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院長承諾研議協助疫苗接種受害民眾、完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制度,請儘速落實」
今天的院會質詢,蘇院長承諾要提供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法律協助,以及研議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讓整體防疫制度更加完善!
一、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當事人的法律協助
自從Covid-19疫苗施打以來,嚴重不良事件的通報數量已經達到將近七千五百例,其中有將近八百件死亡案例。
雖然不是所有通報的事件都真的和疫苗相關,但是通報事件越多,就表示有越多潛在的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現在也有830件進行中的救濟申請案件。
施打疫苗,是達成群體免疫的公益行為,因此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給予受害者補償救濟,由整體社會分攤接種疫苗的風險。
除了實體法上的風險之外,當事人進行救濟爭議程序的風險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的權益,也應該要保障。
事實上,過去就曾經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認為當事人的死亡和預防接種無關,但被行政法院判命核給補償的案例。這些行政和司法程序的成本,不該由受害者獨自承擔。
因此,我建議蘇院長,可以如行政院各部會目前的法律扶助專案,為遭遇到疫苗接種受害救濟爭議案件而陷入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協助。
院長也承諾,會交由相關部會研議,盡量給遭遇相關困難的民眾實際的幫助。
二、訂定「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二個問題,則是衛福部遲遲未訂定的「生物病源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8條規定,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該要會商地方政府,統一訂定災害救助的種類和標準。
但是,衛福部在2016年的「立法院105年3月25日三讀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後續應配合訂定、修正或廢止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分工會議」中表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就能處理,因此沒有規定的必要。
問題在於,這些規定並沒有處理「受災民眾」的救助。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疫情爆發一年半後,衛福部才另外制定一個慰問金發給要點,並溯及回疫情發生時適用。
雖然Covid-19的受災人民,因為要點的訂定而可以領到死亡慰問金,但還有其他生物病原災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災害防救法已經有授權規定的狀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斟酌政府能力和救助必要性,訂定救助種類及標準,但不應該完全怠於訂定法規命令。否則就會違反立憲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更因為欠缺法源依據,讓受災民眾沒辦法及時受到政府的救助。
蘇院長也表示,現行規範可能已經不足使用,應該要在讓規範不易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制定生物病原災害的救助種類及標準。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縣長座車爭議第一彈】 我真的不懂,在相關爭議性這麼大的情況下,我們的縣長為什麼就非得要坐著消防局的救災指揮車趴趴走? 而且還是一台「超過」縣市首長公務車編列基準的車輛,相關開支、油料、養護費用、稅捐等等,也是由消防局買單。 - ⁉第一台「ALPHARD」車款被國稅局認定移作他用、非專...
災害防救法第25條 在 高雄市議員 邱于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市府努力💪 #不容抹黑》
國民黨團於今(5/25)至高雄市刑大針對網路上眾多不實抹黑高雄淹水的言論正式告發!
❗️ 法律小常識:
本案以淹水舊照片,散布淹水等不利市府假新聞案,涉犯災害防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係針對市府施政惡意攻訐,意圖通過市長罷免案,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災害防救法第25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可能不會救你,真的只是可能而已啦!】
上禮拜海委會臉書的貼文引來熱議,用「我可能不會救你」來警告民眾不要在海警發布以後還去「做蠢事」。但,不管是不是「自招危難」做蠢事,其實海巡署還是需要去救人的。
📌根據海上巡防法第3條,「海上救難」是海巡機關的掌理事項之一。既然是法律明定的一個權責事項,那麼代表著其實海巡機關是有「義務」需要去進行救難的。
即便人民可能像小編說的是「做蠢事」,但其實是不是做蠢事、是不是自己冒險,並不影響其他人的法律義務,舉例來說,就算有人是想自己跳樓尋死,我們還是可以看到警察、消防機關或救護車出發去拯救人命,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因此,除非法律有寫著「自招危難者,政府不用救!」藉此免除政府的救助義務,否則海巡機關都還是需要出發去救人的。
📌你可能會覺得海巡機關很可憐,難道要拿命去賠嗎?其實這倒也不是。
海巡機關雖然有義務「搜救」,但並沒有「一定要救起人」的義務。在「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海上救難作業程序」中,搜救任務其實也不是漫無止盡,如果人員生還的可能性消失,或是搜救超過2至3天都沒有結果,海巡機關的搜救任務可能就要停止,海委會說的「我可能不會救你」其實意思在這裡。
📌除此之外,自招危難,也不是什麼責任都沒有喔!
例如,海巡署可以在危險發生前事先「開罰」。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政府可以公告警戒區域,禁止人民進入,如果人們執意進入,政府可以開5至25萬元的罰鍰。
如果遇難當事人是自己不顧警告而下水,導致遇難,最後幸運被救起的話,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2項,遇難當事人可必須「自己負擔搜救費用」,這跟山難的情況是類似的。簡單來說,人民也不能期待國家無償的為所有危險行為負責。
📌這次海委會的貼文其實也引來不少討論(甚至批評),但海委會只是刀子嘴豆腐心,嘴巴上說不要,身體還是會很誠實的去救人啦!
不過,我想這次事件的重點是想要提醒大家,即便冒險是人類的天性,但自己的一舉一動可能都影響到別人,不妨花上一點時間替別人想想,也許一切都會不一樣!
災害防救法第25條 在 宋國鼎律師苗栗縣議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縣長座車爭議第一彈】
我真的不懂,在相關爭議性這麼大的情況下,我們的縣長為什麼就非得要坐著消防局的救災指揮車趴趴走?
而且還是一台「超過」縣市首長公務車編列基準的車輛,相關開支、油料、養護費用、稅捐等等,也是由消防局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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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台「ALPHARD」車款被國稅局認定移作他用、非專供作救災指揮車,還為此去告國稅局!
⁉第一台「ALPHARD」消防局說因為警示燈固定架行駛中有異音及消防標識遭污損,必須暫時卸除調整。但是現在新添購的第二台ALPHARD也沒有?這麼剛好有異音,也剛好消防標識遭污損?!
⁉ETC資料調出來,苗栗縣轄區內交易次數935次,苗栗縣轄區外之高達1,516次,但合計2,451次,被法院問到有沒有任何一次涉及災害防救事項,消防局卻說不出來!
請問局長,您還是要拿災害防救法第9、12條出來擋嗎?
災害防救法第25條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記得打開CC字幕 #NHK #虛假訊息 #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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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53 【在開始討論前,你需要知道的事】
02:30 【法律要怎麼做】
03:25【針對目前草案的質疑意見】
04:15 【支持草案的意見】
05:14 【我們的觀點】
06:35 提問TIME
06:44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土龍
|腳本: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2019.03.04 NHK【假新聞奪去外交官的生命】:https://bit.ly/2H30EdY
→ 假新聞悲劇 NHK深度報導蘇啟誠之死:https://bit.ly/2J6s5FV
→ NHK特集》蘇啟誠家屬:籲從制度法律應對假消息:https://bit.ly/2tPiEQD
→ NHK報導蘇啟誠輕生 家屬盼勿利用假消息謀取自身利益:https://bit.ly/2VFbk64
→ 香蕉假新聞瘋傳,農委會痛批散播謠言,蕉價雪上加霜,揚言提告:https://bit.ly/2sOrZaj
→ 行政院會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7案:https://bit.ly/2TnCvW7
→ 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 :https://bit.ly/2NHQ64H
→ 行政院為了「防堵假新聞」通過7個修法,最重可處無期徒刑:https://bit.ly/2EGraq7
→ 打擊假新聞》行政院鎖定社群網站:民眾檢舉假訊息 業者必須查證、若屬實就下架:https://bit.ly/2XBTkeu
→ 社群假訊息限時下架?政院交立院決定:https://bit.ly/2TjrBkg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https://bit.ly/2EwTMlm
→ 【假新聞開打】政府祭逾10項修法 國民黨團炮轟「狗急跳牆」:https://bit.ly/2UoeYB4
→ Why Germany Is Better at Resisting Fake News:https://bloom.bg/2ECdWdS
→ Facebook says deleted many fake accounts in German campaign:https://reut.rs/2XyF85U
→NHK專題報導:https://bit.ly/2EDvMNt
→NHK報導翻譯:https://tinyurl.com/yxawvld6
【 延伸閱讀 】
→你說的假新聞真的是假新聞嗎?假新聞種類分析和舉例說明:https://tinyurl.com/y2axt2eo
→ 馮賢賢:打擊假新聞,「網路不可管」的理念已經不合時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4970
→ 謊言太多,就不是愛了:我看假新聞「防治」問題:https://bit.ly/2Djlm7x
→ 假新聞的真與假:癱瘓台灣民主的,不只中國因素:https://bit.ly/2yPgt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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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第25條 在 江啟臣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立院三讀 義消、救難人員傷亡撫卹金一毛都不會少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消防法第30條、災害防救法第47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義消、救難人員若受國家徵調救災,將可直接領取因公傷亡撫卹,不得再另外扣除政府相關給付,終結「看的到、領不到」的怪象。
提案委員江啟臣表示,他要感謝用生命催生這次修法的新北市義消孫宏新,還有向鍥而不捨地向國家討公道的家屬們表達敬意,沒有他們就不會有今天的修法。
江啟臣指出,現行消防法是84年7月公布施行,其中第30條規定受徵調協勤人員因公傷亡之撫卹給付,只有在無法依「本職」請領各項給付後,才能另行領取國家給予之撫卹,89年6月制定之災害防救法第47條,亦援引比照。
因此造成義消或救難人員在領取因公傷亡給付時,必須先扣除國家原先給予的撫慰、撫恤金或保險給付。也就是說,以目前規定因公死亡可領取319萬元,但如果原有之保險或相關給付總額超過319萬,國家就可以一毛都不用給,造成因公傷亡給付是「左手給、右手收」、「看得到、領不到」的怪象,英勇救難而因公傷亡的下場可能是一毛錢都領不到。今天三讀通過,只是還給出生入死、犧牲奉獻的救難英雄一個公道,讓所有的救難英雄,獲得應有的保障與尊重。
最後江啟臣強調,希望這筆撫恤金還是「看的到、領不到」,他希望所有英勇救災的救難英雄,都能冒險出勤、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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