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漏水管委會存證信函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準監委高涌誠本月初代理北市某大樓的頂樓住戶,祭出存證信函要求管委會限期施工、修繕屋頂改善漏水,但期限前該住戶又直接雇工刨掉樓頂水泥重鋪,管委會不滿投訴,認為原本只需要1、2萬元塗防水漆,對方卻刨除水泥重鋪,花費估計爆增為1、20萬元。
想法:
1.投訴沒關係,但干律師屁事?
特別強調律師身分要幹什麼?
2.頂樓漏水,最根本的處理方式,
就是刨掉重新鋪防水布重新處理,
塗防水漆是治標不治本,問題還是存在~
3.如果是我是頂樓屋主,
碰到管委會這種態度,
我大概也是自己弄好弄滿,再來跟管委會算錢
不然以管委會這種處理法,弄10年他還是漏~
4.頂樓是公共區域,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這筆錢可以「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向管委會要,
至於管委會靠腰
住戶修繕方式(刨掉重弄)費用太貴,
是修繕方式必要性問題,
雙方有爭執,就讓法院判,
不過我認爲
刨掉重鋪並非「過度修繕」而是「必要修繕」,
管委會是應該要負擔費用的~
5.這個「管委會應該負擔費用」
是沒辦法用社區規約規定
10萬元以上要住戶大會同意(假如有的話)之類的說詞免除的!
規約那種動支規定是規範管委會動支金錢權力的,
並沒辦法消除「管委會」必須負責頂樓維修義務的。
漏水管委會存證信函 在 Sway房市觀測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突圍黑心房市之主委日記>
主委日記7-2 談判的意義
如果對手是大建商、手上有案子正在銷售,我可能會每周六日去新案的接待中心坐坐,順便大聲嚷嚷,借路過之名行談判之實,以前我還在建商服務時,最怕這類客戶,如果他又得理,那我只好速速饒人,不然影響到銷售業績還得了。可惜此建商下一個案子的土地還在整合,連去路過一下的機會也沒有。
於是我心一橫、管委會一開,取得全數委員的同意後,找了個國內地產界中最大牌的李永然律師來協助,以他的名氣與能力,要告贏建商實在是太容易了,聽說他告贏不少上市櫃建商,更妙的是,友人轉述,李律師曾在某建商的授課過程中,對著台下聽講的老闆說:你們要看《黑心建商的告白》,現在消費者都很懂,你們再亂搞下去,我業績多到作不完。
要告不怕,不告最好,我打算來個以戰逼和,不然打起官司來沒完沒了,煩死人。
了解來龍去脈後,李律師說:「你要告我當然願意接,但我覺得可以先談判協調,再決定要不要上法院,這類型案件我看多了,通常經過協調後,事情比較園滿,也比較快速。」我想了一下,打官司到一審大約要花十萬元以上,這個錢雖然花得起,但時間也許要花個三年以上,而期間百廢待舉,有很多尚未點交的地方容易造成混淆,縱使我們想要改善公設的設計或增設某些功能,理論上在點交完成前也無法進行,不然建商就有理由說:你們動過了,我可不管。
當李律師的旗下律師打給建商業務代表,約了個談判時間,馬上就有人傳話給我說:算你狠,居然找李永然。我想,他曾幫板橋某社區跟建商爭取到四百萬元的公設點交費用,必定是傳遍整個業界,這點知名度對我自然是有利,要不我也能找到半價費用的新手律師,但效果就會差很多。
就在三次談判,一年多的緩慢、沒有效率的協調後,雙方定出一個各退一步的辦法,畢竟還沒點交完之前,建商依然要繼續作修繕工作,一年多來真的多花超過五十萬元,也真不划算,而我們只想要得到廣告及合約內應有的權利,並不是獅子大開口,所以,該付的那台巴士建商要給足二百五十萬元(有附估價單)、窗簾要弄上消防核可證明(怎麼弄來的我不管,反正要給我證明以及在窗簾塗上防火漆),漏水要幫我修好,點交後的問題,我們自己來 。
能夠談出結果的重點在於,身為主委必須不怕上法院。我知道有些建商會欺負怕事的管理委員,畢竟大家當委員只有多做事、沒有多領錢、更沒好康,為了義務職上法院太不划算,所以建商自然是能凹就凹。
而我,哼,又不是沒出過庭、沒贏過官司,去法院還可以順便跑新聞。
建商業務多數人是欺下怕上,傳回公司高層的內容,有時會與事實不符,我利用律師來回寫存證信函,公司高層非看到不可,也不容易扭曲事實,不經一事不長一智,談判時的所有往來內容,請以存證信函寄到建商,收信人一定要是公司以及負責人,這樣能夠做決定的高階主管才會看得到。
就這樣,歷經三年,終於跟建商簽好點交條款,依法點交後要撥給管委會的管理基金及相關費用。辛苦至此突然覺得,連我這種算是半個業界的人都遇到此種狀況,何況是毫無經驗的一般素人。
圖說 : 這是窗簾的防焰證明 所有公設的窗簾都要這一塊 不然 就會不合格 (有了真能防燒一小時?我是真的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