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真的不愛寫這種又臭又長的文章 (中)
時間和篇幅有限姐長話短說
在限制民宿政策發佈後,越來越多民宿主表示不滿
我們聖馬洛有一個民宿社團
管理員投稿到報紙刊登,他提到:
✔️這項法條對已經成立的民宿不公平,因為成立一間民宿背後需要多少心血和成本?所有的努力就這樣瞬間被抹滅
✔️他求見市長3-4次,但未獲得任何回應
✔️市長的副手(有點類似副市長的職位)是連鎖飯店的理事長(Kyriad Hotel)理應不能參與這項法令的推動及投票,但他卻沒有避嫌大力推動這項法令,有利己之嫌
✔️民宿也是有助地方旅遊推廣、促進經濟發展
✔️民宿也是讓遊客有更多選擇,並不是每個人每個家庭、學生都住的起飯店
✔️這項法令迫使房東出走
這篇文章很長,姐就重點說明以上這幾點
#關於姐前一篇開頭提到的會議
這個會議是立法前的表決會議
我們民宿主都不懂,那場會議有市府人員包含市府人員、市府會員、飯店及餐廳業者、反民宿聯盟代表
(市府會員是姐自己的理解,正式名稱我也不知道是什麼,就有點類似市長的助選員,市長當選後可以參與市政活動,我們的朋友就是這個位置的人,住法國的網友知道的話可以在底下留言)
一場大家都能發表意見的會議,唯獨沒有邀請我們任何一個民宿主出席
就算不能參與表決,也至少讓我們發聲
況且我們的民宿代表還曾經求見市長多次
既然砍的是我們的頭,好歹也讓我們說說遺言吧~
這句是我們所有民宿主的心聲
一個法令要執行,一定會受惠一些人,也會影響到一些人,不可能每個人都開心
但這項法令我只有一個感覺:就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
我們也知道聖馬洛小鎮觀光日益增長,民宿也有增多的趨勢
聽市府的朋友說有些民宿主沒有登記案號、沒有繳稅,聽說比例蠻高的
但對於我們這些守法、而且是當成主業經營的人來說
#我們曾經的努力都化成泡沫
喬納酥說:「我們什麼事都照著法令走,但變來變去也是法令、最後也是法令讓我們進退兩難」
這句話是真真切切我們倆的心聲
#其實這條法令還可以有更完善的做法
我們住在聖馬洛2年,在這裡創業5年三天兩頭就要進出聖馬洛,其實遊客並沒有讓我們感到特別困擾,聖馬洛説小也不小,只有重要景點才會有遊客,日常生活並不會被影響太多
古城是聖馬洛最重要的觀光景點,城內很多商家、餐廳,而且緊鄰超長沙灘
就算沒有任何飯店、民宿在此,遊客還是會來到此一遊
雖然聖馬洛確實民宿Airbnb越來越多,政府想要控管
但目前也還沒到泛濫的地步,記得我前一篇說過聖馬洛是近年慢慢開始有知名度,在前幾年高鐵通車巴黎到聖馬洛最快只要2小時,這裡才更加活絡
更何況政府後來要民宿登記案號才能在各大訂房網站上刊登
讓不少怕麻煩的屋主知難而退
在我們看來,這項法令實在太苛刻
為市府工作的朋友也說,其實限制民宿只能解決非常小部分的問題
#我們都不懂_為什麼不使用_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溯及既往的意思就是:新制定或新修正的法律不能去規範過去已經發生的行為。
講白話就是已經做的就做了,還沒做的就要遵循新法另規範,一種把傷害降到最低的做法
但新法冷不管青紅皂白,全都拖出去砍了🔪
所以我才會說有種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的感覺
#那麼為什麼市府還是立了這項法條?
我們和其他屋主都認為,這就是仇富文化下的產物
還有新市長只聽部分人士的聲音
誰的聲音?就是反民宿聯盟的那些人
好笑的是,臉書上反民宿社團才幾十人
民宿主的社團卻有250人
反民宿聯盟的頭兒,就剛好是古城內的搖錢墅這棟公寓的主委,所以我們認識她,她是一個非常強勢的女人
所以也知道她是巴黎人根本不住在聖馬洛
一年她只會夏天來住1、2個月,但她希望古城內不要有任何民宿(那飯店呢?🤷🏻♀️)
聖馬洛這個觀光小鎮,很多海邊豪宅、古城內公寓都不是當地居民擁有
是外地有錢人的渡假小屋
明天再來聊聊這個現象,古城快被巴黎人或外地人掏空,不是我們民宿業者😒
#果然2篇還是寫不完_知道我為什麼說又臭又長了吧
#照片是累倒在沙發上的喬納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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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事真心話 #囤屋炒房 #實價登錄1.5
哇嗚,最近看到南韓新聞報導,南韓政府為了喝止炒房風氣,日前針對擁有多套房產者開徵6%囤房稅…。天阿,偶眠台灣政府可不可能有魄力大刀闊斧,針對炒房、囤房進行大力改革呢?
台灣房市雖然在SARS、金融海嘯時期跌了一跤,但隨著經濟復甦,房市不僅交易熱絡,還飆了起來。
阿明認為房價飆漲主因
1.貸款低利率,
2.房地產持有稅負低,
3.買賣獲利稅負級距友善,
讓民眾選擇投資標的時,不動產投資成為首選,進而讓高升的房屋價格擴大了貧富差距。
政府雖然在2016年推出房地合一稅,每個稅法皆本意皆良善,只是到了實施階段因為多方權益考量,因地制宜後的實施辦法往往打了折扣,建議稅務部門快快訂出全國一體適用的方案(目前現況是多數地方政府仍以最低稅率課徵,讓外界多所質疑)。
不過,阿明認為,關於囤房稅應該由中央立法統一實施,並且把原本寬鬆到甚至沒有的囤房定義限縮。
現在家庭都人口精緻化,多數家庭頂多二棟房屋就夠住了吧,難道持有到第三戶還是要自住?
就算自住好了,有第三棟房屋的必定是閒置資產,應該也算入囤房範圍,而且應拉大稅率差距,提高囤房稅的門檻稅率再提高。
曾經看過財政部官員說,各縣市環境條件背景不同,要多方考量,像有些縣市面臨人口外移,房子不是自願空在那,就是租不出去,城鄉差距太大,應該由地方政府自行考量情況訂定稅率。這不是踢皮球什麼是踢皮球?
房屋過剩就是因為持有成本低,像現在利率這麼低的情形下,對囤房、炒房人就是大發利市的機會,持有第三棟房屋以上還不加稅強迫釋出房屋,對年輕人公平嗎?薪資多年不漲的無殼蝸牛們該何去何從?
阿明不是無的放矢,最近有個新調查發現,房市長期持有投資者增加,這些人買房的目標有三不;不是自住、不想出租、不打算短期買賣賺價差,就是為了買來長期放著,白話說,就是想囤房等增值以後賺大的。
台灣投資現況就是熱錢太多沒地方去,加上銀行利率低,錢存在銀行沒什麼利頭加上金融市場波動劇烈,導致投資風險變高。所以滿手現金又有能力的人,都跑去借款買房了(反正貸款利息低....)。
當然,我們都知道,房價問題只解決囤房是不夠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是「實價登錄」,如果房市交易資訊能透明,相信消費者在買房與賣房過程中都能有更客觀的依據。
實價登錄宗旨在房價透明,避免不肖業者操縱房價,幫助消費者進行最佳決策。實價新制2.0上路修改了部分包括申報責任、時機及罰則,但對於爭論已久的門牌全揭露和預售屋價格即時登錄仍未納入,所以才被批評是「實價登錄1.5」。
2018年中央政府還信誓旦旦端出實價登錄2.0政策,說好不僅門牌揭露要從30個區間改為完整揭露,也會溯及既往,過去的200多萬筆交易也會公布門牌,最後卻跳票…。門牌號碼區段化,更詳盡的戶址到現在都還不願意揭露,已經慢了某些私人民間企業的實價登錄好多步。
房屋交易資料完全揭露在國外早已行之有年,放在台灣就會產生不同的化學變化,也算是阿明長久以來發現有趣的觀察結果...
更多阿明看法滴家
https://54aming.com/articles/9e2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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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白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法官認證的:黨國體制】
上次我們有跟大家提到不當黨產的辯論,在今天大法官公布解釋。
簡單來說,就是全部合憲,大法官認為聲請方所聲請的《不當黨產條例》都沒有違憲的問題。
至於大法官是怎麼說的?我們來簡單跟大家說一下。
-
💰大法官認證的黨國體制?
大法官一開始就說,台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而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早訓政時期形成國民黨的黨國體制。
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政府權力擴大、中央民代一直沒有改選,而且總統幾乎都兼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這使得國民黨事實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原本應該要在憲法實施結束的黨國體制,借屍還魂。
在民主轉型後,有必要重新評價及匡正過去的不正義。此外,政黨的存在既然可以影響國家政策和運作,更應該遵守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所以,過去藉由執政機會或國家權力取得的財產,必須回復,以建立一個公平競爭的政黨環境,落實轉型正義。
-
💰這是不是違反「權力分立」?
大法官認為《黨產條例》確實是特別立法,但是法律的目的是為了處理「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取得財產」的行為。此外黨產條例也有規定相關人可以進行訴訟,透過法院救濟,所以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法律是不是針對「國民黨」?
雖然《黨產條例》的打擊範圍包括 10 個政黨,但事實上多數時間,主要集中調查國民黨的原因是,跟其他政黨比起來,2000 年政黨輪替以前,國民黨之於國家,處於絕對優勢的地位,在長期執政之下,運用各種你想得到和想不到的手段累積財富。
長年累月下來,造成不正當的政黨競爭環境,所以必然要處理不當黨產的回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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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不會違反溯及既往原則?
大法官認為,在健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有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這是不得不做的事。
雖然過去國民黨累積財富的期間不可能預見到日後出現《黨產條例》,但這種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完全違背民主憲政秩序的遊戲規則,沒有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
-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延伸
讓我們用黃瑞明大法官意見書來做為結尾:
「相較於一黨專政對人性之摧毀與扭曲,自由民主制度著重於人權保護,實屬值得珍惜之普世價值。
黨產條例之制定將民主制度下之政黨定位為理念的結合,而非利益團體,故以適當手段匡正非常時期黨國一體之不公平現象,『俾建立政黨得為公平競爭之環境,以落實轉型正義』,符合憲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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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大法官 #親愛的朋友 #什麼時候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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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既往白話 在 Re: [問題] 撤銷無效廢止的差異-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已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具有撤銷原因,由相對人或利害關係
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撤銷而使該處分失效。行政處分之廢止係指就原已成立生效之無瑕疵
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予以廢棄,原處分機關使該處分失效。區別如
下
1、對象
撤銷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不包括無效處分);
廢止係針對合法無瑕疵之處分
無效是針對重大明顯瑕疵
2、宣告機關
撤銷可由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及行政法院為之;
廢止則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無效由行政程序法第111條來宣告
3、原因
撤銷係行政處分本身具有瑕疵;廢止係無瑕疵行政處分,因法律、政策或事實上之原因而
予以廢棄。
無效是因為處分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規定情形的重大明顯瑕疵
4、效力
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例外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廢
止原則上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例外得溯及既往使其
失效(同法第125條)。
無效則是自始不生效力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雖然也是無效,
但是該處分在未被發現瑕疵前,是曾經有效過一段期間的
至於自始不生效力,就是從頭到尾都沒有有效過
這樣講得夠白話了吧
※ 引述《sinachao ()》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我正在上行政法,現在對幾個名詞完全搞混
: 撤銷、無效、廢止倒底有什差異??
: 我有先查過網路,但是大多都是列法條很難理解
: 以下是我根據查到的定義,自己用白話說明,其實也不知道對錯
: 無效:從始至終 皆無法律效果
: 廢止:無違反法律,因事實狀況終止廢除
: 撤銷呢??
: 麻煩各位版友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31.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29197185.A.C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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