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應該適用新創股利優惠】
今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將員工獎酬股票在取得當年度依時價計算500萬元限額內,放寬為可選擇「取得時市價」或「轉讓時市價」,擇低課稅。
其實,這個條文去年106年11月才剛修過,現在再修,等於還沒實施就要改版升級。不過,即知即行,符合創新精神,但我發現不夠創新,因為目前標的只限制在「股票」範圍,顯然沒有趕上[虛擬貨幣]的潮流。
我以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為例,她擔任蘋果公司的顧問時,時薪是以比特幣計價;而目前媒體報導,台灣黑道利用網路挖礦獲取以太幣。這些虛擬貨幣就像股票一樣,不僅可以交易,起伏波動也很大,和今天談的新創股票,幾乎一模一樣。
(同場加映,連日本AV神之手[加藤鷹],都想發行AV幣的虛擬貨幣來搶救AV產業。)
我注意到,去年產創條例修正的同時,台灣也通過了金融監理沙盒條例,而且擁有全世界最長的實驗期。
我認為,新創公司非常可能使用虛擬貨幣當作員工股份,甚至報酬,因此,既然現在產創條例修法讓員工配股更優惠,應該立刻思考虛擬貨幣成為創新產業的主流交易工具的趨勢。
所以,新創公司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緩課所得稅,絕對不能忽略虛擬貨幣,若是企業分紅或酬勞是發給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也應該適用於產創條例,一併優惠。
#部會國會聯絡人反應他們只看到加藤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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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行政院103年10月2日通過版本):
一、修正公司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年限及抵減率規定,公司得就現行規定或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且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兩者擇一適用。(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增訂個人或營利事業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公司,或授權公司使用,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抵繳股款,得選擇全數延緩至認股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0條之1)
三、訂定公司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指員工分紅入股、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股份),得選擇延緩至取得年度次年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四、明定通報機制及罰則,對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6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