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 根本「#偽國產化」!
▌國產化不成,20年9100億價差圖利誰了?
外海離岸風電其中2/3發電量部分屬於遴選標,經濟部確保以每年購回4千多小時的電力、每度價格5.5元,明顯高於世界行情的2.2元,目的是要求競標廠商採用的人力、材料必須國產化。因此「伯威海事」遴選得標。
該公司是由荷蘭商Boskalis與台灣「樺棋營造」合資成立;表面上樺棋營造佔股51%,Boskalis佔股49%,但樺棋營造的持股是「特別股」,根本沒有表決權,因此實際上就是荷蘭商Boskalis主導該公司。坐實了掛「國產」頭賣「洋」肉?!
政府為了推動離岸風電國產化,每度電向伯威海事收購5.5元,比行情的2.2元多了3.3元,以簽約20年計算,等於政府每年要多付450億、20年總計9100億的價差給「伯威海事」。國產化不成,錢卻進了特定公司的口袋,這是標準圖利廠商。經濟部卻不聞不問?!
面對這樣的「偽國產化」,經濟部依舊裝聾作啞?表面我國業者股權較高,但實際上並無投票權,完全不符當初標案設定標準、失去國產化的原意。經濟部若非無能,就是圖利!
呼籲蔡政府、經濟部,要拿出良心、把人民辛苦的納稅錢當錢!必須立即檢討未完成國產化項目、提出完成國產化解決方案,更要針對無法達成國產化依比例檢討 #躉購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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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9期 📌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本文探討之爭點聚焦於公司減資、法人意思形成之多數決與畸零股東意志等。藉由最高法院判決之內容,分析現金減資與提升經營績效、改善財務結構之目的與維護股東權益間之連動,具體分析判決之案例事實內容與所涉之法律爭議,廖大穎老師評析該最高法院判決之妥適性,並提出自身意見,值得一讀。
✏關鍵詞:減資、資本多數決、誠信原則、濫用權利
✏摘要:
民國(下同)104年初始陸續在報章雜誌上披露,相關臺灣商○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商○印書公司」)的新聞,例如「臺灣商○印書館於(去年)上月8日從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遷往新北市新店區……讓已有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的新店,更富文化色彩與書香氣息,而陪伴老主顧多年的雲五大樓,也將走入歷史。
✏試讀
🟧減資與企業策略
增資、減資是資本額增減的相對概念,即實務上之股本變動,在章程明定資本額(公司法第129條)與現行法採授權資本制(公司法第130條)的架構下,相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的變動,與如何兼顧保護股東、債權人權益的議題,依法所定的程序,完成公司之增資、減資。至於減資,一則是因公司財報計算上,平衡公司資本總額與現實財產的不一致,例如公司營運發生巨額虧損,無法以公積填補該虧損時,依減資方式處理,稱為形式上的減資,但如此整理公司的財務狀況,縮小規模,並無實際資金之返還,僅在虧損作帳上的移轉,亦稱為計算上或名義上的減資。二則公司因事業未如當初預期或經濟環境變化,致生公司資金過多時,為整理公司過剩的資本,依減資程序,將公司現實財產,返還給股東,屬實質上的減資,明顯不同於因彌補虧損的形式減資,此為實務上俗稱的現金減資,以減少公司的積極財產,且實質上減資的操作。
🟧減資99.996%與特定股東外之所有股東全數畸零股效果
針對本件商○印書公司減資高達99.996%比重,雖非結束事業,全部返還股東股款,但因減資的結果亦造成除股東雲○基金會1人外,其餘的所有股東持股「畸零股化」現象;質言之,這減資結果的實收資本100元發行股數10股,雖亦非構成「股東不滿二人」,即公司法第315條之法定解散事由,但在減資計畫原本預期「剩10股,而僅股東1人持有5股,其餘股東全數都屬畸零股」之提案,在股份不可分性的設計下,打破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函釋所指摘「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的大原則,思索如此減資動機,實令人費解。
🗒全文請見:減資決議與驅逐股東濫權效之爭議/廖大穎(東海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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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規定:「公司非依減資之規定,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除本法規定外,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而股東所持股份係為特別股或為普通股,則非所問。又依本部66年2月11日商03910號函釋規定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故一股為資本構成之最小單位······」,是以,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應以一股為計算單位。(經濟部90年8月8日商字第09002168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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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本表主要股東資訊係由集保公司以每季底最後一個營業日,計算股東持有公司已完成無實體登錄交付(含庫藏股)之普通股及特別股合計達百分之五以上資料。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