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弄丟」市價3百萬的證物名表一案,始終讓人覺得檢警雙方對外的說明都不夠坦白。
新北市刑大大隊長、在現場帶隊指揮辦案的偵五隊隊長等人,拿錢湊了50萬和當事人和解。用50萬處理掉300萬的責任,對方還具結放棄民刑事求償權利。幫派分子肯簽下這種不合理、不公平的和解書,辦案人員和偵辦對象的不對等權力關係,是否起了關鍵作用?可以調職、記過就一筆帶過了嗎?
拿錢出來和解的是大隊長等人;結果測謊沒過的是沒出錢,去支援搜索的偵六隊隊長。這又是怎麼回事?
根據我請立委辦公室詢問法務部,發現新北市刑大在搜索現場就請示檢察官:是否要查扣皮包、名錶?檢察官裁示與案件無涉,不必查扣。
如果法務部說的是事實,新北市刑大為什麼又擅自扣走這一批高價證物?誰下的命令?動機是什麼?
立法院要不要乾脆請檢警雙方來對質看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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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人民保母,在案件中,測謊沒過🤔🤔🤔🤔(#丹利老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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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要查到底!(#豬頭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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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玲之所以引發爭議的原因、是她在判決高雄一名三歲女童遭性侵害的案件時、以"無法證明嫌犯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而更令人意外的是更一審的結果、進一步把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的證詞前後不一、而且跟驗傷結果不符合,另外、法官重回現場勘驗,發現被告應該沒有時間性侵害女童。不過、檢方對判決不服,已經再提起上訴。
案子發生在95年間,吳姓男子藉故帶牌友三歲女童外出遊玩,被指以眼鏡架、吸管性侵,直到家人幫女童洗澡,發現異狀報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吳姓男子分別被判4年6個月以及7年2個月徒刑,吳姓男子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擔任庭長的合議庭裁決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出現大逆轉,判決被告無罪。
高雄高分院表示,更一審時調閱案發30分鐘的路徑監視器,顯示被告沒有足夠時間犯罪,而一審、二審時被告測謊沒過,有可能是因緊張或身體狀況不佳造成,無法做為犯罪證據,最後以證據不足,判被告無罪。對此判決白玫瑰發起人表示很失望。
目前全案經檢察官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