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是證明個人有無刑事犯罪紀錄的公文書,比較常使用在留學、移民(申請永久居留)、求職或旅遊上。如果有需求的話,可以準備相關的身份證明文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至各地方政府的警察局臨櫃辦理(但最好先確認一下各地方的服務時段),或是先在網路上申辦後,再至領件地點領取。
☛ 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提供嗎?
還記得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的規定嗎?雇主不能違反求職人或員工的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明訂了隱私資料的範圍,而個人生活資訊中的「犯罪紀錄」就是其中之一,因此在未取得求職者或勞工的同意前,其實雇主是不能任意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的。
不過在該法中還是有但書的規範,如果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這些隱私資料是基於經濟上需求或是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而又再必要範圍之內,那麼還是可以請求職者提供良民證以確認是否勝任這項職務的。
☛ 可以合法要求提供良民證的常見行業?
上面提到就服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其實還是會讓有些雇主有所疑慮,畢竟「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還是太過抽象了,那麼到底有沒有可能可合法地要求員工提供隱私資料呢?畢竟對一些老闆來說,有時候就真的必須要確認員工的背景才能安心的聘僱或是保護客戶的權益呀!其實是有的,但只有特定的行業與職位才有相關依據得在面試時要求員工提供良民證,以下舉幾個行業為例:
❶計程車駕駛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
有觸犯過特定刑事案件之紀錄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❷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
曾觸犯特定刑事案件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即使是任職後才有觸犯特定刑案,保全業者(資方)在知道情形後也應即予解職。
❸教育工作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6項及第8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及9款)
擔任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等法令列示的情況且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時,業者應予解聘或解僱;教保服務人員有法令列示的情況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雇主知悉的話也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❹托育人員(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8條)
擔任托育人員(俗稱的保姆)者,依法應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等文件才有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
以上只是列舉一些行業作為參考,實務上可能還有一些職務,雇主在說明其正當性後,仍然可以合法地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良民證的;反之,如果沒辦法清楚地說明有哪些正當的需求或是維護公益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違反就服法規定而受到檢查,進而被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本篇文章提供了關於良民證的一點點小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多瞭解一些。總之,求職面試時不管要繳交任何資料前,都需要再三思考與確認其必要性,個人資料是很珍貴且私密的啊!祝大家一切安好~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嗨大家,我們跟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
#Workforce勞動力量 #勞動力量 #資遣 #解僱 #開除 #勞工 #員工 #老闆 #雇主 #法律 #法令 #勞資顧問 #離職 #求職 #找工作 #職場 #職涯 #法律百科 #特別企劃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鬥陣來關心】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與權利失效
作者:蔡嘉政律師/曾煥旭律師
勞工與雇主間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屬於繼續履行之契約關係,應注重其安定性及明確性。其契約關係之存在與否,涉及勞工之勞務提供、勞工工作年資之計算、企業內部人力組織安排、工作調度,甚者,將使勞工無法取得賴以為生之工資進而影響其生活,對於勞雇雙方之權益影響甚鉅。因此,為避免勞雇雙方之契約關係長久處於懸而未決之狀態,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雇主或勞工有法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發生者,雇主或員工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終止之意思表示,倘若逾30日之除斥期間始終止勞動契約,則不生合法終止之效力。然而,我國勞基法及相關法令並未針對勞工於發生遭解僱之勞資爭議時,應提出爭議、申訴或起訴之期間有所規定。對此,我國早期即有實務見解認為勞工如認雇主之解僱為無效時,應即時提出訴訟救濟,否則事隔多時人事全非,突然再行主張,解僱當時之證據多已滅失不復存在,雇主要舉證證明解僱為合法顯有困難,且雇主亦不可能任留空缺,長期虛位以待勞工提起訴訟,是勞工如未立即提出爭執或起訴者,自易使雇主認為勞工無意行使其權利,倘勞工於相隔多時後突然起訴主張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其行為顯然有違誠信原則。
此外,參酌德國勞動契約終止保護法之規定,雖與我國勞工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訟制度不盡相同,惟其就勞工對解僱合法性之爭訟明確定有一定期間之限制。因此,我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判決即明確表示參酌上開立法例之意旨,認為於勞動法律關係中,針對勞工主張權利部分亦有權利失效理論之適用。甚者,亦有法院判決參照民法第129條及第130條關於請求權時效中斷之規定,認為勞工於請求確僱傭關係存在之時限至遲應於解僱之爭議事由發生後,於不逾6個月內為爭執意思之提出,倘如勞工有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者,亦應於提出爭執或調解不成立之6個月內起訴,方得認為其無故意延宕其權利之行使。換言之,法院除審酌勞工有無聲請員工離職證明書或領取資遣費及相關津貼明細等相關客觀事實外,藉由發生類似時效中斷之效力,規制勞工應於一定合理期間內提起確認訴訟以利勞動契約之安定性,對於法院在判斷勞工有無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形提供一明確之參考基準。故實務上就勞工權利失效理論之演進仍有待觀察。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在 鎔騰貿易有限公司-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為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或雙語人員, 需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府勞工局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若符合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