後,將二億多元價值的本案相關鑽石珠寶返還給蕓賞公司,蕓賞公司並沒有受到任何損害。
三、郭新政縱經前案刑事判決認定有出示不實大展當舖當票,但已提出再審聲請,且蕓賞公司經過羅淑蕾居中協調而同意代償沈家民對郭新政債務7147萬元,和所謂郭新政出示不實當票沒有因果關係,蕓賞公司知道郭新政為本案相關鑽石珠寶的有權占有人,而同意以7147萬元代沈家民清償對郭新政債務,郭新政自然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至於郭新政製作誰摔死了李新系列影片和系爭個案並無關聯,誰摔死李新系列影片是在訴求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範圍應有所限制,從未指涉任何現在仍繫屬在法院中的民、刑事個案,亦未引用影片內容做爲本件證據或任何攻擊防禦方法,郭新政及其訴訟代理人完全尊重合議庭的審判獨立與認事用法職權,謝謝高院合議庭明察廢棄台北地院一審違誤判決,還郭新政一個公道,也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及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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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3
郭新政真的貪圖這2億的珠寶嗎?
如果要貪圖這2億的珠寶
我不需要答應羅淑蕾
讓她們在5月23日將珠寶贖回
因為到了隔天5月24日
沈家民拿不出錢贖回時
這2億珠寶將歸我所有
真要貪這2億珠寶
何必讓羅淑蕾贖回去呢?
是因為羅淑蕾開的四大保證
以及李新基於同黨同志的情誼
讓我們心軟選擇相信她
但民事一審判我敗訴的理由
說是我提早了一天讓羅淑蕾贖回
判決內文如下:
「而被告郭新政與被告沈昊諺約定之清償日為103年5月24日,
有前開承諾書及本票可參,
然被告郭新政取得系爭臺支支票之日期為103年5月23日,
被告郭新政對於被告沈昊諺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
則被告郭新政自無法以行使善意取得之質權為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