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開發案】
📌新聞提要
109年6月3日新聞報載前台東縣長黃健庭受總統提名為監察院副院長,引起環保人士反彈。黃健庭任內推動美麗灣開發案重新環評,嗣後遭法院撤銷環評決議,本文回顧該案判決內容概要。
📌📌法院見解(一二審見解相同)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為居民,被告為台東縣政府,參加人為美麗灣渡假村
二、兩造爭點:
✏️原告是否具有當事人適格,得合法提起本件訴訟?
✏️被告原處分有無管轄錯誤或欠缺事務權限之違法?
✏️被告有無應迴避而不迴避表決致生環評程序違法情事?
✏️被告以原處分公告「美麗灣渡假村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有條件通過環評之審查結論,是否合法?
三、法院見解
✏️法院從寬認定居民之適格:
環評法除具保護環境之公益外,兼有保護鄰近居民之目的。被告主張原告等人並非位於「開發區」內之居民,不具當事人適格。法院認為舉凡有可能影響到當地資源、環境特性甚或影響當地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者,均具公法上權利,得以提起行政救濟。被告等人居住於比鄰開發區周遭之鄉鎮,故具當事人適格。
✏️法院認為本案已達觀光旅館業標準,但可依旅館業標準進行環評:
原告主張本案開發規模屬於「觀光旅館業」,非單純之「旅館業」,其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應為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但法院認為本案旅館設施之規模固已達到觀光旅館之標準,但旅館業依「旅館業管理規則」規模並無上限,故其依旅館業之標準進行環評並無違法,且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環評審查標準並無不同,故被告並無規避之情形。
✏️部分環評委員曾參與BOT規劃,理應迴避:
原告主張,在BOT之經營型態下,縣政府之角色幾乎等同開發人應該迴避表決。法院認為BOT之經營型態,政府對業者尚有監督之責,並非利害關係一致,且本開發案之契約由參加人全權處理,故被告非共同開發人。但依環保署函釋,此時代表開發案主辦單位之環評委員需迴避表決,本案主辦單位為被告,扣除代表被告之環評委員,出席人數不足,故不得決議。
✏️環評所附之附款有適法性疑慮:
環評做出2點結論,其一為業者須履行特定事項,其二為倘業者確實履行上開特定事項,應不致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不必做第二階段環評。法院認為是否有對環境重大影響而做第二階段環評,應已現狀及業者提出相關計畫預測,而非事先預估業者履行特定事項後就不會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免除第二階段環評。且是否有重大影響係法規本身之內容,不得做為附款。
四、本案自始至終,法院均僅就環評的程序是否合法作論斷,對環評實質上是否合法,並未有任何說明,實乃本案最大的遺憾。不過台東縣政府卻因此需背負龐大的國賠責任。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4610716
鄭深元律師、楊勛傑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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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最需要update的,就是華殖公務體系人員的素質跟腦袋
【被駁回的行政訴訟】
在鯉魚潭搭電動船,跟攤位業者聊起一場被駁回的行政訴訟,對象是花蓮縣政府,起因是他將傳統腳踏船加了省力馬達改裝成電動船。
「最好的環潭方式就是要慢慢走慢慢欣賞,以前是腳踏船環潭,真正要環潭一圈,大概要三個小時左右,一般人不可能有這樣的體力,大概都是踩到潭中央就差不多準備回來了,根本沒辦法真正的環潭」,「動力船又跑得太快,只是在飆速度,看不到什麼風景,又會有尾浪影響附近的船行,還會排放廢油會污染水質。」
他是因為看了Discovery頻道開始有了改良的靈感,「2011年開始研發,2014年開始推出,我的電動船推出來後,我們這裡的同業也跟進」,「我有跟花蓮縣政府提出合法性申請,縣政府觀光課跟中央(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風景區管理處)也都有來這裡視察,也都沒有異議」,「然後,就被縣政府開罰單,說我不符安全規定。我這是電動馬達,很環保,只有12伏特,很適合鯉魚潭的觀光環境,也通過專利申請,連碧潭都來跟我學電動船,結果新北碧潭那裡就合法沒事,我就被縣政府開單禁止營業。」
民間業者一件研發改進案,與現有法規不合,想尋求合法上市的管道。找中央,中央說「授權地方處理」,偏偏地方(花蓮縣政府)又認定「與現有規範不符、必須開罰」;不然,提個行政訴訟看看能否解套?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沒有任何的判定說明,我也不知道我是合法還是非法?法院就是駁回,然後說『本案可上訴』….」,繼續上訴會有結果嗎?
結果是大勢所趨,擋都擋不住,鯉魚潭的攤位業者紛紛將傳統腳踏船改裝為電動船,「去年(2018年)2月,第二代電動船推出來,大家都改裝了,處罰就沒意思」,縣政府默許了。
這位業者很喜歡說「科技時代進步,相關規範卻在原地踏步走,如何發揮觀光地區的觀光競爭力?」,他的遭遇是許多民間業者的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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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之亂
花蓮縣禁廚餘養豬政策108/01/21正式上路(原1/10上路、展延10天),目前花蓮地區共有六家清除業者,提供餐廳業者選擇委託清除廚餘,廚餘禁令實施至今一個禮拜了,看起來這項政策的不滿聲音,似乎已經平息,但其實背後仍有多項問題,需要被檢視。
面對突如其來的廚餘禁令,曾有餐廳業者揚言要串聯同業一起帶廚餘至縣府門口丟棄抗議,但此議題最終並沒有被擴散、發酵成抗議事件,因為業者都有顧忌,擔心抗爭檯面化之後,接下來可能會被「點名做記號」,也就是民間說法,所謂的查水表、查電表,亦即秋後算帳,遭受莫名的消防衛生安全等稽查。
另一方面,廚餘之爭也不見地方媒體後續追蹤報導,一切似乎都已回歸平靜,但私底下,我仍遇到有業者,有不滿、抱怨的情緒。
**餐廳
這項政策最大的問題,是停止廚餘餵豬後,環保局沒有提出可立即銜接上的廚餘去化措施,這讓餐飲業者叫苦連天,因為最近正是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舉辦尾牙的高峰期,廚餘量暴增,緊接而來又是春節連續假期,有些餐飲業者連除夕都還照常營業,要搶攻春節消費市場,當然不能在自家營業場所堆積每日廚餘,因為一旦發出異味,絕對沒有客人會上門。
👉因應措施一
16公斤以下廚餘,隨清潔隊收走
很多小型的餐飲業者說清潔隊都不收他們的廚餘,因應此廚餘禁令,已明確的可收要收,但交給清潔隊前,必須先濾乾油水,否則拒收,那濾的油水往哪,當然是順著水管去,有好幾家小吃業者說,油塊皂化不會阻塞嗎?他們都倒的心慌慌,如果雨季、颱風季,花蓮市不會塞住淹水嗎?而且淹起一片油水,光想畫面就憂心噁心;另外,也難保不會出現有業者偷偷夾帶在垃圾袋內丟廚餘,或是在暗夜任意找地方丟棄,狀況多多。
👉因應措施二
找清除業者
對很多餐廳業者來說,廚餘過去是付費交給養豬戶處理,現在轉換交給清除業者處理,既然花錢找清除業者是現況唯一方法,那就趕快找,只要談妥清運價格即可,所以很多餐廳業者最近忙著比價、串聯殺價,一開始清除業者要依照重量計價,就是每公斤3.5元至4元的收費,換算下來,餐廳每個月可能要多增加七、八千元甚至是一萬元以上的支出,嚇壞了餐廳業者,經過不斷地的交涉,現在普遍是以桶量計算,平均每個月大概要花三、四千元處理廚餘,雖然價格降了下來,但也還都比原來付給養豬場的費用來得高,所以也有可能營運成本增加後,轉嫁至消費者身上。
**養豬場
政府長期仰賴養豬業者處理廚餘,豬農使用廚餘餵豬也比購買飼料省下更多成本,此次非洲豬瘟的威脅,農政單位希望藉此危機點讓養豬產業轉型,所以推出補助每頭豬2200元飼料費的措施,也有一些獎勵離牧的退場機制。但是,花蓮市有一家養豬場去年九月才大舉增購廚餘蒸煮設施、運送車輛等設備,據說耗資兩百萬元,可才幾個月,就不能再收廚餘,只能自行吸收想辦法處理,算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的養豬場。
**清除業者
有人認為指定的飼料廠以及廚餘清除業者是這一波廚餘禁令的最大獲利者,我們以花蓮的清除業來說,有業者響應政策,立即購買了廚餘桶、增購貨車、找尋人力,但設備易買、人力難請,尤其收廚餘桶,工作環境易臭、桶子又重,收桶放桶都需要有經驗及技術,腰肩才不容易受傷,除非開高額薪資,吸引勇夫,否則一般年輕人根本不想做這類折損率高的工作。
清除業者究竟能吃下多少的生意,就由各自的投資規模,透過市場機制來決定,目前有六家清除業者分別是六德、長江、東澤、大正、包您通、綠邦。這些清除業者當中,有人是直接收購養豬場的廚餘桶、貨車、運送人力,也就是有養豬場將原先處理廚餘的工作人力及設備一併都賣給了清除業者,這也是火燒屁股政策之下的應變措施。
對業者來說,現在最迫切的問題是要運到鳳林垃圾掩埋場(饒忠局長早先提供的訊息是送到秀林掩埋場)的廚餘,因過年休四天,清除業者需先自行找臨時堆置場堆放廚餘,等清潔隊開工後,才能載至掩埋場掩埋。
**公所清潔隊
遇上年節前的國家清潔週,清潔隊工作已經非常吃緊,現又全面執行16公斤以下廚餘不得拒收的指令,所以讓清潔隊工作大增,最近天冷溫度較低、情況不至於太惡劣,但如果是夏季,將大量熟廚餘送到堆肥場或掩埋場,勢必導致發臭或汙染,衍生環境衛生問題,餐飲業十分密集的花蓮市,市公所清潔隊面臨人力不足、廚餘堆放處問題,都需要縣環保局協助。
**消費者
末端的消費者面對這項廚餘政策,比較不像餐廳業者,感受強烈的衝擊,但是廚餘是人類造成,希望大家不浪費資源,盡可能吃完或打包帶走,大家愛物惜物,減少廚餘,從源頭減量,能減少後續處理壓力。
**縣政府
最後來談執行這項禁令的花蓮縣政府,在雲林開出第一槍宣布縣內禁用廚餘養豬之後,花蓮縣是島內第二個宣布的縣份,離島金門第三個跟進(中央的態度是台灣一旦爆發疫情,就需全面實施)。
地方政府以防疫優先、快速推動禁止廚餘養豬政策,大家都能理解也願意配合,但是花蓮縣在政策執行前,並未邀集相關業者反應及溝通意見,也未同步提供明確配套方案,僅以一紙突如其來的公文說停就停,完全輕忽接踵而來的問題;在這過程中的接觸了解,我看見業者的反映與環保局的論述,形成了民間煩憂環境汙染問題,環保局相對之下卻顯樂觀,成了主客易位的怪異現象。
我們在受理業者陳情並介入反映的過程中,也看到農業處跟環保局,不斷在引用、強調所屬法規,讓民眾感受縣府是各管各的、各做各的、互相切割。以及,縣長徐榛蔚在決策時,所屬單位是否提供正確而充分的資訊供參考,或僅是首長個人為了搶快搶功的決定,這都會造成原立意正確的作為,卻因沒有周延思考,變成了遇到問題再來想因應措施的失分政策。
禁用廚餘除了對養豬產業及過程造成影響之外,民眾也需要時間適應,這波由政策指揮禁用廚餘的措施,行政院環保署也應妥善因應廚餘處理的中長程計畫,朝興建生質能源廠或是有其他替代做法,長遠解決廚餘問題,饒忠局長說,已經積極向環保署申請兩座高效能廚餘生質處理設備,將分別設在花蓮市與吉安鄉,(第三座可能是瑞穗)但獲核定及能夠啟用的時程,目前都還沒有確定答案。
希望廚餘之亂只是暫時,不會演變成環保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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