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最震撼的還要數譚對事件的回應。譚香文沒有為自己的「屈狗行為」解話,只為自己call漁記捉狗的做法辯護。她對傳媒表示,作為一名區議員,將狗吠投訴轉介漁護署是盡責做法,至於漁護署如何處理狗隻則不在她的控制範圍,指市民如對漁記處理狗隻的政策不滿,應去批評漁護署而非她本人。
這教我更深入的想,究竟區議員的工作是什麼?市民對區議員其實有什麼期望?一個好的區議員又對自己服務的社區有什麼期望?他/她在任內究竟想為選民成功爭取到什麼?
人所共知,區議會在香港政治架構中只是區域諮詢組織,並無法定權力,充其量是市民和政府之間的橋樑。所以區議員的身份從來不及立法會議員「尊貴」,也不是傳媒的焦點。但區議員卻更貼近社區,在大部份市民心目中,其實更能做實事,更能具體地和民生大小事接軌。 然而大部份區議員都忽略了自己所服務的社區的獨特性,只甘於做一個傳聲筒,解決市民的投訴,或將問題轉介政府相關部門,最後可以出一張「成功爭取」的橫額就是任內最高成就。根據譚香文的議員哲學,我們就根本不需要區議員,我們只需要政府增加多一千條1823熱線就可以了。
漁護署架構 在 小花插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標題:「防止虐畜FAQ」(Pet Buyer 五月號)
香港的虐畜罪案一直處於高水平,破案率奇低,為何有此現象?
中學或大專生在關注社會議題上,其實對動物也有關心的一群,他們在看到傳媒的報導後,對這些事一直產生了頗多疑問,促使筆者一直願意抽出時間去回覆學生的提問,轉而歸納了以下5 項回覆,也希望市民在看到幾乎每天的虐畜新聞背後,暸解我們的政府,到底一直遺缺了什麼?
Q1)請問你認為近十年來香港人對保護動物的意識有沒有提高?
A1 . 筆者認為有提高,已最近的案例來看,雖然比以往多了一些破案,但是政府在這方面做的不多,反觀傳媒及資訊在這些事上發揮的功用比警方更積極,這才是檢控成功的主因!
但是成效不是很大,最主要是處罰太輕,沒有起到更大的嚇阻,筆者認為提高至6年會更合適,原因是香港法例的最高懲罰,是於重覆犯案者;而初犯,基於現時的香港司法制度,一般最高是判最高年期的一半。
此外,我們也要知道本港的司法制度,是因應最基本的罰則而量刑,即都需要參考過去的案例而量刑;故若修例提高罰則,檢控官和法官才有更多條件提高的刑罰。
最後,筆者想指出《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祇是針對已發生的個案,這對於如何預防,及教育仍是重要的一環,所以意識的提高,應該包括如何去防止動物被害的事件發生。
Q2)你認為香港法例能否保障動物?
A2 . 保障很少,因為雖然條例比以前好像加重了罰則,但是舉證比較困難,以至於被落案的情況稀疏,警區大部份未有專責編制作出調查的程序,更令一些人對報案卻步,在這樣的情況下虐畜者更加無所懼,試問如何達到減少虐處的發生?
此外,還有執法,其虐畜證據和警力時常不容易配合,筆者在三年多前,一直向政府提倡香港必須有「動物警察」,原因是香港警隊是需要有專門而富架構的編制,破案才會有效率,以及警方應設法令前線,對動物法例、判斷素有認識的警員執勤,否則祇會更加浪費警力。
在過去的案情,我們皆有合理懷疑,漁護署的驗屍程序和結果並不合符常理。
其例子例如2012年11月21日 「貓殺手血洗貓家族」: 事發在私人地方,留意貓的傷口,和被毁爛的籠,和被打開的門。根據主人表示,貓屍傷口是左右被貫穿,而且貓籠嚴重被破壞,這似被狗咬嗎?狗會懂打開貓籠的嗎?而同場另一隻沒有明顯傷痕,懷疑被毒殺的貓,署方一直無作出任何解釋。
至於本港的法例,一直未有預防虐畜的法例去防止案件發生,當中例如未有把法例提升到防止動物受精神上的虐待,或動物被安置在狹窄環境而出現疾病,本港仍未有「蓄意虐待罪」,及以「動物的精神及情緒傷害的層面」起訴疑兇。
Q3)您認為現時條例已能清楚界定何謂肉體上虐待? 及應如何界定何謂肉體上虐待?
A3 .現時法律界,是基於認可獸去界定何謂「肉體虐待」,而「肉體虐待」絕大部是基於明顯被人虐待的傷口去定義。
至於有目擊證人,有事發經過,有片為證,有疑兇拿氣槍的案件,事隔半年,警方也無法執行起訴程序: 相關新聞:2012年07月02日「寶福紀念館職員 化身野猴煞星 Mark哥、鐵通哥肆虐馬騮山」
此案沒有起訴的原因,是警方認為動物要有明顯傷痕方能構成虐畜。
Q4)你認為香港政府設立「動物警察」成效有多大?
A4 .如果政府能成立動物警察,在宣導旱儆戒方面可以收到比現在的方式更好,現在是「漁護署」、「愛護動物協會」及「警隊」共同督導,但是往往見到踢皮球的效果,若能由一個專業團隊,處理責便無旁貸,更能達到積極的效果!
Q5)您認為應如何確保「動物警察」受到專業且全面的培訓?
A5 .政府過去有邀請過外國相關專家來港,就虐畜、驗屍等的經驗和科研技術上出作交流,但筆者認為,「動物警察」必須屬於職層架構,這例如是拆彈或談判專家,便屬這種第二志願職務(Secondary Duty);否則絕大部份的動物案件,祇會流於「案發> 收屍> 立案> 結案」的程序,虐畜數字在幾年內很難有希望下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