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可以任意花用丈夫的錢?這條界線要注意!
有一句台語『聽某嘴,大富貴』,意思說丈夫聽老婆的話就會大富貴。一位先生聽了老婆的話去大陸工作20年,他把銀行存摺與印鑑交給老婆,支用生活開銷,退休後回台灣,發現他銀行存摺只有幾千元,丈夫一狀告上法院,追討4000多萬元,第一審法院判老婆要返還1000多萬元(還可上訴)。
換句話說,老婆用在家庭生活必需的3000多萬不用還。
為什麼有些要還,有些不用還呢?
法律上明文,夫妻為彼此的日常家用代理人,代理的範圍限於『日常家務』,為了生活所必需的食衣住行育樂,老婆當然有權花丈夫的錢,但超出範圍就不行,個案是否超出日常家務由法院認定。
像銀行貸款、買賣房屋、設定抵押、開公司…都不屬於日常家務。這個案例中,法院認為老婆替丈夫作主,贈與兒子、女兒各500多萬元要還,因為贈與子女不屬家用範圍,因此老婆無權代理丈夫支出這1000多萬元。
瞭解法律界線,婚姻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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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680的網紅陳翰基老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李俊德老師在民法的教學上從最基礎的觀念開始,並因應高普考、司法特考等考試的難易度去調整內容深淺。民法體系架構的陳述,【民法總則】入門,隨後討論【民法物權】及【民法債編】,將財產法作通盤說明。【身分法親屬繼承】講解重心主要在於「婚姻」、「父母子女」及「繼承」,佐以案例及身分法考題三階段解答模式,使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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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精選】
陳忠五教授篩選、簡析22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以下摘要本期部分裁判涉及爭點:
📌人壽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在保險契約未終止或特定情事未發生前,對於保險人可能享有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利益,是否屬於一種要保人對於保險人所得主張的「債權」或「權利」,構成其「責任財產」的一部分,從而其債權人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就該「債權」或「權利」核發扣押命令?
📌實務上所謂「不法行為不得成立表見代理」,有時係混淆「代理行為的客體」與「代理人無權代理的原因事實」二者的結果,應予釐清。
本次挑選的最高院裁判廢棄原審法院判決,明確釐清相關疑義,具有參考價值。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關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其適用,解釋上當然以「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為必要。問題是,基地出賣時,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仍屬存在,且已行使其優先購買權而與出賣人成立基地買賣契約,惟在「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承租人對基地之承租權已喪失者,此時承租人是否仍得主張其對基地有優先購買權?或者,該原已成立的基地買賣契約,其效力如何?
📌「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的類型化標準為何?或是,具體個案中,如何判斷某一不當得利為給付類型或非給付類型?
此項問題,將影響在多數相互牽連且變化複雜的財產變動關係中,如何「界定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亦即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的判斷,同時亦將影響受益人受有利益有無「法律上原因」的判斷及其「舉證責任」的分配。
📌系爭權利質權設定通知C銀行時,C銀行對A公司已有具備抵銷適狀的借款債權存在,惟B公司並不知其事,A公司未告知B公司此事,C銀行辦妥設定權利質權註記函覆B公司時,亦未加註「本銀行不拋棄行使抵銷權」或「本銀行得依法行使抵銷權」等文字,以致B公司無從評估系爭權利質權設定可能的風險,而未採取降低風險或維護自身權益的措施,於此情形下,C銀行嗣後行使抵銷權,是否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第313期(2021.6),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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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在 時代力量新北黨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近日傳出蛙蛙口罩的公司負責人李子彬日前過世,導致消費者憂心欠款與貨款是否會石沉大海,部分縣市近日亦以「消費糾紛調解會公司代表恐無權代理」為由,暫停調解會議之召開,包括原定前(3/12)天要召開的台北場協調會,蛙蛙文創也臨時取消不出席,協調會現場留下錯愕的受害消費者。為此,經詢問律師及消保官後,將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負責人的死亡不會讓公司應負的責任消失
第一,因為契約的相對人是公司,而公司這個法人並不會因為負責人的死亡而消失,因此仍可對法人依契約或法律請求(就算未達成消費爭議調解,仍可依契約或法律請求)。
#仍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繼續訴訟程序
第二,雖然公司一時沒有董事,但根據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08-1條第1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而繼續進行相關程序。
此外,在今年2月5日時,原本是蛙蛙文創全資子公司的拾穗豐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都移轉給李子斌和張家毓二人。如果公司財產有不合理移轉的狀況,甚至惡意脫產等等,而有構成侵權行為的狀況,消費者也有機會進一步向相關人員追償。
總的來說,雖然負責人往生,讓情況一時變得有些複雜,但相關程序都有處理的機制,因此不用過度擔心。
至於是否要繼續參與消費爭議調解程序,主要要考量的是目前參與程序的成本和利益。如果沒有特別不利益(例如請假造成全勤獎金損失),多一個協調的機會,總是有利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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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老師在大學期間就雙榜通過律師及司法官考試,資歷非常顯赫!迄今20年以上的教學經驗,好口碑遠揚!李老師非常擅長解析、整理及消化法學資料,教學介面大量採用PPT,圖文並茂,法律學科在老師的演繹下,架構清晰、生動易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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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 在 瘋國考俱樂部-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的差異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1. 民法第118條第1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2.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 ... ... <看更多>
無權代理 在 Re: [請益] 無權代理是否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適用? 的推薦與評價
依照解答的邏輯推論, 是指善意受讓僅在"無權處分"才有適用, 在"無權代理"之場合即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是這樣嗎? 因為代理是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103定 ... ... <看更多>
無權代理 在 [請益] 有關無權代理繼承有無類推118第2項-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甲乙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的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
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後,甲死亡,乙為甲唯一繼承人。乙所為買賣效力如何?
乙丙得為如何主張?
這題看到有不同版本的解答
1、有種解就是乙為無權代理人,照誠信原則,不得拒絕承認先前所為之無權代理。
2、無權代理人繼承本人之法律效力,有無類推民法118第2項
(1)肯定說(多數見解):直接有效
(2)否定說
以上兩種解
那一個才是正確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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