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剩餘土石方可堆置水源保護區旁?縣府無疑為個別業者鬆綁法規!】第13、14次臨時會審查小組
本次影片為法案審查片段,單看可能會不太理解,建議搭配文章一起閱讀。
去年有業者在造橋鄉大龍村申請設置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由於該堆置場鄰近水資源保護區不到一千公尺,當地居民擔憂污染水源故組成自救會,要求縣政府依照自治條例之規範退回業者申請。
目前「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之三要求收容處理場不得設置於自來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雖然水利處解釋其立法旨意並非三者都要距離一千公尺,只有取水口需要,但縣府法制單位亦認為目前的條文寫法有疑義。
就在居民們認為自治條例能發揮把關功能時,縣府先是退回了業者的申請,接著就在臨時會看到水利處提出該自治條例的修正條文,要將一千公尺的距離限制拿掉,改為「一定距離」,而這一定距離到底是多少,沒有任何規範,完全變成縣府說了算。
在詢答過程中,處長說明一定距離是參考各縣市條例,並配合環保署「飲用水管理條例」用語修正,但在飲用水管理條例中,清楚標示了這一定距離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擬訂,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故仍是縣府說了算,且全台22縣市中,有17個縣市都有明確的距離限制,為何我們卻是參考少數縣市的條例?
再來,處長說明退回大桃坪土石堆置場的原因不是因為距離,而是業者的計畫部分內容不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逾期未補件才駁回,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無關。但是,一旦條例修正後,業者只要完成補件就可通過申請不受距離限制,在這麼敏感的時間,這樣的連續動作很難讓人不聯想到是幫業者鬆綁法規。
所幸本次審查小組成員們意見都相當一致,順利退回自治條例的修正,維持目前規範。但在議事程序上,小組審查僅為建議性質,二讀會只要有非小組內的議員提出修正案,就仍有翻案可能,我們持續關注此案。
環保 署 飲用水管理條例 在 陳光軒・dpp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上午是苗栗縣議會臨時會正式開議,在審查苗栗縣政府府第3號案提案(擬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時,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欲將『飲用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千公尺範圍內』的部分拿掉改為『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而修正的理由是要比照中樣中央政府相關規範的用詞。
但經查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
也就是說,這個飲用水取水口所謂的一定距離,是由中央主管機管授權地方政府去擬定,苗栗縣政只要依此條例即可自訂任何距離。原來我們的自治條例已經訂出「一千公尺的範圍內」為收容處理場所不得設置的地區,若修正案通過則無距離之限制。
前陣子我們才在抗議造橋鄉大桃坪有業者欲設置土石堆置場,因眾人質疑該場地距離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一千公尺內且有許多鄉親抗爭反對,縣政府水利處楊處長在剛剛答詢時表示最後沒有核准設置,但從今天縣府提的修正案,我不免要質疑,在這個時間點去提自治條例的修正,是不是在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不用明講,大家應該都很清楚箇中三昧。
對此,我表達我反對該提案通過的立場,惟在場多數議員對於通過此案沒有意見,在議長敲槌後通過一讀將該案付委審查,我也請第四審查會的議員羅貴星、曾玟學議員在分組審查時接續把關(我是第二審查會)。
相關報導:
【客家電視台】造橋大龍村民縣府抗議 籲退大桃坪開發案
http://www.hakkatv.org.tw/news/204364
#反對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苗栗縣政府勿為業者大開方便門
#全力捍衛珍貴水資源
環保 署 飲用水管理條例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新竹地區飲用水安全無虞 請民眾安心飲用
有關109年9月4日媒體報導「竹東殯葬業排放廢水」一案,台水三區處說明如下:
一、竹東鎮沿河街至本處隆恩堰取水口約7、8公里,本處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之水源水質標準辦理氨氮、大腸桿菌群、總有機碳、化學需氧量、砷、鉛、鎘、鉻、汞、硒等法定項目檢測,長期檢測結果均合乎標準,其中與殯葬相關之「氨氮」、「大腸桿菌群」、「總有機碳」、「化學需氧量」均無異常情形,相關檢測數據業公佈於本處網站上供民眾查詢。
二、本處另於新竹淨水場隆恩堰水源端設置有「水面油膜」、「氨氮」、「導電度」、「濁度」、「pH」、「水溫」等即時監測設備;並於淨水場內設置「總有機碳」、「原水毒物養魚監測儀」、「原水生物養魚傳統試驗」,不管豐、枯水期,均以24小時連續性試驗監測各項水源水質,水質如有異常將可即時因應,將有疑慮水源阻絕於淨水場外。
三、台灣飲用水水質標準管制項目計68項,新竹轄區各淨水場在淨水流程中各個處理單元嚴格管控水質,處理後之自來水亦嚴格把關符合法規標準。以108年為例,本處自行檢驗水源及飲用水水質,採樣數達4,692件,檢驗數達27,693項次;另環保署稽查大隊及縣市環保局亦採定期及不定期方式抽驗自來水水質,以108年為例,抽驗新竹縣市自來水水質達1677件,亦均完全合乎標準,合格率100%,疫情期間本處另加強管線末端自由有效餘氯(消毒量)檢測,測結果均合乎標準。
四、本處管轄區域未來如查有水源水質異常情事,將立即停止取水,調配臨近水庫水源供應自來水,並同步辦理採樣檢驗,如有疑似污染事件亦將適時舉發。本處自水源頭至出水端皆設有多項檢測設備,當可確保水源水質及飲用水安全,民眾並無飲用道不合格水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