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不是非黑即白,而是價值觀的交會
近期鐵道警察在值勤時遇害身亡,兇嫌因思覺失調被判處無罪50萬交保,接受五年強制就醫,此等判決出來後社會出現了相當分歧的看法。
一派的人以行為論做為裁決依據,也就是無論你的當下情況為何,一旦你做出了此等結果,事後你就得一定受到相關的懲處,不該有任何的模糊空間。
一派的人以目的論做為裁決依據,也就是去考量事件的當下,他是為何會做出此等決定,事後的相關懲處會依據當時情況做量刑與調整。
這兩種論述都有其正確性,也有其時代意義,每個人心中的價值觀選擇,包容與溝通也是台灣多元文化的重心,於是我想到我多年前曾買過並且閱讀的這本書
【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這是哈佛大學政治哲學教授麥可·桑德爾關於政治哲學的一本著作。本書是為了桑德爾在哈佛大學教了三十多年的著名課程「正義」而寫,當年在公視以及網路上都能找到相當多課程的內容與摘要。
其中書中提到的幾個情況,很適合用這兩派人的論述去做思考。
以下內容取自書評
2005 年,四名美國海豹特種兵在阿富汗,正前往巴基斯坦邊界執行秘密偵查任務,要捉拿一名塔利班領袖。根據情報,這領袖帶領一百四十多名火力強大的民兵,藏身於山區村落裡。
四人小心翼翼沿山路前進,務求不被當地人發現。但不久,他們遇上兩名帶著百多隻山羊的阿富汗牧羊人和一名十四歲男孩。這三人都沒帶武器。美軍用槍對準他們,要他們坐在地上,並爭論該如何處置他們。由於四名士兵都沒帶繩索,不能把他們綁起,再另尋藏身之處,加上時間緊迫,只能迅速決定殺掉或者放走他們。
問題來了:如果你是這四名美軍,會選擇殺掉還是放走三人呢?也許你會認為自保乃人之常情,若放走他們,他們就可能向塔利班通風報信,最終威脅自己與同袍的人身安全,所以應該選擇殺死他們;也許你會遲疑不決,畢竟這三人看來是手無寸鐵的普通百姓,他們事後也不一定會向敵人告密。所以,如果現在殺死他們,便可能濫殺無辜,違背人性良知。
這四人最後決定投票,投票的結果是放了牧羊人(四人中有一票棄權)。投下關鍵一票的人,魯特爾,事後卻後悔不已。因為放人後一小時後左右,他們四人被一百名持半自動步槍與火箭炮的塔利班包圍。魯特爾的三名同袍在激戰中喪命,一架趕來營救的直升機也被擊落,機上十六人全部陣亡。
以事後的結果來看,如果以目的論來看,投下關鍵一票的人本是為了減少傷及無辜,卻造成了全軍不可挽回的犧牲,但以行為論來看,他的投票造成了全軍的犧牲,就該為此作出全責負擔。
台灣當代知名電影導演李安,曾拍過一部電影「少年pi的奇幻旅程」,其中就提到國際判決上相當經典的一則判例。
【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
三名船員為了生存殺死並食用了另一名船員,引起了有關食人在內的一系列倫理爭議。英國政府認為應該將兩人依謀殺罪起訴,而後三人被法院判處絞刑,基於當時的民意與人道立場,女王特赦了三人,將死刑改為監禁半年。但建立了「緊急避難並不能合理化謀殺行徑」的法律論述。
如果以行為論做為判決依據,這三名船員犯了殺人罪,沒有任何理由就該接受死刑。
如果以目的論來看,這三人為了生存做出不得不的選擇,在量刑時可以做出減刑。
無論你的價值觀告訴你選擇目的論、行為論,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請你仔細想想,你的價值觀是否從一而終,是否都是用同樣的思維邏輯作出判決。
鐵路殺警你用何者下決定?
美軍事件呢?
船員事件呢?
當你今天這件事情用目的論判,明天又用行為論判,這才是讓社會有更多衝突與矛盾的地方。
【促進更多討論與交流,社會才有進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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