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體育改革嗎?」
2017年年底,《國民體育法》修法通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打破協會黑箱壟斷,開啟全民參與的大門。
為了讓協會改頭換面,避免頭人繼續把持權力與資源,2019年發布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便要求理監事選舉應該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且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但是,限制了理監事選舉,沒有限制會員代表選舉,能夠打破黑箱壟斷嗎?以今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12屆會員代表選舉來說,北一區應選出會員代表15名,該區有效票為94張,投票總票數竟然有1,316張,平均每個人投14票。
再看投票結果,北一區當選第11名至第15名,票數分別為76票、76票、71票、69票及68票,到了落選的第16名,票數是10票。為什麼94位投票人這麼有默契,票數高度集中在當選的15人身上,棒協知道,體育署當然也知道。
採取全額連記,讓少數人把持協會的會員代表選舉,符合體育改革的目的嗎?
如果棒協下一屆的理監事選舉,採取會員代表間接投票,那是不是表示,理監事早就已經決定了?體育署規定的理監事選舉應該採取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根本形同具文。
除此之外,今年三月我在質詢時就問過署長,《國民體育法》第35條規範協會財務透明的落實情形如何,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預算中心去年已經指出,今年又再度點出相同問題,希望體育署加強輔導以改善各體育協會財務報表備查的情形。
連財報都不能如期繳交,體育署還要如期奉上大額補助嗎?
體育改革至今已經三年了,卻始終無法讓體育協會的選務與財務透明化。請體育署不要再裝聾作啞,將會員代表選舉納入《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6條規範,未如期核備財務報表者,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9條停止或撤銷補助。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在 蕭蒼澤-港湖立委候選人2020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諸位現先進平安
我了解獨立參選人 跟有派系的競選團隊 競選 根本是白搭, 等於是散戶跟大戶在玩股票一樣, 永遠是輸家 , 但我還是堅持老來參選,我認為 律師公會應該是永遠的在野黨、堅持民主自由法治 人權維護 的社會改造工程師 及醫師、監督政府改革最大反對黨、 司法改造的先鋒部隊, 要奮戰不懈, 才是律師的天職。
律師法在2020年1月選舉期間中偷偷修正以後 (中華民國? 改為全國? 對外國英文名字為 Taiwan Bar Association)台灣律師公會裡頭全國聯合會變成律師業界最高權力機構, 但是這一次修正民進黨諸公明知連記選舉的辦法 違法違憲 竟然明目張膽 知法玩法 訂在法律專業的律師法選舉辦法當中 ,最近全聯會代表 的選舉 聽說報名已經截止 律師幾乎都沒有接到參選的通知 ?我只是聽說他們不知道用什麼違法的公告程序 ?而且只限於5月28日當天截止親自報名參選, 我因為當天到台中高分院開庭根本沒辦法報名 我認為 全聯會沒有通知各律師會員, 程序已經違反人民團體法等應送達通知的強制規定 ,跟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有所違背, 我要親自到全聯會 找 主事者 問清楚,為何違法侵害個人律師會員的參選參政權?若不說明則應提告以維民主法治 ,請問各位先進的意見如何?
附件一
依據大法官733號解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連記法選舉制度違憲,連帶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四條限制連記投票法也是違憲應予廢除, 不能變本加厲。
附件二
本律師參選台北律師公會選舉編號第28號,參選的政見如下:
一、改變選舉制度,揚棄違法違憲的人民團體選罷辦法第四條 「以無記名連記法」製造派系鬥爭的選舉方式 ,全面改為合法合憲的「無記名單記法 」選舉方式。
二、行政訴訟業務為律師的專業領域,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三審為律師強制代理,僅能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代理人出庭, 會除其他人員可以代理訴訟的規定 拓展律師業務領域。
三、律師團體最大的永遠在野及監督政府的人民團體,強化公會為會員服務、合理繳費及加強倫理訓練及監督政府功能,取締及移送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的違反律師法案件。
***** 台北律師公會 2020年 理監事選舉 請支持堅持改革的律師參選人 理事28號 邱一峰律師監事請投15號 蕭蒼澤律師感恩。
律師法第 143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前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當然理事應於當選後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依本法規定完成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組織改制事宜。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之理事長應於其就任後三個月內,將組織改造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辦理相關登記。
前項會員代表大會應出席者如下:
一、當然會員代表:由全體理事、監事兼任。
二、個人會員代表。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推派一般會員一人擔任。
第二項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第一項之組織改造委員會成立後,關於內部規章之訂定、修正與廢止,應先徵詢其意見。
律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2 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個人會員名冊後一個月內,辦理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選舉,由前條第二項確定之全體個人會員以通訊或電子投票方式直接選出之。
參選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個人會員,為二種以上候選人之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第一項選舉之應選名額及選舉辦法如下:
一、理事四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採聯名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其餘理事除由各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兼任為當然理事外,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九人。
二、監事十一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四人。
三、個人會員代表七十八人,採登記候選方式,由個人會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為二十六人。
前項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及個人會員代表之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為期二年。
地方律師公會理事長如為該地方律師公會之特別會員,該地方律師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應另推派具一般會員身分之理事兼任第三項第一款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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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仙過海與十二金釵
誰能奪下專利師公會理事長席位?
今天是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第三屆會員大會暨理、監事選舉,此次專利師公會理監事改選戰況十分激烈,由現任理事長蔣大中領軍的八位理事候選人,對決現任專利師公會副理事長吳冠賜帶領的「十二聯盟」,在兩方強力動員下,專利師出席人數高達290位,經過臨時動議改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出15名理事,最後吳冠賜終於勝出,成為下一屆專利師公會理事長!
【今日當選名單最速報】
理事長:吳冠賜
副理事長:林發立
15位理事當選人:
洪澄文、林發立、秦建譜、吳冠賜、周良吉、李文賢、廖鉦達、吳宏亮、何愛文、宿希成、蔣大中、陳和貴、祁明輝、馮達發、林景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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