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21期(2021,9)
📕本期內容
【月旦時論】
🎯房地合一稅之規避防杜條款──談所得稅法第4條之4的修正/柯格鐘
🎯輕鬆掌握房地合一2.0,別讓獲利大失血/廖建勛
🎯股權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之爭議/林俊宏
🎯稅捐執行之拍賣無效/黃俊杰
🎯個人在投保年金保險各種給付之稅負解析/陳心儀
【爭點解析】
🔸私設通路如何連結法定空地?得否免徵地價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簡析/鄧輝鼎
【學習式判解評析】
✒遊戲幣交易的進項稅額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公告房地合一2.0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吳鳳琴
◾營業稅法函令釋示:正常營業人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黃琦文、夏翊翔
【法規解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解讀/曾邑倫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租稅法令(三則)(所得稅法令、貨物稅法令)/黃琪媖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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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1的網紅張耀中,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電話亭KTV盛行 議員籲訂管理規範』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造型像電話亭的「個人KTV」在各大商圈及百貨商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有如夾娃娃機的翻版。市議員張耀中、鄭功進表示,「個人KTV」是「寂寞經濟」下的產業,在台中市保守估計至少破百台,而無人商店是未來趨勢,市府有必要訂定一套管理規範,讓新興...
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營業人經網路銷售貨物應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才能扣減應納之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交易平臺是現代人不可或缺之交易管道,近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宅經濟」暴發,網路交易更加熱絡。而經常性利用網路接受買家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之營業人,如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除須使用統一發票外,也要留意取得合法之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以免報繳每期營業稅時,因無進項稅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導致需繳納較多的營業稅,影響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時,依規定支付的營業稅額,而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以其支付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其權利的行使,惟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應以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始為准予扣減之合法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所轄A君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4年7月至107年12月間利用露天市集、蝦皮及Yahoo等網路購物平台,以會員帳號happy經營網路拍賣業務銷售3C產品,銷售金額達4千餘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並處罰鍰合計4百餘萬元。A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銷售之商品皆自國外亞馬遜網站購入後,利用手提包裹帶回或以小額包裹寄回臺灣,海關已完成代徵或免徵營業稅程序,其並無逃漏營業稅,且已提示進貨證明,進項稅額請准予扣抵。該局認為A君於上述3年半期間,藉由網路銷售貨物之筆數超過數百筆,足勘認定係屬經常性且持續性從事網路銷貨之營業人,應於月銷售額達8萬元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又其所提示之進貨證明文件僅有國外網站訂貨單,並非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申報進項合法憑證,且未載有已含有我國營業稅額,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原處分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維持,遞經訴願及行政訴訟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辦理稅籍登記前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因未記載統一編號,不符前述營業稅法規定之進項憑證要件,營業人可於辦妥稅籍登記後,檢具確係為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進項憑證,向稽徵機關提出專案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後准予扣抵。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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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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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電話亭KTV盛行 議員籲訂管理規範』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造型像電話亭的「個人KTV」在各大商圈及百貨商場如雨後春筍般出現,有如夾娃娃機的翻版。市議員張耀中、鄭功進表示,「個人KTV」是「寂寞經濟」下的產業,在台中市保守估計至少破百台,而無人商店是未來趨勢,市府有必要訂定一套管理規範,讓新興行業可以生存下去。
議員:須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
張耀中指出,在一中、逢甲、東海等商圈都至少有二、三家業者在經營「個人KTV」,這是「寂寞經濟」下的新興產業,由於比大型KTV消費低廉,受到學生、上班族歡迎。市府將該產業比照一般KTV管理,要求業者辦理公共安全申報,若依照「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視聽歌唱業應距離學校二百公尺以上,一中商圈的業者明顯違反規定,以致業者相當恐慌。
鄭功進也說,「個人KTV」在台中市保守估計破百台,因未定著於土地上,應該不受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建議市府針對新樣態娛樂機台,全面進行盤點,提出一套兼顧業者與民眾權益的管理辦法,否則容易扼殺甫萌芽的寂寞經濟商機。
市府:業者須符商業登記等規定
經發局說明,電話亭式KTV是屬一般的休閒娛樂服務業,有關土地使用分區、建築、消防、噪音等問題,將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管理。另外,電話亭式KTV、夾娃娃機的管理將與自助洗衣店、自助洗車等無人商店一致,業主須符合商業登記或公司法的規定,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則營業人得免辦商業登記。
另外,市府「公安聯合稽查小組聯繫會報」三月中旬即討論如何管理電話亭式KTV,將研議法規適用標準。
是否訂規範 經發局:將持續觀察
經發局長呂曜志表示,由於無人商店是營業方式的一種,也設在商業場所內,公安聯繫會報初步共識其管理回歸各主管機關,未來將持續觀察無人商店發展,必要時,會在「台中市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中針對其特性,增訂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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