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特別把電腦網路排除於原本的分級規定之外,改成委託民間團體來推動非強制、不定式的防護機制,到底是為什麼啊?
修法理由只寫了「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但我不想翻會議記錄啊…(這種整部法律翻修的,修法紀錄翻起來很痛苦…)
附帶一提, iWin 的網站做的有夠偷懶,那個「分級標籤產生器」的頁面還是直接複製當初 TICRF 的網頁,完全沒修改原始碼,用 iFrame 的 CSS 把 TICRF 的 Logo 等連結擋掉的:
https://www.win.org.tw/ticrf/chinese/rating-selflabel.htm
https://www.win.org.tw/ticrf/rating-guide.htm
這幾年連往 PTT 的網頁版看八卦板文章時,總會出現分級警告,我總覺得這是藉由言論管控,讓「十八禁」與性汙名結合,以使純潔兒少減少接觸政治言論的機會。
PTT 的分級警告其中一句寫著『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本網站已於各限制級網頁依照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之規定標示。』但細查了一下後發現: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已於101年06月13日廢止;「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也已於102年12月19日解散。
雖然此項業務看似由「社團法人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接手,但其實系爭辦法的廢止理由寫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規定…已刪除…,本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依據』。(比較舊法第27條與新法第44、46條)
換言之,那些「分級」跟這個附圖的「標示」,早就都非必要了。
當然也不是沒有那個法規就真的言論解放了,兒少法第46條仍然要求「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而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電視節目、電影片的分級管理/處理辦法仍然存在。
另一方面,釋字第617號的「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和釋字第623號的「必要之隔絕措施」仍舊沒有變,因此放個十八禁警示,對於避免被刑法第235條或兒少條例第29條(新法第40條)入罪還是有幫助的。
* 參考資料: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http://www.win.org.tw/ticrf.html
NCC公告廢止「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
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
司法院 法人查詢系統
http://cdcb.judicial.gov.tw/abbs/wkw/WHD6K00.jsp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100年修正前)第27條
http://lis.ly.gov.tw/…/law…/version2/05125/0512599042700.htm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4條、第4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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