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出國觀光護照 #42年前
這位揹著高級名牌包包的女士笑逐顏開,
領取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的心情,
像要飛上了天。
42年前一般人民無法以觀光名義出國,
須具備特殊理由,例如留學、經商之類,
經過重重關卡才能取得出國的許可。
想及今日,我們似乎也在相似的處境裡,
只是阻擋我們的或許不再是財力或身份。
謝謝你我的守護,持續保持防疫習慣,
一起向前行。
報時光也即將推出第一本歷史旅聞及圖像企畫而成的手帳,
8/3(二)上午十點於嘖嘖募資平台開賣,
從台北古早年代的大飯店大酒樓開張廣告,
到民航空運航線開拓的路線圖像,
透過時光的回溯,想像不曾經歷的過去,
我們直視當下,將美好的感覺帶回此刻,
便有機會化為行動,積極面對不可控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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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時光UDNtime
#老派旅行手帳
攝影:段雲生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79/01/09
圖說:我國第一次簽發國民出國觀光護照,一名女士拿到護照後開心不已。
攝影:段雲生
歷史新聞
【1978-12-31/聯合報/01版/第一版】
出國觀光規則公布 元月一日開始生效
國民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男子,
每人每年可申請出國觀光兩次,
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台北訊)國防部及內政部昨天發布「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規定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的男子外,每人每一年可申請兩次,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出國觀光規則明年元月一日生效,三日開始受理申請。
「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共十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便利國民出國觀光,加強國際民間交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台灣地區設籍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除左列男子外,均得申請出國觀光。
一、年達十六歲之當年一月一日以後尚未服完兵役者。
二、年達三十歲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第三條:出國觀光,暫以每人每一年申請二次為限。但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入境者,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出國觀光地區,以前往自由國家及地區為限,不得前往共產國家及地區。
第五條:出國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一般國民出國觀光,得由申請人自行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甲種旅行社代辦。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應經由其服務之權責單位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國軍人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另依國防部之規定辦理。
未滿十六歲之人出國觀光,應隨同直系血親尊親屬申請,合領出入境證及護照。
第七條:出國觀光者,應填具出國觀光出入境申請書一件、出國資料卡一件,繳全部戶籍謄本一份、最近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四張、工本費;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當時驗畢退還)。
第八條:出國觀光,除前往香港地區,持用出入境證外,凡前往其他國家地區者,由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函請外交部發護照。其出境證效期以六個月為限,因故未出境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第九條:出國觀光者,不得在國外改變護照事由及延期加簽。並不得在香港申請護照轉往其他國家或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
第十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台灣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台灣人為什麼不能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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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台灣人,回台灣就好像喝水一樣簡單。
但你知道嗎,在威權統治時期有所謂的「黑名單」,全名叫做「中央政府遷臺後對政治異議人士採取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入境措施的管制人員名單」。
這份名單主要針對主張台獨、民主、或是同情左派及共產主義的人,以不予核發簽證或禁止措施的方式,使得被列在上面的人,面臨「有家歸不得」的處境,被迫在海外流亡數十年。
而「最後一個黑名單」,是黃文雄。1970 年 4 月 24 日,黃文雄、黃晴美、鄭自才等人,在美國行刺正在訪問的蔣經國。
黃文雄開了那一槍,但子彈從蔣經國頭上飛過,刺殺行動失敗。他被警方壓制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
為什麼一定要用刺殺這麼激烈的手段呢?
1960 年代的美國,接二連三發生了甘迺迪、馬丁路德的刺殺事件,大大影響社會氛圍。三人又深受美國民權運動影響,於是認為刺殺是最後、但可接受的選擇。
而黃文雄認為,當時的台灣在國民黨的嚴密統治之下,很難撬開任何一絲縫隙,必須刺殺蔣經國,讓國民黨出現權力真空,才有機會撼動嚴密的黨國體制。
黃文雄與鄭自才也被國民黨列為「黑名單」。1990 年代,鄭自才與黃文雄先後回台,都被檢方以非法入境起訴、並被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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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黑名單」
黃文雄在回台後,決定要扳倒「黑名單」制度。1998 年 4 月,他開始向外交部申請護照,一開始外交部以「查不到入境紀錄」拒絕,但後來還是核發護照。不過,此時政府也不能假裝他「不在台灣」,檢察官開始偵辦「黃文雄非法入境案」,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為由起訴。
當時的《國家安全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在入出境的時候,必須跟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能入出境。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問題就出在「入境許可」的部分,即便是台灣人,如果未經許可,也不能回來,這條也是所謂「海外黑名單」的法源依據。
黃文雄決定,透過自身的訴訟,希望能打到大法官解釋,挑戰這個箝制台灣人數十年的「黑名單」制度。
上訴到二審之後,高等法院也認為不合理,主張國安法相關規定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
2003 年,大法官審理之後作出釋字第 558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國家不是不能針對入出境的事項設下限制。但《國家安全法》入境許可規定,沒有區分人民是否在「台灣地區有住所而有戶籍」,入境一律要經主管機關許可、甚至未經允許入境還要受到刑事制裁。
這樣的規定已經侵害了「國民可以隨時返回本國」的自由,大法官的理由是,人民為國家的基本構成要素,國家不可以任意把人民阻擋在國外。因此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在台灣設有住所而有戶籍的國民可以隨時返國,不需經過許可。
釋憲的結果並不如意,像是「具有國籍但沒有台灣地區戶籍的國民」,仍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對於無戶籍國民入境仍須得到許可,但大法官說這是「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
大法官作出解釋後,案件回到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黃文雄另外主張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規定,法律不能任意限制他返國的基本權利,也請求法院應再次向大法官聲請補充解釋。
但是,法院認為,黃文雄在回台時並無「戶籍」,因此不在大法官解釋範圍內,「偷渡回台」的行為仍違反《國家安全法》,「其犯罪動機為凸顯國家安全法違憲之問題而為該等行徑,知法犯法,已危害國法之尊嚴」;至於黃文雄請求再次聲請釋憲的部分,法院認為,相關法規已經沒有使用上的疑慮,因此不再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黃文雄被判處有期徒刑 4 個月,對他來說,這樣的結果是「進一步,退兩步」,大法官並沒有真正的去面對核心問題;而《國家安全法》第 3 條也在 2011 年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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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
「台灣人為什麼要殺我?」424 事件發生後,蔣經國曾經這麼問,但 51 年來,這個問題的答案始終是個謎。
在這期間,黃文雄婉拒了許多書寫回憶錄、拍攝紀錄片的邀請。
黃晴美也在 2018 年逝世,黃文雄及鄭自才則年事已高,「424 刺蔣案」如此震驚全世界、影響台灣深遠的事件,極有可能成為台灣近代史上遺失的一塊拼圖。
直到 2020 年,黃文雄才同意由馮賢賢與李惠仁製作紀錄片,並首度談論他的流亡生活。
本片將還原刺蔣案行動始末,及其中從未公開的過程,並重現國民黨「超穩定」的黨國統治結構,以及刻畫一直以來被忽略的,女性參與者的聲音。
現在,424 刺蔣案的紀錄片《那一槍》正在募資中,需要大家的參與,完成這塊歷史記憶的拼圖:https://www.flyingv.cc/projects/28802/p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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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那一槍 The Assassins
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台灣 在 老師雞 何景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雞主任看世界:林書豪已經是台灣人了嗎?】
大家好,今天我是 台灣民眾黨 #美國服務處主任。
話說職業運動員、台裔美國公民Jeremy Lin (#林書豪),近日秀出了他剛拿到手的 #中華民國護照,引起了軒然大波。不但有網民擔心他會回台灣 #爽用健保,更有側翼粉專 #只是堵藍,酸他「終於想要當台灣人了」!
雞主任跟所有的正港台灣人說明一下:中華民國有一項很特別的制度設計,叫做 #無戶籍國民。起因是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採用 #血統主義, 而非 #出生地主義。換言之,任何人只要父母其中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你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老師雞我在印尼出生、母親是印尼人,但是我的父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以我跟各位一樣,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這樣有什麼問題? 當然有問題! 民國38年/1949年之後,居住在日本、韓國這些血統主義國家的中華民國國民與其子女,或是遺留在泰國、緬甸邊境的中華民國國軍與其後裔,可能從來沒入境過台灣,但是通通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啊! 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從來沒有當過台灣人,但是卻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日本職棒傳奇選手 #王貞治。
因此,我國才會設計出有國籍、可以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是沒有中華民國的 #戶籍、#沒有身分證 的「無戶籍國民」制度。這些無戶籍國民,出入境台灣必須先申請許可,每次只能在台灣停留一定時間(例如4個月),而且不能工作賺錢;這些無戶籍國民不用納稅、不用服兵役,但是更不能享受國民義務教育或是 #全民健保 等各項福利。
簡言之,無戶籍國民的權利義務,完全 #比照外國人。目前在台灣最多的無戶籍國民,就是用 #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 申請入境,接著開始「非法」打工、每天像非法外籍移工一樣躲避警方追緝的泰緬邊境「中華民國」 孤軍子弟。
看到從來沒有在台灣定居過的林書豪,所出示的這本中華民國護照,可想而知,一定是上面 #沒有身分證字號 的「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見下圖的樣本)。那請問一下:林書豪這樣算台灣人嗎?
我覺得我們做人不要 #雙重標準。如果各位台灣人,覺得那些持有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在台灣非法打工的泰緬孤軍後裔不是台灣人,那持有相同護照的林書豪,就不是台灣人!
如果你主張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林書豪是 #台灣之光 的台灣人,那請您用同樣的標準,看待這些在台灣境內默默地工作、卻終日遭到公權力查緝的泰緬孤軍後裔。這些人的父執輩替中華民國流血流汗、甚至丟了性命,結果我們的政府,卻將他們視為 #可割、#可棄,更 #可緝、#可訟 的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
那麼這次,林書豪拿了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護照,我猜想應該是後續,將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性的籃球賽事,讓我們中華民國沾個光、蹭他一下,絕不是要來爽用健保啦!
所以這次我們中華民國,面對林書豪「是不是我們台灣人」的 #處理 方式,我建議:
只要林書豪接下來比賽打得好,他就是台灣人、台灣之光;打得不好,他就是 #中國CBA職籃球員、AKA #中共同路人。
讓我們台灣人發揮 #雙標、#自助餐、#次元刀 #割韭菜 等等傳統美德,不但可讓台灣登上國際體壇、重返榮耀,更能讓世界看清楚:
台灣 #最美的風景,是 #可割可棄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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