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的統治正當性危機,一般可歸納為四種情況:
一是出現重大弊案,遭到人民唾棄
二是違法濫權,嚴重侵犯人民權利
三是施政消極怠惰或失誤,遭致重大災害或在天災人禍中無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四是政策制定一意孤行,堅持與民意對抗,與民意嚴重脫節。
一旦發生這些情況,就是政權輪替的時候,掌權者也可能受 #法律制裁。這樣的例子,在國內外比比皆是。蔡政府的作為不僅消極怠惰,甚至恐有 #濫權瀆職 之虞。而且堅持己見,距離民意越來越遠。對人民 #生命財產 威脅之大、對國家社會影響之廣,如今的疫苗之亂卻空前讓人民「有感」;可以說正在自毀其統治正當性的基礎。如果繼續對人民的呼喊 #見死不救,蔡政府統治正當性的危機隨時可能引爆。
聯合報社論/疫苗之亂:蔡政府的治理失能與統治危機
https://udn.com/news/story/7338/5529019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870的網紅管碧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濫權瀆職 在 潘小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諷刺的是,文革是由下而上的造反,鬥倒政府各部門掌權的官僚,新時代文革卻是官僚濫權瀆職造人民的反。林鄭反人民,政府鬥群眾,卻還夠膽死繼續自命維護人權法治。林鄭倒不如講清楚,「我是習主席的一條狗,叫我咬誰就咬誰」,倒還可以稱得上「開誠佈公」。林鄭說她不懂政治,似乎她真的不知道,不論你今日如何政治正確,明天都可以被打成「反革命集團」;林鄭如果「迎難而上」,像江青一樣迫害那麼多人,時辰一到,大家就會找你算帳。到你像江青被公審的那一日,你就別說「什麼都不知道」了。//
濫權瀆職 在 Pang Chi Ming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怪不得要拉偵查報道的記者啦!
#仲要係公器私用濫權瀆職嗰隻
濫權瀆職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濫權瀆職 在 瀆職濫權 的推薦與評價
Including results for:瀆職濫權. Search only for#瀆職濫權 · SHORTS. Go to channel · The vicious manager deliberately did not settle the wages of the transferred ... ... <看更多>
濫權瀆職 在 法律新幹線- |第54話|國家法益|瀆職罪章-枉法裁判或 ... 的推薦與評價
的案件(例如瀆職、枉法裁判或濫權追訴處罰等),大 多時候都是因為民眾對於案件在訴訟的進行不甚了解, 只要是因為訴訟結果對於自己不利,就認為法官 ... ... <看更多>
濫權瀆職 在 Re: [檢舉] shoppingmall小組長瀆職濫權- 看板About_Life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 而且 大賣場版 我個人也是有在瀏覽使用 也算是一般使用者吧
所以我就說了,用什麼身分發話都可以事後解釋,
要砍人的時候就說那是組務的勸告,屢勸不聽懲處;被質疑就說是普通USER而已。
更何況就結果而論,很多人按照你說的話去誤解,以為公告就該如何如何才對。
: 是另個版主檢舉你
: 但他並非當事者 跟組務反應沒公告等
: 組務也只能勸告 沒有強制
: 這條公告算是我這邊群組下的
: 但從以前到現在都是推文告知 板上要公告宣導一下
: 所以並沒有任何強制性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依照站規10,如果我有違反組規、站規的情事,任何人都能檢舉,跟是不是當事者無關
而既然不是公告的規定,推文勸告不具效力(怎不解釋成私人推文?),
那根本就不構成違規,檢舉就不成案,從頭到尾都還沒成為一個可受理的案子,
公開發表在判決理由裡面,顯然有失其職。
: 的確是危害了版友權益沒錯啊
: 因為他們並沒有被告知板上有啥政策改變
所以我可以去檢舉你兩個小組下幾十個看板,只要板規有編輯記錄,
而沒有另發一篇公告、另給緩衝期,你都會判定危害板有權益,要警告一次嗎?
: 你註明在右下方 跟最上方一進文章看 多少有點落差
其實是左下,不過不重要,左上跟左下的差別,若你認為這樣就成罪,
麻煩明確公告,你組下有很多看板板規是有編輯記錄的,請一視同仁,不是只對我。
: 那當初如果單看文章開判決
: 你是不是就說組務沒有進到告知責任
: 被拔總要知道為什麼被拔吧
你不是知道程序不符,拔不了阿... 還是你當真規定擺在眼前而不知道呀?
#1AtTTT3i (L_ShoppingMa) 這篇是Mike提的,他沒說我還不知道...
bluepine的罷免申請文內,都有把claus當初公告的罷免法源寫入,
結果8/23上任,10/20申請罷免,10/22裁定罷免,差一天或差三天都一樣剛好違規。
所以你真的判決時連引用的法源依據都沒在看的???
這是我唯一可以理解你不是故意整我的可能...
: : 於情,你站內信講過了,我當然知情(證6),這顯然是藉口,發公告是另有用意的,
: : 除了刻意使糾紛複雜化,我看不出此做為對組務管理有何必要。
: : 對其他板主沒有,我的案子就猛到板上放話。
: 我發過信給你 但是你並沒有回信
那封信寄來"4分鐘"你就貼出去了(證6跟證5時間可參考),
而且我在17點04分明明就有回信說OK我回 (新增附9)
17:01 站內信下令;17:04回信說"好吧我回";17:05就到板上公開要我六小時內答辯
你不但知道我知情,還知道我回信,卻仍執意PO文
: 慢慢的也開始在板上公告希望到案說明
: 不然連版友都不知道版主多日沒上站 沒處理事情等
那是他們沒上站,我不但24小時掛站不隱身,而且1分鐘前還回你信..........
: claus我也去信問過
: 也跟其他組長討論過 非連署定義 等字義說明
: claus說明過 當初字面上的意思 是怕版主利用指定分身上任
: 參與其他罷免事情 所以訂出這條規定
: 連署上任 跟票選上任 他的公告並沒有清楚分別
: c跟組務說過票選上任也算是連署上任 對他而言 三位板主都是符合罷免資格
: 但是 那是多年前公告 且沒有再被改寫
: 所以要我在去問現任群組跟其他組長
: 才拖了好幾天
: 整你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啊
原來連署跟票選也能成為爭點... 雖說他的立法理由我能接受並理解,
但現行制度的差異可不只是防不防分身的問題,連署門檻是200登/200文,投票是?
連署是記名有IP、投票是不記名沒IP,管理者預知票數開分身都抓不到,
無論門檻或意義,都差別極大吧
OK,就算相信你當時不確定是否違反程序,所以還是硬要我回,
但整個事實經過就是整到我了,明明可以站內信等24小時以上,很正常的處理,
卻在我回信1分鐘後公開PO文要我去答辯,然後限時六小時,還下通牒說不回就是認罪,
這整個過程哪一點是適當的?
--
為了避免檢舉與申訴混淆,關於"申訴不服判決"的部分都在另一串,
此串僅針對"檢舉小組長行為失當"之處答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2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