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 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2019-02-1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一。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的規定。
國稅局舉例說明,公司一百零八年一月分配一百萬元的股利給外國股東,應按給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一,就源扣繳所得稅二十一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的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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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03高行法律問題座談會
本次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
其中部分提案已獲致共識,包括:
1.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於強制執行程序所為裁定,經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對抗告審所為相關裁定,不得抗告於最高行政法院;
2.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性質,屬行政契約,其所生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3.此外,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補稅處分經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確定者,行政法院對裁罰基礎之漏稅事實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於有關漏稅罰之裁判,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
4.又,對程序違章建築未依限補辦手續後所發拆除通知單,因其內容係將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應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予以拆除,該拆除通知單應為行政處分;
5.另,海關為保全其對受處分人之公法上金錢聲請為假扣押,因其後應受處分人提起撤銷訴訟,則假扣押聲請應由管轄撤銷訴訟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