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自傷與純粹經濟上損失>
各位好,我是賴川,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談商品自傷的損害,這篇短文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簡介商品自傷與商品瑕疵之區分,第二部分則是探討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抑或僅是純粹經濟上損失而已。
這是一個傳統的爭點,各位不妨利用約7-10分鐘閱讀本篇短文加以複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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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商品自傷」與「商品瑕疵」之區分
商品自傷,是指商品因本身之缺陷所引發之損害,即商品因原本之瑕疵,而導致商品毀損或滅失之損害。
此處必須提醒讀者的是,各位務必要嚴格區分「商品瑕疵」與「商品自傷」二個不同法律概念。
首先,所謂的「商品瑕疵」,是指在買受人在取得商品時,商品本身即有之不合於約定之瑕疵而言,如買受手機時,手機內之電池或螢幕具有瑕疵。
至於「商品自傷」,則是指商品因原本已存在之瑕疵,而進一步使商品另發生更嚴重之損害。如手機因零件有瑕疵,致手機自燃起火而全部滅失,手機原本存在之零件瑕疵,為商品瑕疵,因零件瑕疵自燃起火使手機進一步滅失,該滅失之損害,則為商品自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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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商品自傷之損害:純粹經濟上損失與權利侵害
爭點:商品自傷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
商品自傷是否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侵害」,抑或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而只能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
■ 純粹經濟上損失說(通說與晚近實務)
通說認為,商品自傷,是純粹經濟上損失,理由如下:
首先,商品本身的瑕疵或缺陷在交付時,即已經存在。因此,在出賣人造成商品瑕疵時,買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權,故非對於買受人之所有權的侵害,而是契約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保護之範疇。
其次,商品自傷而生的經濟上損失,其損失範圍不易區分與確定,應由契約法統一規範,較為妥當。契約法對於商品瑕疵所生之損害,就其要件、法律效果及消滅時效,設有詳細規定。若買受人得直接以侵權責任法請求損害賠償,將使民法關於買賣契約所設之相關規定,形同具文。
最後,買受人得藉由契約協商,適度保護自己權益,以排除商品缺陷之情事。在買受人對於商品之危險具有充分資訊,得與製造人藉由契約之締結而保護其權益時,侵權責任法對於買受人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危險,並無強制介入之必要。
就我國實務而言,法院過去曾肯定在商品自傷案件,因出賣人違反交易往來安全義務而須依侵權責任負責。然而,最高法院在晚近判決已改變先前見解,如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在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中,原告自來水公司與被告臺瑞公司訂立水管埋設工程承攬契約。臺瑞公司將部分製造PCCP水管工作交由另一被告新藝工業公司承攬製造。而於工程完工後,水管發生破裂致供水中斷,經調查發現,由新藝公司提供之水管多已劣化,原告遂全面抽換系爭水管,並起訴主張其與新藝公司雖無契約關係,惟新藝公司因過失提供劣質水管,乃過失侵害其權利,應賠償相關費用之損失。
法院認為,新藝公司僅與臺瑞公司間有委託製造契約,與原告間並無契約關係且未對原告為任何交付行為,縱交付臺瑞公司憑以施工之水管有瑕疵,致原告須抽換水管而支付費用,原告亦僅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尚難認其權利受有如何損害。新藝公司自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過失侵權行為責任。
由此可知,法院認為,新藝公司製作水管提供於臺瑞公司使用於系爭工程,該水管具有瑕疵(商品瑕疵),並因該瑕疵而使水管進一步破裂(商品自傷),最後導致必須全面抽換水管,法院認為此商品自傷所生之損害,是純粹經濟上損失,並非權利侵害,故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 權利侵害說(少數說)
陳忠五教授則認為,商品瑕疵與商品自傷不同。商品瑕疵,是指商品的瑕疵或缺陷本身,例如:商品本身的品質或效用不佳。其侵害者是契約所創設之給付利益(履行利益),係「純粹經濟上損失」。然而,商品自傷,是商品的瑕疵或缺陷,進一步對商品的「物之完整性」造成侵害,固然常相伴於契約關係發生,但無必然關係,應屬固有利益之「權利」侵害。
■ 小結
筆者初步簡單想法是,商品瑕疵和商品自傷不同,買受人取得有瑕疵之商品,因買受人自始取得者,即為有瑕疵之所有權,所以不能認為商品瑕疵是侵害買受人之所有權,此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商品自傷之損害,則是買受人已取得有瑕疵之商品所有權後,該瑕疵商品所有權又因其瑕疵而遭受進一步之侵害,則邏輯上將商品自傷歸為所有權之侵害,有其道理。
然而,從比較法來看,確實不論英美或歐陸,多數國家與國際契約法相關整合文件等,都認為商品自傷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探究其原因,均是不願使商品自傷之損害得同時另依侵權責任法請求賠償,而統一由契約法規範處理,以維持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分際。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15
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 在 Mika ீ 黃杏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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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Drunk Island 🌴 「 爛醉夏夏叫 攝影比賽 」
🌴參賽資格🌴
* 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或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使用攝影機器則不限。
* 如不符合參賽資格,或未提供真實、正確之個人資料者,將取消參賽及得
獎資格。
🌴活動期間🌴
2019/07/20~2019/10/20
* 初選:參加者需拍照打卡並於FB粉絲團按讚後上傳照片
hashtag #爛醉夏夏叫 即可參加此活動。
* 決選:評審團依照初選階段的三大作品進行最後決選,合計得分(評審/網
路)後確認最後得獎者。
* 網路人氣票選:針對所有作品開放網路線上按讚票選,須以 Facebook或
IG 帳號登入按讚,累積讚數最高的作品將獲得「網路人氣FB/IG獎」各一
名。
🌴主題🌴
需於爛醉各角落取材,能以照片呈現出台灣的夏天也能很國外之情境。
組別共分為四大組別:
🌵DAY造景組 / 🌵DAY餐點組。
🏜NIGHT夜景組 / 🏜NIGHT餐酒組。
🌴作品規範🌴
* 詳讀比賽所有規範並同意後始得參與比賽。
* 一位參賽者最多報名1件作品,且不可同作品跨主題重複參賽。
* 參賽作品須完整hasgtag且設定為開放照片,並能充分符合主題之情境。
* 作品交件請另將拍攝之作品上傳至本粉絲團活動網頁相簿。對於活動內容
有任何疑問者,請私訊小編提出您的問題。
* 不可使用其他攝影輔助設備 (ex: 燈具架、閃燈等影響其他顧客之設備拍攝
作品)爛醉咖啡有權利拒絕拍攝現場發生類似之行為。
* 照片清晰度皆可能影響攝影評選結果,建議提供較大的照片,但最大不可
超過5MB。
* 手機拍攝,建議使用原生相機拍攝,再視個人喜好使用後製軟體修圖做合
理調色編修(ex: 亮度、對比、色彩飽和度),且作品可視情況進行適度裁
切。
* 不可使用合成、疊圖等方式無中生有添加影像,但可使用數位修圖手段消
去圖上多餘物件
* 作品後製加工之許可: 可進行濾鏡調色、亮度、對比、色階、飽和、曝光
等基本參數進行調整與畫面裁切。
* 參賽作品需為投稿者本人親自拍攝之作品,並為合法之攝影作品。
* 參賽同時,即代表參賽者同意且未違反與第三者之協議、保證參賽作品為
其所原創,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未侵犯其他任何個人或實體法律上
權利及利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以及姓名、隱
私、肖像、名譽等人格法益),且未有第三者對該參賽作品具備任何權利、
所有權、主張擁有或相關利益,亦未有其他違法侵權情事。
* 投稿作品必須未曾公開發表,不可於其他攝影比賽得獎。作品著作權已被
買斷者請勿參賽,若有糾紛將取消參賽資格。得獎作品亦不得參加其他競
賽。得獎作品於得獎頒布一年內,除可刊登得獎者個人網站外,不得作為
其他商業用途使用,並同意讓主辦單位無償使用發表於各平台。(公開發
表之定義為不曾平面出版、公開展覽、投稿至線上販售之圖庫者。但發表
於Facebook、Instagram、個人部落格、網路論壇者不在此限。)
🌴比賽評選方式🌴
* 由主辦單位,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評分標準為
作品創意30%
主題切合度30%
攝影技巧20%
攝影品質20%
* 決選評審:
TOMO/MIKA/姜新禹/紐約臥底。
* 初選評審:
TOMO/MIKA/姜新禹/紐約臥底。
⛱️比賽獎項⛱️
參賽組別
🎯DAY造景獎/1名,獎品:美圖手機
🎯DAY餐點獎/1名,獎品韓國來回機票一張
🎯NIGHT夜景獎/1名,獎品:Airpods
🎯NIGHT餐酒獎/1名,泰國來回機票一張
*獎品依實際領取款式之訂價計算中獎所得,本公司保有變更獎品品項之權利。
🌴獎項介紹🌴
* 獎項:所有有效參賽作品中評選依DAY/NIGHT 造景組、餐點組等四個組
別,分別選出1名得獎作品,另增設爛醉人氣獎FBIG 各1名。
* 爛醉人氣獎:根據網友票選,獲得最多網友讚數者獲得,FB/IG 以最高讚
數者為主。
(每名參賽者得獎以一個獎項為限,獲獎如有重複,爛醉人氣獎將以次高票
者遞補。)
* 所有獎項將於 2019年10月30日 後公佈於爛醉咖啡FB粉絲團及IG。
* 每名參賽者得獎以一獎為限;最終得獎名額由決選評審視參加者作品水準
議定,必要時得以「從缺」或「增減名額」辦理。
* 所有獎品不得要求更換其他獎品、轉讓或折換現金。
*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
容修改之權利,並有權決定取消、終止、變更或暫停,並且保留最終活
解釋權。
* 得獎者同意主辦單位對所有領取或使用獎品之後果概無需負責。
🌴賽事規範🌴
* 活動主辦單位為 爛醉咖啡,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交件作品內容不應涉嫌違反社會善良風氣良俗或不當內容如毀謗、毀譽、
粗俗、猥褻、造謠、煽情、褻瀆、侵權、威脅、偽造、濫用,或其他引人
厭惡或不合宜之內容。
* 為保障所有參賽者的權益及公平性,已上傳之參賽作品,不得要求刪除、
不可要求更動。同一張照片不可跨組別重複參賽。
* 投稿作品若侵犯他人權利、遭人檢舉等,主辦單位會將作品先行下架,並
請參賽者提供作品原檔,以確認是否合乎活動規則。
* 主辦單位保留活動資格之限制與更動權力,若參賽作品違反活動規則,主
辦單位將可取消參賽資格,並不得再參與本賽事。作品是否符合參賽資格
由主辦單位全權評定。
* 參賽者及參賽作品如有違反本賽事辦法或有違法疑慮,經查證屬實,將對
參賽者進行法律求償。參賽者應配合主辦單位進行調查,例如提供參賽作
品之原始檔案、說明拍攝過程、素材來源等,以供主辦單位檢驗。及對外
澄清,且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損害(含律師費、訴訟費、對第三人的損
害賠償等)。即便參賽者自動放棄參賽資格者,亦同。
* 參賽作品、參賽者姓名及肖像視同同意主辦單位無償使用,或重製該作
品;參賽者並授權主辦單位有重製、改製、公開展示、公開發表、廣宣授
權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主辦單位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 參賽者同意及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姓名,在比賽中提交之作品中進行
標示與其他相關之出版、印刷、展示、陳列、宣傳推廣、發佈及其他主辦
單位認為合適之用途。
* 參賽者同意且需負責保護參賽照片避免遭第三方濫用。參賽者同意主辦單
位得代行使向第三人侵權行為之糾正權,惟主辦單位及相關活動舉辦人就
第三人侵權行為無需負擔任何責任。
* 如賽事過程中有任何不誠信之行為,如軟體機器人投票、駭客行為、大量
申請帳號以進行投票等,任何投機之行為將立即取消參賽資格。
* 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因,如天災、電腦病毒影響、程式漏洞、非正當影
響行為、技術事故,或其他任何主辦單位無法控制之原因,對競賽之運作
與公平性產生侵害時,主辦單位有權淘汰影響賽程之個人參賽者,或有權
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 主辦單位不就任何不正確、不精確或不完整之資訊負擔保責任,不論係因
網站使用者所導致,或因大賽所使用或與大賽相關之任何設備或程式皆
同。主辦單位不就與大賽有關之任何種類技術、硬體或軟體之故障、網路
連結失敗、電腦傳送資料竄改或其他問題或技術性故障負擔任何責任;主
辦單位不就任何錯誤、疏漏、毀壞、中斷、刪除、瑕疵、作業或傳輸延
遲、電信線路中斷、參賽照片遭竊或毀損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或竄改之任何
情況負擔責任;主辦單位不就任何電話網路或線路、電腦線上系統、伺服
器、電腦設備、軟體之任何問題或技術性故障負擔責任,亦不就因技術問
題、人為錯誤或網路或任何網站線路擁擠所導致寄送予主辦單位之電子郵
件故障或前述任何問題合併所產生之問題負擔責任,包括您或任何其他人
之電腦因參賽或下載任何比賽資料相關事宜發生之任何傷害或損害。若參
賽者之參賽照片因任何原因而無法檢視或無法依據規畫運作,包括受電腦
病毒、錯誤(Bugs)、未經授權入侵之傷害、舞弊或技術性故障等,則主
辦單位不負擔任何責任。
* 獲獎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獎品超過1,000元以上者,將開立扣繳憑
單予得獎者。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獎項價值
超過新臺幣20,000元以上,須自付10%機會中獎所得稅,並開立扣繳憑
單;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
人及外國人),不論得獎人所得之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所
得稅。若中獎人為未成年人,須附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件
正反面影印本。
* 經主辦單位確認得獎資格符合後,得獎者須提供身份證明文件領取獎項。
身分證明文件如與登錄資料不符,主辦單位得要求得獎者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否則得取消其得獎資格。
* 如有任何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寄予得獎人之獎品有遲延、錯
誤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刪修之權利,若有任何更動,皆以活
動網站公告為準,不另行通知。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事宜,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告知參賽者下列事項,請參與本活動於進行活動資料填寫前務必詳閱:
*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爛醉咖啡(以下簡稱本公司)。
* 蒐集之目的:舉辦【爛醉夏夏叫攝影比賽】活動及與本活動相關行銷之目
的。
* 個人資料之類別:參賽者依據活動辦法所提供予本公司之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參賽者及得獎者,其姓名、作品、得票數及得獎狀
況等,得由本公司永久展示於本活動或本公司網站,其餘個人資料將由本
公司永久留存。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本公司、本活動網站、展覽活動營運範圍。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委託單位及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
關人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文件、電話、傳真、以自動化機器或其
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以
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或補充/更正、請求
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內容之一部份或全部。(註:參賽
人申請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時,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惟依法,本
公司因執行職務所必須者,得不依本活動參與者請求為之。
*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本活動參與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
司其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無法參加活動,經檢舉或本
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本活動參與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
用、資料不實等情形,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作業,本公司有暫停
停止提供本活動相關服務之權利,如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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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活動製作公司 ,並同意得為活動參與、抽獎相關活動、資料儲存與整
理等用途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
方式均不受任何限制,並得委託第三人為前述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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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等權利。
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屋主出售房屋後才知道是海砂屋,屋主該如何主張權利?】
購屋三、四年後,屋主因換屋而出售,買方於交屋後提起訴訟,屋主才知道所售出的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可以向前屋主主張權利嗎?...⬇️⬇️⬇️
📍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即屬物之瑕疵。買受人就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得於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權利中,擇一行使。
📍但買受人的解除權或請求權,會因為:
1️⃣買受人通知賣方後6個月。
2️⃣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不行使或自而消滅。
📍所以,屋主如在購屋三、四年後,因故出售房屋,買方起訴才知售出房屋是海砂屋, 屋主應該要注意:
▶️積極面對買方提起的訴訟。
⏩立即在時效內,向原屋主提起訴訟,保障自己的權利。
例如:
🕛屋主在103年8月向原屋主購買房屋,在107年8月售出。
🕕買方在108年3月向屋主提起訴訟。
✅屋主應該在108年8月前,也就是交屋日起算5年內趕快向原屋主起訴,才能保障權利。
❎絕對不要等候買方所提起訴訟結果如何,在看看如何處理,因為訴訟須經一段時日,倘等候買方起訴的一審判決後,再向原屋主起訴,經常會超過時效,而須自行負擔損失。
📍而屋主向原屋主起訴後,法官通常會依程序開庭,先停止訴訟,等候買方對屋主起訴的判決結果,再來認定屋主向原屋主起訴,是否有理由。
📍也可能排定調解期日,請買方、屋主及原屋主共同到庭調解,盡量使紛爭得以一次解決。
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 在 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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