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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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世界已進入混沌不堪狀態,還是我們所處環境情報量太多導致大家無法花費太多心力停留在同一事件上⋯⋯最近我發現,比起什麼日行一善,不要輕易放過惡質人士可能對世界更有幫助😒
近期日本有個新聞相當令人消化不良
三月份,北海道旭川公園裡發現了14歲中學生廣瀬爽彩被凍死的遺體,據說公園就在她家步行範圍內,一個有行動能力的人要被凍死有相當難度就算,選擇凍死當自殺手段也很有違和感,廣瀨小姐究竟經歷了什麼呢?
根據週刊文春報導,她在2019年4月進入中學後就不斷受到前輩們惡質的集團霸凌,他們(有男有女)要求廣瀨拍下裸露照片,進而擴散到群組內。
同年6月份,加害者們進一步迫害廣瀨
他們將她圍堵在橋墩上並威脅「我們要將裸照擴散給更多沒看過的人」
「求你們不要這樣」廣瀨小姐哀求
「妳去死我們就住手」
「了解,我死了拜託你們把檔案消除」
「沒種死就不要講這種話」
結果在眾人逼迫下廣瀨小姐真的跨越柵欄投河了。所幸經過的路人報案,廣瀨獲救之後沒有生命大礙。
事發後,加害者們怕事跡敗露於是口徑一致跟警察表示「出生單親家庭的廣瀨是因為被母親虐待,一時想不開才投河,我們其實好擔心她」
(看到沒,演技是加害者的必備才能😒)
相信了少年少女謊言的警察,竟然真的在當下禁止媽媽去醫院接近廣瀨。經過一段時間確定查無此事後,媽媽才被准許會面,也才拿回被警察保管的女兒手機。
打開女兒手機後媽媽覺得很奇怪,那些聲稱很擔心廣瀨的「朋友們」竟然沒有任何一個人傳關心訊息或打電話來。於是媽媽看了Line裡過去的對話,才確定女兒正被霸凌著。
媽媽將所有證據交給警方希望為女兒討回公道,但警方介入調查後有好的結果嗎?很遺憾,沒有!
有的加害者因為未滿十四歲所以可免於刑責、有的加害者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只是被警告,從結論來說沒有任何一個人受到實質處罰。
沒被處罰的加害者當然也沒有反省自己!沒多久他們就復原了被警察要求刪除的廣瀨裸照檔案,繼續在網路上擴散。即使再度被警告,他們還是有辦法復原,廣瀨的裸照就在警告→復原擴散→警告→復原擴散的惡性循環中,持續散佈著。
法律不能彰顯正義,那麼學校呢?
學校更遺憾!根據廣瀨媽媽在8月18日公開的手記裡提到,學校方面勸她「十位加害者的未來和一位被害者的未來哪個重要?當然是十位加害者的未來重要。難道要為了妳女兒一個人毀掉其他十位少年少女嗎?哪種作法對日本的未來好處比較多,請妳冷靜思考」
對外學校總以「沒有霸凌事件」「單獨個案不方便回答」「廣瀨一直以來精神狀態就有些問題」等藉口隱蔽事實真相,就連旭川市教育委員會也認為沒有霸凌。
投河事件後,廣瀨小姐就患了PTSD(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無法出門上學只能在家休養。今年二月份她無故離家行蹤不明後,再次被發現就是三月份的凍死遺體了。
大多數時候我們看到此類新聞只能生氣,只能問公道正義何在?但有些人士熱心的付出了行動,以「不揭開事件真相不罷休」的姿態死咬著不放,這種黏著力我個人覺得在這年代非常、非常值得珍惜❤️
首先是週刊文春花了很多版面報導,文藝春秋也在九月要出版「女兒的遺體凍結了—旭川女子中學生霸凌凍死事件」一書希望喚起更多人的關心。
原本是神奈川縣刑警的犯罪線記者小川泰平先生也不放棄的持續在取材報導。人材育成家加藤秀視先生則依據請願法發起了「百萬人署名活動」希望本事件能重新搜查、並要求重組公正嚴謹的第三方調查組織。
他們原本就認識廣瀬爽彩嗎?不,沒人認識她本人。大人們只是對於無辜受害者所經歷的一切、對於只會隱蔽的學校及調查體制、對於絲毫不知反省且沒有受到處罰的加害者感到無可容忍罷了。尤其加害者隱蔽者順利逃過的話,就代表社會允許這類事件,換句話說今後可能有更多受害者出現😔
「得饒人處且饒人」這句話有時候非常鄉愿,對於喜歡說謊的、對於心術不正的惡質人士,我們的漠視可能就是在幫整個社會培養罪犯、培養詐欺師!
PS前幾天在IG限時動態以「那些年我們遇到的騙子」為主題請大家投稿,讀者朋友們投稿的警世經驗都非常有參考價值,我放在IG首頁的精選裡,歡迎大家有空時自行觀看。
中古小姐IG帳號:welovesheep
犯罪事實同一性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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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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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犯罪事實同一性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收看范琪斐的寰宇漫遊,今天的琪斐大放送我們要來談談,美國政壇熱騰騰的大醜聞,也就是川普.....的對手,拜登,的兒子,據傳不只通俄、通烏還親中,哇!他人緣是不是太好了一點?這個醜聞到底有沒有事實根據?會成為左右美國大選的關鍵嗎?
大家好,我是范琪斐。在上星期就有很多川粉,來提醒我們有這條新聞,我們開編輯會議的時候,大家也一致通過要講這條,而且一定要擺頭條,由最疼愛川貴人的,我來講。相信有在關心美國總統大選的朋友們,應該都看到一些報導說,共和黨公布了一份調查報告,指控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Joe Biden)的兒子韓特(Hunter Biden),和中國、俄羅斯和烏克蘭有金錢往來,甚至涉及人口販賣!
這麼嚴重,這個韓特太混蛋了,拜登如果真的為了兒子護航,他跟川普又有什麼差別呢?但你如果去看CNN說法就完全不同了!.....What! 找不到,太誇張了吧,到底是不重要,還是太重要?好啦!來看其他的左派媒體吧,《紐約時報》就強調,「共和黨的調查並沒有發現拜登本人涉案」,另一個左派媒體《華盛頓郵報》的標題是:「報告並不能替川普的陰謀論背書」。這個陰謀論指的是拜登為了護兒,試圖驅逐烏克蘭檢察官。這就是文字的藝術啊~看得我還以為是在講兩件不同的事情咧!
這份報告叫《韓特拜登、布里斯瑪與腐敗:對美國政府政策和相關問題的影響》,洋洋灑灑總共有87頁,拿來墊便當超好用,是由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與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強生(Ron Johnson),以及「財政委員會」主席葛拉斯里(Chuck Grassley),耗時一年共同完成的。有些內容是先前就被媒體報導過的,我知道可能沒什麼人願意花時間看,我們就幫大家畫個重點。簡單來說就是韓特就是個「靠爸族」,趁著老爸在擔任歐巴馬副手時,接觸各國企業和富商,從中獲得利益,甚至因此影響到歐巴馬時代的烏克蘭政策。
報告指出,2014年烏克蘭首都基輔爆發大規模反政府示威,當時親俄派的總統亞努科維奇(Viktor Yanukovych)被迫下台逃亡,由親歐派富商波洛申科(Petro Poroshenko)接任,不久後當時是美國副總統的拜登就訪問烏克蘭了,然後再過幾天(2014年5月12日),烏克蘭最大的私人天然氣公司布里斯瑪(Burisma)就高薪僱用了沒有任何能源相關背景的韓特當顧問,讓他加入董事會,還每月給他5萬美元高薪(150萬台幣)。
不過當時拜登就是負責美國的對烏克蘭政策,歐巴馬要他調查烏克蘭官員貪污案,布里斯瑪剛好跟親俄派往來密切,但韓特又莫名其妙跑去當人家公司的董事,結果兩年後,拜登一個電話導致當時的烏克蘭檢察總長被撤職,針對布里斯瑪的相關司法調查也就不了了之。去年12月川普不是被民主黨彈劾嗎?其實就是因為川普曾經要求烏克蘭新總統調查拜登父子檔,在布里斯瑪案中有沒有涉及利益衝突。所以最新報告就指控歐巴馬政府明明就知道韓特的立場「有問題」,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除了烏克蘭,這次共和黨更花了14頁鉅細靡遺解釋,韓特和中共怎麼「眉來眼去」,收取與中國軍方往來密切的企業和個人金錢。給韓特錢的,主要是中國神秘富商「葉簡明」,這個「葉簡明」創辦的公司,被認為是中共江澤明派勢力的白手套,他在2018年已經被習近平抓了。不過就在被捕的半年前,(2017/08)「葉簡明」旗下的公司,匯了500萬美元給一家叫做「Hudson West III」的有限公司,然後這家公司在13個月內又陸續轉了479萬美元的「諮詢費」給韓特(1.44億台幣),同一時間韓特又匯了140萬美元(4200萬台幣)給叔叔詹姆斯跟他太太(James and Sara Biden)。2017年底,「葉簡明」突然收購俄羅斯石油公司14%的股份,在當時引發了大轟動,但就在收購案曝光的同一天,韓特以及詹姆斯夫婦,申請到了一張額度10萬美元的信用卡(300萬台幣),然後這三人就用這張卡在全球瘋狂血拚,報告就指控說,這是韓特幫「葉簡明」牽線俄羅斯的謝禮。
報告還指控,除了布里斯瑪付給韓特,以及韓特的生意夥伴阿契爾(Devon Archer)總計超過400萬美元的董事酬勞外,韓特、韓特的家人以及阿契爾,還從不少「有背景」的外國人那裡,獲得數百萬美元的可疑收入。其中包括阿契爾從一個哈薩克籍的企業總裁拉奇舍夫(Kenges Rakishev)那裡,獲得14萬2,300美元的「車馬費」。就在同一天,拜登以美國副總統的身分與烏克蘭總理耶森尤克(Arseniy Yatsenyuk)一起在基輔出席活動,和烏克蘭議員討論俄羅斯在克里米亞的行動。
而且2014年韓特和合夥人共同創立的一家投資公司,從俄羅斯女首富,也就是前莫斯科市長的遺孀「巴圖琳娜」(Elena Baturina)那裡收到350萬美元的電匯(1.05億台幣),這筆款項是透過一家「巴圖琳娜」收購的德國公司匯款的。而且這位女富婆也曾經9度透過韓特公司的銀行帳戶,匯錢給美國一家企業。報告還發現,韓特在他老爸擔任副總統期間,經常一起搭乘「空軍二號」全世界跑透透,名義上是跟著老爸一起訪問,實際上趁機旅遊外加談自己的私人生意。而且2009到2014年期間,韓特是美國特勤局的被保護人,報告指出他在特工保護下,跑了28個城市,其中包括莫斯科、北京,甚至台北。此外,韓特還被指控付錢給俄羅斯或東歐國家的一些婦女,而這些婦女似乎跟一個「東歐賣淫或人口販賣組織」有關。
「落落長」講了一堆,但其實報告也承認,有些指控「無法被證實」,也無法提供進一步細節,例如韓特跟人蛇集團有往來這件事,欸,這不是我在護航喔,連《FOX News》都是這麼說的。而且其實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拜登是為了兒子要烏克蘭檢察官被開除,或是拜登一家的行為構成犯罪事實。目前已經有共和黨議員說要把報告提交給司法部審查,來決定要不要對韓特提起刑事訴訟。
不過現在距離總統大選只剩下六週,這份報告又偏偏挑在候選人第一場辯論的一週前出爐,時機點格外敏感,民主黨就指控共和黨耍手段傷害拜登、試圖影響總統大選,而共和黨就說你們雙標,雖然整件事情看起來跟拜登本人沒有太大的關係,但是韓特畢竟是拜登的兒子,自己的兒子出事了,你能放著不管嗎?據說韓特還有性愛影片外洩耶,拜登當然臉上無光,況且現在是美選關鍵時刻,任何一點風吹草動,就算是一點點謠言,都可能會對支持率造成很大的影響。現在大家都在等著看,韓特的負面新聞會不會持續發酵,變成選戰的轉捩點
今天琪斐大放送的關鍵字是:
#拜登兒賺飽
#左右派媒體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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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琪斐的寰宇漫遊》每周四晚間8點55分在 #寰宇新聞台 播出,沒跟上的也沒關係,歡迎訂閱我們的 YouTube 頻道 🔔#范琪斐的寰宇漫遊 🔔https://reurl.cc/ZvKM3 1000pm準時上傳完整版!

犯罪事實同一性 在 大麻煩翻譯組JackO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HazbinHotel #PI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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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影片網址(Original Video Lin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lmswo0S0e0
考完試以為自己輕鬆了
突然忘記自己同時也是老師要去改考卷跟上班 (拍額頭)
於是又再次陷入繁忙的輪迴
註解區:
1:14 Angel開頭說"To be fair..."
fair這個字是「公平」的意思, 所以這裡Angel的意思其實是「我們不管他是誰, 公平地說」「妳相信過任何男人嗎?」
但因為中文我們開頭不會說「公平地說...」所以我們改成「憑心而論」來傳遞Angel的這句「不管他是什麼鬼神怪物, 反正妳就不相信男人啊~」
1:16 Any man? man?
其實man也可以指「人類」, 這裡連續問下去的部分也是Angel想表達「妳就誰都不信啊, 男人妳又不信, 其他普通人勒?」
2:48
我後來發現這句很多人都會被一個慣用法誤導導致翻錯
以前大概國中附近會學到"As long as" = 只要...(成立)
但這裡Charlie是說"for as long as you desire."
承接上一句「我命令你協助這間旅館」for (+時間) as long as (如同...一樣長)
因此必須被解讀成「我命令你協助這間旅館」「時間長度 就如同 你想要的 一樣長」
Charlie只是為了推掉「跟Alastor達成可疑的協議」這點
她並不是真的想用公主的名義強迫(也強迫不來XD) Alastor幫她忙
所以後面那句就是一個給尊重「那... 你就幫到不想幫為止, 想離開也沒關係」的感覺
3:02
Alastor為什麼這麼在乎微笑, 可以參考我們頻道社群頁面以前的情報翻譯喔
官方Twitter上曾解釋過Alastor為什麼要一直微笑
「一個有關Alastor的有趣事實! 他一直掛在臉上的微笑其實是種強烈強化自己自尊心的型態表現。他認為那些不能把真實情緒藏在微笑底下的人都是非常懦弱的,無論那些人有多強大,Alastor都鄙視他們。他可不喜歡那些常常皺眉頭的人! 他覺得發脾氣是件很可笑的事。」
(更多詳細請翻我們頻道社群貼文OuO/)
4:12
其實我之前就很掙扎到底Husk是想說four(四張)什麼, 還是full house (葫蘆)
我本來想翻葫蘆, 但他的手牌又不像打葫蘆, 所以後來還是翻四張
感謝熱心觀眾「黃紅」在底下留言點出他應該是想說full house
5:10
這裡的"If you wish"涵義上應該要是直翻的「如果你想要的話」
因為Alastor的意思其實是「你希望(我把這工作變得更吸引你)的話, 我可以變喔~」(變出酒給他)
這樣
但一樣的問題, 承接上句「我可以讓這份工作看起來更吸引你」「如果你想要的話」(會變成Alastor很像在說「如果你想接下這份工作的話」, 但不是, 他是說「如果你想要我讓這份工作更吸引你的話」
所以我們改成「如果你願意(接下這工作)的話」來讓中文變流暢
5:26
其實我也沒有很確定我有沒有聽對Vaggie說的
我最後推測出來的, 最可能的應該是"Nail, waffle, men cave"
nail可以說「有犯罪傾向的事物」, waffle可以是「胡扯胡鬧」, 而這兩個剛好搭上最後的"man cave"
"Man cave"除了字面解讀成「男人洞窟(意指男人聚集的秘密基地)」以外, 它還可以被延伸來指那種「一群男人在裡面喝酒鬧事, 圖謀不軌的秘密基地」(這稍微有點性別刻板印象吧XD 就是對一群男人聚集在一起感到不信任)
6:10
如我們之前社群貼文提過的
「我個人」覺得這裡的belle應該不僅代表著美人, 也有想致敬童話的感覺
其實在想到belle是指美人之前
我更加認為它應該更接近名詞的那個「貝兒」
這種中間有大階梯的畫面,加上歌詞跟動作,我看到的當下感覺就是在致敬《美女與野獸》
第一次看的時候我更覺得歌詞含義應該是「地獄裡獨一無二的惡魔版Belle」
在美女與野獸的故事裡,即使當時野獸一直把貝兒推開,貝兒當時仍然相信野獸(也就是王子)是可以變好的
情況就像Charlie相信著地獄的罪人內心一定有著善良一樣,相信他們能夠改過
6:20
我對"lost cause"本來的認知是「注定沒機會成功的事物」
不過在觀眾提出「死性不改」之後, 我去查了一下, 好像死性不改會比較接近的感覺?
這點我再跟翻譯組的人討論討論
6:24
"dress them up" 就是「幫他們打扮」盛裝打扮等等
但也可以是僅僅做表面功夫的偽裝
這裡Alastor的歌詞跟動作應該是在雙關而已
要給惡魔救贖當然不是靠「把他們打扮的漂漂亮亮」可以處裡的
(但他的動作確實在打扮Vaggie, 所以是雙關字面涵義跟真正的意思XD)
"Dress them up with a smile"「先用微笑來打扮他們」→「先讓他們微笑, 來做好表面, 以此開始救贖的第一步」
所以我們這裡翻成「但我們可以先從微笑開始把他們變好」從微笑開始改變起XD
然後又去弄Vaggie (因為Vaggie在他面前最常臭臉)
7:54 "I am on a roll" 意思是「我手氣正旺」或「正好運不斷」的意思喔
在賭博或是玩遊戲的情況下非常常見這種說法
8:01"The game is set" 意思是「勝負已定」
我猜想, Alastor的意思應該是「那些罪人不會得到救贖, 但我會得到娛樂」的勝負已定
從他告訴Charlie他不相信醉人可以得到救贖的地方 + 他唱歌時說的"lost cause"
前面說「鴻運當頭」是很高興自己有機會參與Charlie的這間旅館(來娛樂自己)
因此把這件事當成一種遊戲, 但因為他堅信這救贖注定沒用, 一定是那些罪人又會自己跌入深淵的鬧劇罷了, 所以最終勝負(大局)已定, 的意思
-剩下的等我想到再來補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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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尾音樂來源:
Track: Janji - Heroes Tonight (feat. Johnning) [NCS Re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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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同學
所謂的犯罪事實同一的「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
這一說到底要怎麼操作???!
下面是基本事實同一說的定義
「以自然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爲判斷標準。且若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然犯罪的時日、
處所、方法、被害客體、犯罪型態、行為人數、被害法益、追訴程序、罪名略有出入,也
不影響事實同一性」
我看完後還是不太能完全理解,到底什麼是 「自然基本社會事實」?
以下是我試著操作「基本事實同一說」,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大家幫我看看。
情況一.偷竊變搶奪
檢察官起訴甲偷竊乙的卡娜赫拉玩偶,法院後來認為是搶奪,是否為犯罪事實同一?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偷竊還是搶奪,基本事實都是「甲拿了乙的卡娜赫拉玩偶
這個行為」
至於是偷竊還是搶奪,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仍是同一犯罪事實
。
---------
情況二.偷竊變強盜
檢察官起訴丙偷丁的粽子,法院後來認為是強盜,是否為犯罪事實同一?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偷竊還是強盜,基本事實都是「丙拿了丁的粽子的這個行
為」
至於是偷竊還是強盜,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仍是同一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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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強盜變偷竊
檢察官起訴A強盜B的安全帽,法院後來認為是偷竊,是否為犯罪事實同一?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強盜還是偷竊,基本事實都是「A拿了B的安全帽的這個行
為」
至於是強盜還是偷竊,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還是同一犯罪事實
。
--------------
情況四.強盜變強奪
檢察官起訴C強盜D的皮包,法院後來認為是搶奪,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強盜還是偷竊,基本事實都是「C拿了D的皮包的這個行為
」
至於是強盜還是搶奪,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還是同一犯罪事實
。
-------------
情況五.搶奪變偷竊
檢察官起訴E搶奪F的手機,法院後來認為是偷竊,是否為同一犯罪事實?
若按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說,不管是搶奪還是偷竊,基本事實都是「E拿了F的手機的這個行為
」
至於是搶奪還是竊盜,只是犯罪方法不同及院檢法律評價不同而已,所以還是同一犯罪事實
。
謝謝各位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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