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薪點280,月支報酬新臺幣34,916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17~110/08/24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並具有下列資格者:
(一)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二) 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三) 熟諳Word、Excel電腦操作,具溝通協調能力及服務熱忱,且有法院或政風單位相關工作經驗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政風相關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5樓政風室)。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kshged@judicial.gov.tw
聯絡方式:
一、採通訊方式報名,請於110年8月24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80402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政風室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僱政風室科員」。親自報名及逾期均不受理。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疑問,請電洽(07)552-3621轉分機549何先生。
報名時應繳交證明文件如下:
(一)報名表1份(請自行黏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簡要自述(如有電腦專業證照請附上,字數500字以內,並請簽名)。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退伍令正反面或免役證件影本。
(五)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六)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甄選方式:
(一)書面審查: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口試。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精神談吐、專業知能、溝通能力、發展潛能評分。
(三)日期及地點:口試日期、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將於口試前3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逾時未參加口試者,視同放棄。屆時請持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始得參加口試。
三、錄取名額:正取1名,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入候用名冊,遇缺符合需求時僱用,於下次同類型甄選放榜日之前未獲僱用者,喪失候用資格)。
四、錄取公告: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僱用期間,以被代理人實際請假期間(自甄選放榜日3日內報到起預估至111年1月27日止為限;如接續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得代理至請假期滿或留職停薪人員回職復薪前1日止)。上開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約僱人員應無條件接受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資遣補償。
備註:本職缺甄選簡章及報名表,請至本院或司法院外網\徵人啟事項下下載。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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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若干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03~110/08/19
資格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報名截止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四)熟悉Word、Excel等電腦文書作業系統。
(五)具法院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六)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尤佳。
工作項目:
代理科員、佐理員、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等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81167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07)3573511轉532曾科員。
簡章、報名表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於司法院「徵人啓事」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或本院網站(http://ksy.judicial.gov.tw)下載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無戶籍國民定居 在 福佳與林忌創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忌:坊間在BNO問題常搞錯一件事,如指BNO可在5+1後「入籍」,指「得到國籍」—錯!BNO持有人,本身就持有英國國籍,只是這個「海外的國籍」,不能定居英國本土而已;BNO作為「國民」,有領事保護權,而只要用合法途徑得到簽證,如讀書簽證,即可在英國定居,一如目前的5+1計劃;而只要在英國本土有住址,立即可登記得到投票權。和「國民」不同的是,「英國公民」則擁有完整的福利,包括失業救濟,以及英國本土的永久居留權,情況就有點似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再加上一個英國國籍。至於「國民」,則只持有「國籍」,卻缺乏英國本土的永久居住權利,情況就有點似中國大陸居民,他們擁有中國國籍,卻不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又或者香港人在大陸,沒有地方的戶口,甚麼福利也沒有一樣。
和其他人移民英國不同,又或者港人移民其他國家不同的是,大家印象中的移民,是先得到「永居」—永久居留權,後再「入籍」,成為當地國民;BNO卻是個怪物,一開始就已經擁有「國籍」,卻無永居權。對BNO持有人而言,當住滿五年擁有英國本土的永居權之後,即使沒有換護照,除了去部份國家旅行的簽證有所分別之外,其實已經擁有完整的權利,包括參選國會的權利。
因此BNO的5+1計劃,就有如香港除單程證以外的「非永久居民」,例如「非中國籍人士」來港家庭團聚一樣,所享有一樣的待遇;簡單而言,就是必須自食其力,養活自己,不能依靠領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度日,這正是多數香港人所相信的核心價值。如果中國指這是「二等公民」,難道香港在歧視非中國籍人士嗎?難道是中國說漏了嘴,承認自己歧視非中國籍人士的行為嗎?單程證所享有的特權—如領綜援福利,不是連其他的中國籍來港簽證,都不能享有嗎?
如果這種待遇叫做「二等公民」,問題來了,香港人前往中國大陸定居,可以即時享有社會福利嗎?可以和其他享有戶籍的中國大陸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待遇嗎?連去旅遊景點,都要被當成是「外國人」收費,這是連在英國都無法享有的「待遇」。如果BNO也是「二等英國公民」的話,我們香港人在中國,即使在5+1計劃通過之前,其待遇比持BNO去英國還要差得多,是「三等中國公民」,還是「九等中國公民」呢?(節錄,全文按連結,請訂閱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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