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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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7的網紅洪玉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2052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3/6) 洪玉鳳.蔡淑惠聯合質詢--「質疑市府聾盲 無視知名餐廳違章建築」 市議員洪玉鳳、蔡淑惠21日在市政總質詢聯袂揭露已在民國83年開設的台南市某知名餐廳違章相當嚴重,不僅從3樓違章到5樓,且善加更改內部格局成迷宮,若發生大火民眾將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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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申請拆除執照就不能擅拆建築物
市府說,地主今天拆的只有後來為補強結構,所做的增建和違建的部分鐵構,並沒有動到天外天的建築本體,所以尚不用申請拆照。
但天外天是日治時代建築,市府根本沒有建築圖,怎麼去判斷哪一部分是建築本體?而且今天拆除的「普拉特式桁架結構」在調查研究報告中,就已經研判它應為原有的屋頂結構!#地主拆除就是違法!
#就算要拆天外天也要符合法令,請市府不要再沒有態度也毫無作為了!
照片引自Matt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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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就任議員以來,新竹市舊城區的民宿一直是我高度關心的議題,去年我在市政總質詢中,建請市政府儘速落實劃設新竹市的「具人文及歷史風貌區域」,讓舊城區民宿有法可據,這項建議在市長支持下,也在去年年底完成。
劃設至今已一年過去,舊城區仍然只有一間民宿,這一年當中,其實有不少想經營民宿的朋友努力過,但許多都卡在「尋屋困難」這一關。
根據法規,開設民宿時,經營者需要準備房屋的「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使用執照」相對單純,在民國60年《建築法》修正通過後,所有的房屋要有建築及使用執照。
而「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指的是民國45年,新竹市實施都市計畫前,當時的房子並沒有使用執照,但這些房子可透過稅籍資料、建物保存登記等申請作為民宿。
而介於民國45至60年之間的房子,其取得「使用執照」的法源依據便相對混亂,恰巧新竹舊城區有許多房子就是在這段時間內落成,數年過去,也衍生增建、違建的問題。
在這點上,市府的立場一視同仁,#無論是做民宿或任何用途就應該有使用執照才是合法房屋,但也連帶造成業者「尋屋困難」的情況。或許可以參考桃園市政府的作法。
桃園在大溪推動舊城民宿時,委託在地團體「財團法人大嵙崁文教基金會」,協助調查老城區內 #民眾申設意願,以及 #土地建物現況,讓有意經營民宿的業者能掌握明確的清單,知道有哪些物件可做為民宿申請。
他們也透過 #舉辦法規說明會、#民宿經營的輔導課程,讓屋主、經營者,都能更明確知道民宿相關法規及經營knowhow。最重要的是,他們成立了「 #民宿設立諮詢中心」,週一到周日不間斷提供諮詢。
針對這個議題,我希望市府能組成跨局處小組,以單一窗口的方式:
#協助判斷屋況 、
#輔導設立流程、
或委由民間單位
#盤點舊城區房屋與土地狀況 、
#協助輔導民宿申請、
#與在地民眾說明溝通。
當初新竹市決定開放舊城區民宿合法化時,有三個主要目標:
#提供不同住宿的旅遊需求、
#舊城區及老屋活化、
#鼓勵青年返鄉創業。
我們需要市政府更明確、主動的輔導機制,才能真正實現以上三個目標,為新竹市舊城區帶來更細緻、更有文化底蘊的觀光旅宿資源。
#圖為舊城區第一間民宿或者風旅開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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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1台南市議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市政總質詢(3/6)
洪玉鳳.蔡淑惠聯合質詢--「質疑市府聾盲 無視知名餐廳違章建築」
市議員洪玉鳳、蔡淑惠21日在市政總質詢聯袂揭露已在民國83年開設的台南市某知名餐廳違章相當嚴重,不僅從3樓違章到5樓,且善加更改內部格局成迷宮,若發生大火民眾將無處逃生,且市府稽查竟還能過關,議員們質疑市府相關單位既聾又盲,並問官員若市長到該餐廳跑攤遇到危急情況,要把市長帶出那個門逃命呢?市長賴清德表示,台南市沒本錢發生一次相關意外,此案會依法處理,將針對全市有公共安全的餐廳稽查,業者若無改善將斷水斷電。
洪玉鳳、蔡淑惠議員指出,這家知名餐廳當初申請使用執照僅從地面一樓到三樓,但業者擅自增建到5樓,並更改內部隔間,最高可容納200桌2千人,問題是逃生門僅有大門一處,旁邊雖有一側門卻是無尾巷,若不幸發生火災,民眾將難以逃生,議員們問在場的官員有無去過該餐廳?包括市長在內的官員都舉手表示去過,二位議員質疑該餐廳成立近20年,何以市府從未取締呢?連消防安檢都安然過關呢?
工務局長吳宗榮表示,市府已在3月10日行文要求業者改善,若7月10日前未改善,將斷水斷電。洪玉鳳議員質疑83年拿到使用執照,何以現在才開罰單呢?蔡淑惠議員並問秘書長陳美伶,若議員調閱資料的個資外洩誰負責?陳答受理機關負責。蔡議員點出工務局、消防局及副市長顏純左,表示她們私下詢問相關問題,業者竟透過管道關說,讓她們承受極大壓力,她們要求市府在短時間查出誰洩漏個資。
議員們強調,該餐廳違章嚴重,內部猶如迷宮,但該餐廳生意頗佳,整年皆維持辦桌業績,很多人到該餐廳,雖依指示找自己要參加的宴席,也都走錯並給錯紅包,業者完全沒考慮消費者的安全,她們擔心的是若遇停電,要如何疏散顧客呢?
議員們要求市府能以該違章餐廳為標的,能全盤處理全市類此公共安全有問題的場所,且儘速處理,給消費者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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