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太魯閣號事故死亡增至51人,輕重傷188人;包商李義祥50萬元交保;衛福部公布捐款專戶】
台鐵408次太魯閣號清水隧道事故,今(3)日上午拉出第1節與第2節車廂後,特搜人員進入隧道內搜尋,於第6節車廂發現一具遺體,事故死亡人數增至51人,已經指認47人,包含1名法國人與2名美國人,最新受傷人數188人;肇事工程車所屬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今日中午花蓮地方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與出境、出海8個月。
■ 死亡包括3位外籍人士,仍有 41人住院
根據台鐵局晚間7時最新統計,此次事故死亡51人,受傷增至188人,受傷者包含2名日本人、1名中國籍、1名澳洲人,住院中仍有41人,分別是花蓮慈濟醫院17人、805醫院8人、花蓮門諾醫院6人、衛福部立花蓮醫院3人、台東基督教醫院3人、台北慈濟醫院3人、蘇澳榮民醫院1人。
已完成罹難者身份辨識的家屬,在花蓮縣政府安排下,搭乘6輛遊覽車,約在今日下午2時45分左右抵達事故現場。部分家屬在飄著細雨中,由法師與花蓮縣長徐榛蔚代表擲筊招魂,也有部分家屬選擇自己擲筊,現場家屬哭喊「跟我們回家了!」、「不要害怕,快回家!」,甚至有家屬因為悲傷過度哭暈,需要旁人攙扶,場面哀戚。
招魂儀式大約進行2個小時,結束後家屬依然搭乘由花蓮縣政府安排的遊覽車離開事故現場。事故現場的搶修行動則持續進行中,台鐵工程單位正重新抽換PC枕與受損的鐵軌,希望能按照計劃在今天以前將第3節車廂拉出隧道。
■肇事工業社負責人交保,檢方提抗告
肇事的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將工程車停在工寮前,工程車卻溜逸20公尺後,滑落至東正線的軌道上,與疾駛的太魯閣號列車發生碰撞事故。
花蓮地方法院認為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重大,造成乘客嚴重死傷,可預見將來極有可能伴隨高額民事賠償,讓李義祥有高度逃亡與滅證動機,但因事故發生直接原因是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無勾串可能;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李湮滅證據可能性不高,因此以50萬元交保,且不得接觸相關證人。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說,將依法提出抗告。
行政院今天則召開太魯閣列車事故後續應行處理事宜會議,由行政院長蘇貞昌主持,蘇貞昌再次對於國家發生重大災難向國人致歉與遺憾,將會積極辦理搶救、搶通與關懷照顧三件事。
蘇貞昌指示政務委員林萬億協調衛福部、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與原民會,務必讓來自全國各地的家屬從出發到返程都能做好服務工作,運安會與檢調單位也完成現場蒐證與保全程序,正進行調查工作,希望能儘速釐清肇因,還原真相並追究責任。
■國內外捐款帳戶,將專款專用
衛福部則是公布捐款帳號接受各界捐款,受理至4月底。捐款方式為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帳號:270750「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郵政劃撥:劃撥帳號50269506,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
👉👉👉4/4 12:00更新:衛福部網站4日調整,國內捐款統一為僅剩下郵政劃撥。
國外部分:國外民眾捐款帳號為007-09-11868-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戶名為「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請指定捐款用途為「0402太魯閣號事故案」,並請於空白處敘明捐款人姓名、電話及收據寄送地址,傳真至02-8590-6065,以利寄送收據。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等相關官員於晚上7點記者會中強調,捐款帳戶為專款專用,此次事故賠償本就該由政府支付,不會動用到捐款。(文/嚴文廷;攝影/余志偉、陳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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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民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小知識時間💡【裁定羈押,代表有罪嗎?】
今天下午三點左右,法院對近日被檢調聲請羈押的幾名立委做出裁定,民進黨立委 #蘇震清、國民黨立委 #廖國棟 及 #陳超明、以及他們的辦公室主任被裁定羈押。
時代力量黨主席 #徐永明 則以80萬元 #交保。
怎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定羈押呢?被羈押就代表有罪嗎?
其實,被法官裁定羈押並 #不代表有罪喔!交保也不代表無罪
實際上在刑事訴訟判決確定以前,法官有可能會視情況裁定被告羈押。
當法官認為被告有 #滅證、 #逃亡、 #串供 之虞,或觸犯五年以上重罪且可能再犯,就會裁定羈押。
在這之前會先由檢方聲請,再由法官裁定。
也就是說,法官可能只是擔心被告如果沒有被關起來看管,會到處趴趴造,去與自己案件中的共犯或相關人士串供或湮滅證據,甚至再犯,所以暫時將被告羈押,並不代表有罪。
被告是否有罪,都還是要等整個判決經過審理之後,才能做成。
另外我們也常常在新聞中看到,某某人以幾萬元 #交保,很多對於法律不太了解的民眾,可能就誤以為「交出幾萬元就能無罪」。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法官裁定被告得以交保,原因是被告雖有符合上述提到的任何一項可能影響偵查的因素。
但不至於需要羈押至看守所,才會讓被告繳交一筆 #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進行上述可能影響偵查的行為,若最後被告真的沒有上述行為,保證金將會退還。
這也就是所謂的交保。
當然,交保與否和被告是否無罪也不全然相關,有時甚至其實被告罪證確鑿,但法官認定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辦法湮滅證據或串證,所以才裁定交保。
且有的時候檢調對特定被告聲請羈押,亦可能是因為該名被告所牽涉的機密或利益關係相當龐大,若沒有被羈押,而是讓其自由活動,反而會造成被告的生命危險,或是受到相關人士的影響,故而聲請羈押,作為一種保護的策略。
希望我們的民意代表可以維持清廉和可靠,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關心法律和時事,才不至於被媒體和有心人士誤導!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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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不勝正
感謝法院不懼權勢,捍衛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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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介文汲指林佳龍在檢調偵查期間,交通部長行政權責指派政務官王國材進入華航調查,質疑是「湮滅證據」,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另參考當時媒體報導,認為 #介的質疑並非不合邏輯,#屬合理評論。
北院認為,林佳龍身為交通部長,與其職務相關言行可受公評,#介文汲對重大事件進行合理評論,#為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遂判林敗訴。刑事部分,北院今以相同見解,判決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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