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這個標題不是故意想誤導人之嫌,就是想故意誤導人之嫌。
據新聞所載去查判決的話,應該是屏東地院第107年交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事實是這樣的:
老人中午在朋友家喝酒,喝完酒以後下午5點駕駛貨車與路旁機車擦撞。警方到場後實行酒測,老人吐氣濃度為每公升0.18毫克。老人承認自己先前有喝酒,但在開車當時絕對可以清醒駕駛。
🎸這樣算不算酒駕?
喝酒之後駕車是酒駕,你要說喝酒後5小時駕車當然也能算酒駕。但
能不能處罰,我們要看有沒有符合法律規定。
刑法185-3處罰酒駕的條件是:
1⃣吐氣酒精濃度0.25以上(每公升/毫克)
或
2⃣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老人酒測後吐氣濃度不到0.25,不符合1⃣。那算不算2⃣?
在判斷2⃣的時候,警察通常會根據一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會有幾個固定動作讓嫌疑人照做(像是走直線、畫圓、平衡),如果太多選項做不起來,就會認定你不能安全駕駛把你移送。
🎸在這個案件中,警察測試完認為老人只有「畫圓」合格,底下幾個項目不合格:
A「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
B「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
C「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
D「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到1030」
但法院看了測試的影片,發現:
A項目→老人有正常完成
B項目→老人單腳撐了至少三秒,員警也不到30秒就叫老人停止測試
C項目→老人有正常完成
D項目→一開始少念一個數字,但補正後成功完成
因此,總共5個測試裡老人最多也是2項沒達成。而且,B項目對於有些沒喝酒的人都辦不到了(像是平衡感比較差、肌力較弱的人),更何況是已經72歲的阿伯;至於朗誦數字,除了一開始的錯誤,後來也流暢完成。
這樣綜合來看,被告完成的項目本來就比較多,未完成的又有可能不是飲酒的影響,那就不能說老人符合2⃣的情況。
法官認為,車禍發生的原因有很多可能,許多沒喝酒的車禍也肇因於沒注意路況、過失,如果沒辦法證明老人是酒精影響→導致車禍,就不能說車禍→一定是酒的問題。
換句話說,說不定老人就只是不小心撞到人,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責任、接受罰單,不需要受到刑法處罰。
這點我同意,就像我拿著刀很危險,但我旁邊的人被隕石砸死能說是我拿刀的錯嗎?既然兩者沒有關聯,就算我有危險,但責任不在我。
🎸有一些人可能會覺得:講這麼多幹嘛,喝酒駕車就是酒駕啊,酒駕不是就該罰嗎?
我也覺得酒駕不對,但我能在路上看到酒駕的人就把他抓下車塞進土裡嗎?不行,因為處罰要根據法律規定。
酒駕有兩種罰,一個是抓去關(本新聞的刑法185-3醉態駕駛罪),另一個罰鍰、吊銷吊扣駕照等等。
老人家吐氣濃度0.18不構成醉態駕駛罪,但我國另外針對吐氣濃度在0.15以上的處罰鍰並吊扣、吊銷駕照,因此老人家還是會被罰,只是罰的重跟輕而已。這點在我看來還算合理:酒駕撞死人跟酒駕沒撞死人當然不能用相同的處罰,酒精濃度高跟酒精濃度低,也應該有不一樣的處罰。
🎸我想,大多數的人根本不在意酒駕要怎麼罰,他們只希望「酒駕不要再發生」,因此只有「罰」與「不罰」的這種想像
但對於另一些人(我)來說,酒駕錯歸錯,但處罰必須符合法定要件,這兩件事情必須分開,政策(酒駕不要發生)與法律(酒駕怎麼處罰)是兩件事,就像道德與法律不完全相等一樣。
你可以罵總統爛、你可以罵立委爛、但為什麼要罵依法判決的人?難道不依法判決才是對的嗎?
我不能理解為什麼這個判決的判斷過程,新聞沒辦法好好呈現,一定要在標題寫「年紀大本來就反應慢」,然後內文的小標也要寫「老翁沒通過平衡檢測」。
這些文字判決裡確實有這麼提到,但年紀大只是判斷過程中的一個小段落,新聞這樣寫不就是把話講一半而已嗎?
🎸如果今天你的朋友講一件重要的事但只說一半,然後說「噢我沒有騙你啊,我只是沒有全部講出來」,你能接受?
為什麼新聞標題不能下「員警測驗有誤,老人酒駕撞人獲判無罪」?「平衡檢測無效?老人酒駕撞人獲判無罪」甚至是「單腳站立不達30秒,小心成立酒後駕車罪!」好了,這些都跟判決事實相關,切入的點各有不同,我是覺得都比原本的標題看起來像在強調人老萬事通來得好。
最讓我生氣的是:新聞內文明明看起來就是很認真地看過判決,也把重點段落摘錄出來,明明知道事實是怎樣,卻硬要亂下小標跟大標來誤導閱眾,那你為什麼還要看判決??乾脆不要看直接下標題也一樣啊!!
原本看新聞是讓我獲得新知、了解時事,因為我可以相信新聞的內容,就算不是最真實的,但至少不是錯誤的。
可是,現在看新聞,我卻需要先抱持著懷疑的態度,再去查證,查證確定是真的以後,我才能放心「嗯,這篇新聞可以看」。
這個世界是不是病了?
(註:想看原判決的畫連結在這:https://lihi.cc/n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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