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今天上午我在立法院召開了關於:海上漂流木權責、保障漁民勞保、和加強勞工撫卹三場修法研商會議,內容分別如下:
1.「海上漂流木權責何屬」-森林法第十五條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農委會林務局、農委會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彌陀漁會、永安漁會及興達港漁會。
鑑於颱風、豪雨所造成之海上漂流竹木,怵目驚心,嚴重妨礙船舶航行及作業安全。雖有森林法明定「森林以國有為原則」,漂流木視同國家「遺失物」,但實際管理作為僅限於陸地。但海上漂流木,政府力有未逮,鞭長莫及,任其四處漂流,缺少積極作為,視之如「廢棄物」。卻在漁民清理打撈入港之後,反以占有「遺失物」認定,危害人民權益甚鉅。因此我提出:漂流木應按所在位置,區分為「海域」及「陸域」,分別按「無主物」及國家「遺失物」之原則處理,以利航行安全,保護國家資產,增進人民利益。
2.「漁民勞保不容差別待遇」-勞保第六條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保局、漁業署、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彌陀漁會、永安漁會及興達港漁會。
鑑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成立投保單位」而加入勞保,該規定與實際樣態有嚴重的落差,且鮮為漁民及漁會所知悉,對「漁場」給予較其它類別農場之差別規定,使得漁民幾乎皆陷於「違法」之境而不自知,因漁民幾乎都以甲類漁會會員身份向漁會投保,不知前開規定,因此我提出「漁場」應比照農場、林場、牧場,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才須成立投保單位。
3.「鞠躬盡瘁卻一無所有 -補實勞工撫卹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一條文修法研商會議
出席單位: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高雄市勞工局、東聯化學(股)工會理事長
鑑於「勞工在職期間死亡且未符合自請退休資格」者,並沒有制度性之撫卹保障。勞工在職務上鞠躬盡瘁,只能「裸退」,不僅沒有退休金,也不具備資遣費的受領條件,沒有任何制度性之撫卹保障,家屬不僅悲痛逾恒,在經濟上也頓失所依,若資方沒有恩給,勞方也沒有救濟管道。因此我提出:「勞工未達第五十三條得自請退休之標準、但於在職期間死亡者,雇主應以不低於資遣費之標準,發給撫卹金。」之增修條文,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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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
可以請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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