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冰島十月驚奇:冰島貓咪搭便車旅行去,四個月後平安回家 ◗◗
照片中的貓咪,名叫 Gunnlaugur,跟主人居住在冰島北部的 Hofsós 小鎮。今年六月,他突然消失不見,原先,主人以為他像往常一樣出門狩獵去了,最多一兩天後就會自己回來,沒有想到卻遲遲等不到貓咪返家。主人開始在小鎮裡挨家挨戶地去詢問、尋找,並持續搜尋了兩個月,但就是找不到 Gunnlaugur。
然而,當時間來到十月,也就是貓咪失蹤的第四個月,Gunnlaugur 在 Varmahlíð 小鎮被人發現,令眾人驚訝的是 ── 這裡距離貓咪的家 Hofsós 小鎮有 50 公里之遠。
這天,Gunnlaugur 現身在 Varmahlíð 小鎮上一間民宿及旅遊業者的辦公室附近。Varmahlíð 是一個人口僅有百人的迷你小鎮,對於鎮上住了哪些貓咪、狗狗,當地居民想必都認得出來,也叫得出名字。Gunnlaugur 一臉外來客模樣,再加上看起來十分飢腸轆轆,當地居民認定他一定是走失了,趕緊拿出食物伺候並給予照料,隨後在冰島最大的「寵物遺失協尋」 Facebook 社團 po 文。而 Gunnlaugur 的主人,也真的那麼剛好地藉由鎮上獸醫的轉貼分享,間接看見了這篇文章。
於是,在外遊蕩、旅行了四個月的貓咪,安然無恙地重新回到主人的懷抱。當被問到 Gunnlaugur 究竟是如何自行跑到 50 公里外的地方時,主人猜測貓咪應該是在無意之中搭上了陌生人的順風車。主人還說,Gunnlaugur 在失蹤前有點過胖,四個月的冒險旅程讓他順利剷肉。減肥成功後的他,目前體態看起來比之前更健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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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y昨天下午上完課了⋯
大致上是這樣~
三個小時,大概一個多小時對我們説明以及上課(說明要如何辨別狗狗的肢體動作和表情是什麼意思,要如何有自信的訓服他們),之後的一個多小時教我們如何用p字繩訓練她乖乖的在我們旁邊且不反抗的跟在身旁走,訓練師說了一點,要教她就是要先訓服她並認定我們是主人(這我覺得還0k),但有一點是,他叫我們在訓練期要把她當成空氣,不去對她的眼,不要讓她黏著我們,只要她一靠近就要把她推開或用腳踢開,訓練師説要讓她獨立不要沒事就來找我們,至於要多少,要看訓練的過程有多久,意思說我們這段期間都得這麼對她(但我一直覺得我們就是喜歡她的黏她的熱情,喜歡那親密的互動,還有不去看她真的好難好難),只要一破壞就得重頭來,天啊,我發現我做不到,至於訓練跟在身旁,也是一直試一直練,時而有效果,時而沒有,而且p字繩真的很難控制力道,不能太緊,但只要她一反抗又得一直拉,要非常注意然後又要看著她又不能對到眼⋯麥尬的,時間到,Toby也累到不行,而且早餐又沒吃,一整個好心疼喔,而且還要一直注意不要去對到眼,最後,訓練師還説最好準備一個狗籠給她,讓她有足夠的安全感,而且還要在比較隠密的地方(我家找不到𠄎😭😭)
晚上我和拔拔討論了一下,我們覺得訓練是可行的,但對於不理不睬不去摸抱做不太到,因為我們沒有要把她訓練成那樣的狗狗,但我們還是會努力的
想問一下
*有人喜歡叫了才來的狗狗還是喜歡一看到人就黏上去的狗狗
*大家的家裡會另外在準備一個籠子給狗狗嗎?
*牽出去散步都是狗狗走自己想走的路還是一定會跟在自己的身旁
這樣的臉叫我們怎麼不去看她怎麼不去摸她咧,晚上馬上就摸摸惜惜了
訓練師一定很想打我們😅
狗狗如何認定主人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流浪狗闖禍,餵它的人要不要負責?>
新聞:這個月一日,一名女騎士行經新北永和堤外便道,一隻狗狗突然走到馬路上,導致她閃避不及撞上,頭部撞到路邊水泥一度沒了生命跡象,經過搶救恢復心跳,但現在昏迷指數只有三,闖禍的狗狗因為沒有植入晶片,但疑似有人長期餵養,親友在臉書發文,警方也提供畫面,希望民眾能夠提供資訊,找出有沒有飼主,釐清責任。
其實這個新聞有一個衍生的問題,
就是附近攤販說有一個人常來餵這隻流浪狗,
應該為這個車禍負責~
問題來了,
餵食流浪狗的人要為流浪狗闖的禍(造成車禍或咬人)負責嗎?
這個主要的規定有兩個,
一個是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個是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而什麼叫做飼主?
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是這樣規定的,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不管是占有人或飼主,
客觀跟主觀上都必須與該動物成立一定穩固的飼養關係,
才應該命其負擔寵物傷害他人的責任,
如果只是偶一為之餵養流浪狗,
在法律上並不會被認定是飼主,也不會被認定是占有人,
相關判決都是認為不應該課以餵養流浪狗人士過重的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92號刑事判決
法官就這個問題寫了一份非常淺白的判決,
思考了人與動物間的關係,
謹摘要引述如下:
1.誰應該承擔流浪狗的管理責任?本來就是社會爭議問題,社會上討厭流浪狗的人與同情流浪狗的人,立場不同,意見互相對立。討厭流浪狗的人,反對拿便當剩飯去餵食流浪狗,因為流浪狗會因此生活下來,又交配繁衍一大堆,而且流浪狗咬學童的這種社會新聞,時有所聞。但同情流浪狗的人,認為狗也有生存在社會的權利,便當剩飯反正也是要倒掉,若給狗一口飯吃也是好生之德。這兩種見解在社會上針鋒相對,沒有一定誰對誰錯。人類到底要禁絕流浪狗,還是幫助流浪狗,社會不曾有共識。這不是一個司法判決可以決定的事情,也不是被告一個人可以承擔的責任。如果期待一個判決就可以豎立標準,永久解決流浪狗問題,也是難以承受之重。
2.本案很像著名的玻璃娃娃判決,當玻璃娃娃的同學好心幫助他,卻二人一起跌下樓梯摔倒,熱心的同學事後被索賠幾百萬元,法院也一度判決該同學應該要賠償數百萬元,好像弱者獲得賠償,正義獲得實現。但事實上在宣告玻璃娃娃從此與人類社會隔絕,也在宣告弱勢族群從此更加弱勢。從此,任何在路上跌倒的肢體殘障人士,都不會有人去救他,因為稍微接觸他們都會被法院判賠幾百萬元。本件情形類似,被告只是曾經幫助過酷妹、熊大,上網貼文幫他們找到認養者。流浪狗是一頓飯菜知恩,吃過一頓飯就賴在被告店門口不走。本案酷妹、熊大是台灣常見的混種米克斯,並不是動物保護法第20條所稱的「具攻擊性動物」,依規定不需要戴口罩。107年3月29日酷妹當時已有新主人,不歸被告管理;熊大去公園前確實有被繫繩,只是一時突發狀況掙脫,被告抓不住繩子,本件酷妹與熊大實際上是沒有咬人,但丙○○已經提起民事訴訟,民法第190條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丙○○若有損失一定會獲得賠償。只是若將被告判刑,判刑對被告是一件很大的羞辱,將永久記錄在司法院檔案中,等於司法在重申「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一樣。法院如果對被告說「你應該對流浪狗繫繩戴口罩抓緊繩子如何如何的管理,你才不會被判刑」,就好像對熱心少年說「對你玻璃娃娃同學要如何如何協助,你才不會被索賠幾百萬元」,從此流浪狗將被推向絕境,本案將成為另一個玻璃娃娃判決。
3.現在的社會,當人們看到路邊有人摔車,或有人路倒,已經很少人願意停下來給予協助,因為每個人都怕被誣陷而有法律責任。本件案發當時,被告已經向丙○○說對不起,而且帶丙○○去醫院敷藥打破傷風預防針,也表示願意處理,已經按照社會習慣表示誠意。丙○○求償15萬元,依據民法第190條動物占有人無過失責任,只要丙○○能舉證損失就會獲得賠償。但基於刑法最後手段原則,刑法謙抑思想,無法認定被告一時抓不住熊大的繩子是過失犯罪。原審未傳喚新主人乙○○,並加諸熱心協助流浪狗之人太多責任,容有未洽。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
雖然被害人可能不會滿意,
不過法官並沒有因為這個案件很小就隨便處理,
不但非常用心的思考了相關問題,
也寫出了他的想法跟判斷理由,
我覺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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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以下是我的小問題 (文長)
他是我和我女友共同領養的寶貝
因為一開始我住外面 女友住家裡不行養
所以他就先住我這 我們也經歷了許多革命情感
和我住在一起差不多一年之後 我必須出國半年
而女友剛好要搬出來工作 所以就讓他去跟我女友住(這個時候他是黏我大於我女友)
之後終於回台灣他看到我也很開心
就這樣我們三個一起相處一年半
之後我也繼續回去工作 一個人住
因為不在同縣市
所以只能偶爾見面
但是我發現他變得不黏我惹;_;黏我女友居多...
但我之前看報導 他們不是都會記住第一個與他相處的人嗎...怎麼感覺我變得可有可無
因為我吃醋了......
所以才上來詢問大大們
有人知道為何會這樣嗎??...我一直以為他會認我為主人畢竟我是先跟他相處的 嗚嗚
抱怨吃醋文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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