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申誡年終獎金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申誡年終獎金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軍隊伙食好壞的關鍵>
日前有空軍志願役士兵,因受不了早餐吃「罐頭食品」,
像是醬瓜、肉鬆等,氣得拿出手機拍下照片,
並將菜色上傳臉書批「難吃!」
空軍司令部獲悉後徹查此事,火速將該名士兵揪出,
還先記申誡,再改記一大過,
年終獎金更可能因此被扣6萬元。
恩,當兵還不知道軍中是不能隨便用手機拍照的,
違反軍隊保密規定,被記過是正常的
不過記一大過似乎過重了~
撇開軍隊保密問題,
軍中伙食好不好?關鍵在甚麼地方?
以k擔任1年7個月食勤排長的所見所聞,講這個應該有說服力的!
其實早餐吃罐頭,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為甚麼?
因為省事,又不容易出事情!
要知道軍隊五點半或六點起床,七點用餐,
伙房大概四點半就要起床,
一半的人搭大卡車(俗稱三噸半)去副供站採買,另外一半做早餐,
早餐的伙房人力是午餐跟晚餐的一半,
人力較少的情況下,
如果要炒蛋甚至煎荷包蛋甚麼的,那是自己搞自己!
常開炒蛋荷包蛋這樣的菜單,伙委是會被伙房兵幹翻的!
(你知道敲幾百個蛋把它弄散是多大的工程嗎?)
(一次煎幾百個荷包蛋要花多少時間你知道嗎?)
要知道伙房兵刺龍刺鳳的一堆,每天炒菜身體練得跟牛一樣,
又碰得到刀子(平時要上鎖,可是每天都碰得到),
(軍隊對槍械的管制太嚴格,拿槍反倒沒那麼容易)
惹到伙房兵可是很麻煩的!
而且罐頭食品另外有一個好處,
就是出事情(發生食物中毒)的話,
問題不在伙房,而在於罐頭製造商,
這又省下了另外一個風險~
基於上開理由,除非長官特別要求,
否則,為了省事,伙委早餐通常是開罐頭食品!
而那些罐頭食物,其實就跟你我吃的早餐一樣,
沒有比較差,只是每天吃一樣的可能會很膩而已!
(換個角度想,會不會是操不夠,不夠餓,才會挑食?)
另外軍中伙食好不好,跟長官(特別是直屬長官)有關係,
如果長官(比如本部連長)特別重視軍隊伙食,
就會盯比較緊,伙委的菜單就會比較精彩,
一樣的蛋,每餐都用,一個月不能重複,是可能的,
不過伙房會比較累就是了~
但是如果長官的長官(大頭們)特愛吃吃喝喝,
每個周末都要開小伙吃辦桌,那就慘了,
官兵的伙食費就要大失血了,本來每人一天伙食費100塊的,
被長官吃吃喝喝後大概只剩80塊,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80塊搞定一天伙食,怎麼可能會菜色豐富呢?
因為辦桌需要龍蝦鮑魚之類的(不然長官就會臉色難看),
副供站又沒有這些東西,那就需要另外訂貨,
至於訂貨用什麼錢付?當然是伙食費,
那伙食費又不能寫花多少錢買龍蝦鮑魚,
那怎麼辦?只好作假,
給副供站下的單看似是豬肉50斤,結果拿的是龍蝦鮑魚,
然後軍隊內部作帳,也是要做假,
而這個過程裡,
長官跟伙委甚至行政,都參了一腳,
(林背從來不碰錢,也不拿貨,又不是心腹,所以沒這個問題)
因為伙食這一塊涉及到的錢很多(每個月一兩百萬),
加上制度上的缺失,
如果同一個人管帳又管貨,有心人是可以上下其手a錢的,
所以前幾年整頓,一堆伙委被抓就是這樣~
除了中飽私囊的是罪有應得外,
不然我覺得他們很冤枉,
一切一切罪惡的開始,都是出在高級長官的那張嘴!
結果關的卻是低階士官兵!
結語:
軍隊伙食確實很重要,
不過伙食好壞,長官佔了很大的因素,
長官重視,伙食不會差到哪裡去,
長官不想管,甚至還挪用去吃吃喝喝,伙食不會好到哪裡去!
申誡年終獎金 在 Re: [問卦] 軍人三支申誡有多嚴重? - PTT 的推薦與評價
: 志願役都要自己做好榜樣, : 所以國軍的處罰一定比義務役嚴重, : 所以三支警告真的非常嚴重! : 怕死了○○○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 七、 ... ... <看更多>
申誡年終獎金 在 一年7支申誡,累計18支,很擔心會沒工作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公務員考丙權益損失也很大,沒考績獎金、沒晉級、影響升職等、沒年終獎金、隔年休假沒有. 0. 引言; 留言. ... <看更多>
申誡年終獎金 在 Re: [請益] 教師被記過的影響- 看板Teacher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bluerry (bluerry)》之銘言:
: 各位老師好:
: 如題,我因為兼任家人公司無給職董事而在這波大查核裡中箭落馬,
: 目前應該是傾向會被記兩次小過,而被記過之後的影響也不知道該問誰,我只是個菜鳥,
: 所以想來板上問問,如果我被記兩次小過,是103學年度的考績被列四條三,所以領不到
: 今年度的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不能晉級,還是104學年度呢?
: 另外,無論是哪個年度沒有年終、考績獎金、不能晉級,會因此每個年度都延續嗎?
: 除了以上所列的獎金、晉級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影響?比如會被解聘、不續聘?
: 那教師被記多少過就會解聘、不續聘呢?
: 除此之外,如果不是記兩次小過,而是兩次申誡,情況又會有何不同呢?
: 最近剛懷孕沒多久,多少已經為了這些事失眠、吃不下東西好幾天了,
: 希望能盡快知道事情的影響層面,希望能安一點心不要影響寶寶。謝謝大家!
因為好友(非兼行政職教師)最近剛好也是遇到相同情況,所以有了解一下
內容大概是:
1. 兼職部分,銓敘部有一張懲罰參考表,依兼職情節狀況從不違法到最重記兩支小過
2. 各校考績會確認懲罰情節後,人事會再上呈主管機關
3. 基本上懲罰確認後,當年度就懲處,不會影響下年度(除非特殊狀況)
懲處部分:
1. 年終、考績還有嗎?可以晉級嗎?
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四條 第三款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如果被列為四條三,確定考績沒有,且不晉級。
(所以不論記申誡還是小過,只要四條三就沒考績、晉級)
年終獎金部分,相關法規"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 七、(一)
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四條三應該歸為丙等,所以應該有沒年終)
2. 會不會被解聘呢?
教師的聘任是依據"教師法",第14條有: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基本上裡面沒說到被記過會被解聘,教師法裡面有寫,可以詳細看看。
◎ 小小總結
基本上這一波被查到的老師很多,很多人的情況都像原PO,掛名居多,
但因為法規白紙黑字,加上銓敘部訂的表也很硬,(列舉各項兼職情況還有相對的懲處)
就好友所知,學校人事、考績會基於同事情誼就算想幫忙也使不上多少力。
懲處是一定有,但事情發生了,就別再想了,好好照顧身體,祝寶寶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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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06.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37404019.A.344.html
※ 編輯: zuming (36.230.106.116), 07/20/2015 2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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