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了然後呢?遲不修法的《精神衛生法》,什麼時候才能補破洞?
這幾天屏東發生了一件震驚社會的矚目案件,一名具有傷害前科的男子在超商攻擊店員,造成了年僅 30 歲的店員受到嚴重傷害,根據報導指出,該名男子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經啟動強制就醫程序。
此時此刻,我最關心的是被害人以及家屬們,是否得到足夠的支持與協助,度過這一段難熬的時間?
被害人雙眼受創,往後恐怕仍要面對諸多困境,而且,頓時失去了工作與經濟收入,接踵而來的,是手術及照顧的龐大費用,然而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審議平均長達半年之久,這段期間他們的經濟支持是否足夠?
除了身心的重創,接下來被害人即將面對的是漫漫的司法過程,這些他們所面臨的不幸困境,我們的國家除了事發當下的慰問及遺憾之外,後續必須要提供更多的保護與支持。
類似的案件在這幾年間不斷上演,然而,每當發生精神危機事件時,除了遺憾、憤怒,社會大眾更想知道的,是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還能做些什麼,來避免這樣的悲劇一再重演?
此次屏東傷人案的行為人其實已有長期就醫的記錄,但是卻反覆地往返於「病房」與「家門」之間,在社區中沒有足夠的支持機構與網絡,能夠成為病人在社區中生活的支點。
這也再次凸顯了我們一再強調在社會安全網中的嚴重問題,除了醫院與返家之外,中間的轉銜機制、甚至是離院前的評估,都相當缺乏。
理想的社區服務,重視的是病人、照顧者與家庭的整體生活。藥物與住院能協助穩定疾病,離開醫院之後,則需要有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到宅深度服務、社區據點型服務、居住服務、家屬支持服務、同儕支持服務、危機支持服務、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等服務等來承接。這些服務在國內外,其實都有具成效的經驗,但是,仍極度缺乏中央政府在政策與經費上的支持。
目前所謂的中央所提出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政策,事實上也只是一再地將壓力下放給第一線的社工人員,導致資源及人力上嚴重的分配不均,也凸顯了政府長年以來不夠重視心理衛生政策的問題。
去年,在我們所舉辦的《精神衛生法》的修法公聽會中,第一線醫療人員表達實務上所面臨的困境,是面對病人的醫療自主權、家屬的束手無策、以及民眾對社會安全的關注,精神醫療從業人員夾在其中,往往進退兩難。
甚至在協助強制住院治療的業務時,因涉及病人人身自由的拘束,後續陷入訴訟糾紛的處境。因此,無論是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或其他替代處遇的審酌與決定,我們認為都應由司法單位為第三方裁定,衡平「病人自主」、「醫療需求」、與「社會安全」的重大爭議。
還記得 蔡英文 Tsai Ing-wen 總統先前在就職演說提及:「精神疾病、藥癮與家庭暴力等問題,不只是個人或家庭的事,更是政府的事。當家庭無法妥善照顧這些患者時,政府就有責任介入協助」。
然而現實是,目前積極介入的狀況恐怕仍遠遠不足,亦或是方向錯誤,長年缺乏完善的心理衛生機制,導致危機因應與處理機制仍然相當不足,精神疾病病人與家庭照顧者,需要的社區支持服務,更是付之闕如。
進入立法院後,針對精神衛生相關的議題,我們質詢了無數次,也積極地提出政策方向、召開多場公聽會及記者會,更在全國各地以及校園內進行倡議以及對話。終於在去年底,我們整合了各界的意見提出《精神衛生法》全案修法版本。
但,讓人不解的是,已經多年未修的《精神衛生法》,早已不那麼符合現今的社會情勢,行政院卻遲遲不肯提出相對應的版本,更別說在委員會有任何排審、修法的跡象。
修法只是補起社會安全網的其中一個環節,但如果連這個環節都不肯做,要如何讓民眾相信政府的決心?
取而代之,卻是在每當類似的事件發生時,只能看到行政官員出面表達遺憾、抱歉、會努力。
一次次的事件,往往是社會中出現了許多漏洞之後造成的結果,我希望我們的政府除了遺憾之外,能給予社會大眾更實質的具體改進措施,才有可能避免下一個悲劇發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
犯罪被害人補償 在 Rti 中央廣播電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馬國女大生命案 補償通過】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去年10月遭殺害,家屬跨海提出犯罪被害人補償。橋頭地檢署審議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遺屬範圍,同意補償申請人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共約新台幣200多萬元。橋檢表示,目前待申請人提供資料,即可完成後續程序,並將補償金匯款至申請人指定帳戶。另外,因為是國家先支付犯罪補償,所以法條有限額規定,不足部分仍可由被害人遺屬對被告要求賠償。😢😢😢😢😢
#隨機擄人
#犯罪被害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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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補償 在 udn.com 聯合新聞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犯罪被害人補償部分,地檢署已同意補償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總計200多萬元。
犯罪被害人補償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初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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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與車
: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 https://reurl.cc/A0jmr3
: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助理
: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 那個有立場
: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 重點是
: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我就是個法盲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 他今天說有罪
: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 再到後天
: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 請問
: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 "實務見解"改變了
: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 我就信了
: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 再說回頭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 同樣道理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 現在都會判無罪
: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 這樣太奇怪了吧?
: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安安,肥肥我律師啦
這篇稍微回一下這篇文以及最近有關詐騙案爆量的看法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關鍵核心:「誰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這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是法院,是法官,跟檢察官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說白了也就只是行政權裡面的一環,是上行下效的
典型官僚
也就是說,像你提出這個高虹安的案件,他已經被起訴進入到法院的話,唯一能決定有罪
無罪的,就是台上的三位法官
檢察官的地位只是進行論罪攻防,講話的效力跟律師差不多,你可以想像成是民事訴訟中
的原告
兩造間各自講屁話影響法官就只是正常訴訟攻防罷了,不用想太多
檢察官說舊見解沒用,那也要法官認定那是「新見解是穩定見解並且適合本案情況」才有
用
那檢察官可以決定的事情是什麼?
檢察官沒有辦法決定「有罪」,只能決定出一個大致像無罪的東西,叫做不起訴處分,而
且告訴人還可以提再議、准許自訴(以前是交付審判)來翻盤,也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再來我們談到實務見解,為什麼會有實務見解不一致?
這件事情追根究柢其實是法律訂得不夠明確
一般人常誤以為法官的權力多大多大,但老實說只要法律訂死了,寫得清清楚楚哪種行為
有罪,法官也不可能違背,法官只能在法律訂的範圍裡面進行判決
所以問題的根源出在,我們的立法訂出來的東西很不明確,法官沒有辦法利用現行法因應
當前的社會環境以及犯罪型態
這種狀況又可以歸結於兩點
第一是社會變遷得太快
第二是立法機關太怠惰,沒有因應社會環境新立法或修法
首先,第一點是社會變遷太快
要知道我們所使用的歐陸法系最早可以跟溯源到羅馬法時代,這是一個已經2000多年使用
的法律體系
我問你,20年前你手上有iPhone嗎?那時候有人在玩比特幣嗎?有人懂區塊鏈嗎?有人能
想到20年後可以用電腦合成出幾可亂真的聲音、照片,甚至影像嗎?
我們近100年來面臨的科技革新實在太快速了,舊有的法律無法即時因應
立法機構如果沒有快速跟上的話,結果就是我們的法官必須要用已經難以應付新社會環境
的法律,來對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這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那再來,為何我們的立法機關會怠惰?
我想只要我們有一個完全執政的政府,行政院立法院都是同一個集團的人,立法院反映民
意與社會需求,行政院快速寫出草案,立法院再向工廠流水線一樣快速三讀通過,如此一
來…
哦不好意思,我忘了我們已經完全執政8年了,欸嘿
別的事情不說,GPS技術出來多久了?區塊鏈出來多久了?請問我們的科技偵查法現在在
哪裡?請問我們的虛擬通貨交易法現在在哪裡?
通訊保障監察法所授權的偵查手段到現在還停留在中華電信掛線監聽,請問Line之類的網
路電話呢?偵查的法源呢?低軌衛星都飛上天要進入衛星通話時代了
只給偵查機關冷兵器去向詐騙集團宣戰,想辦法弄個合乎事宜的工具都會落得沒有法源違
法偵查的下場,最後只能抓抓基層車手交差,累死偵查機關與法院,被害人拿不回錢,詐
騙集團在海外數錢數到手抽筋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面臨的困境
你給他16世紀大航海時代的造船工具,讓他去修尼米茲核動力航母,最後就導致了我們沒
有足夠精細的工具去處理現代社會所遭遇的問題
每一個法條在一百多年前可能都還算合理,但到了現代,交易型態實在太多了,30年前的
詐騙集團有像現在手法那麼細膩嗎?組織那麼龐大嗎?有足夠多的通訊工具可以進行跨國
協作嗎?
偵查機關要怎麼查?法院要怎麼認定哪些是犯罪的核心行為(構成要件行為),哪些只是
邊緣行為應該要另外修法處理而不是通通抓去關?
總結一下
回到你一開始提高虹安的例子,首先新聞裡提到的實務見解是檢察官提出的
案件已經起訴,能夠決定被告生死的是法院,不是檢察官
檢察官跟律師就只是站在差不多的地位,進行訴訟攻防的雙方而已
法院實務見解的演變,一定有脈絡可循,或許會有一小段時間反覆橫跳,但長時間累積下
來,總會經由無論是過往的最高法院決議或者是像現在的憲法判決做出統一解釋,在立法
不夠明確時就是只能這樣
你所擔心的是所謂「法安定性」的問題,這點所有法律人都知道
你覺得為什麼每個案件適用的實務見解不一樣,人民要怎麼依循
但你要知道每個案件的事實經過長得也不一樣,加上社會變遷實在太快速,不能一概而論
,這是司法權的極限
要不然你就叫立法者把法律都定死,列出立委助理有哪一百種行為不能做,不能喝可樂、
不能滑ptt、不能用vpn,符合哪項就用貪汙治罪條例辦你,每間辦公室都把法條用36號字
體印出來貼在牆上,這樣最沒有爭議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
法官進行審判是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有限度的微調,因此實務見解的形成必然是長時間的
經驗累積,讓案件累積到一個數量後才能形成某種統一見解,這絕對比不上立法形成法律
的速度
司法有非常多的問題在,但至少在你提出的問題裡面,立法機關必須負更大的責任
以及,選出一堆無能立委的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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