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店強銷75萬產品、療程 小資女想退貨卻遭拒
黃女購買產品與療程的契約書,沒有品項單價與數量,只寫療程,金額75萬元。(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洪瑞琴、黃旭磊/綜合報導〕美的代價真是嚇人!月薪二萬多的黃女在嘉濯化妝品台南分公司店員的鼓吹下,購買高達七十七萬元保養產品與療程,還在店員的協助下辦了五十多萬元的信用貸款。事後黃女後悔想退刷卻得先匯款 ,退貨也遭拒。南市消保官認為該契約已違反消保法。
嘉濯第三起案例 消保官︰該契約違法
消保官傅然煇說,這是嘉濯第三起消費申訴案例,今年共二起。嘉濯總公司在高雄合法營業登記,之前名稱是邦德蕾斯,九十九年改為嘉濯。
黃女表示,她是嘉濯的老客戶,有次美容師口中稱「潘教授」的人,說她身體機能不好,店員也鼓吹可做療程幫助經絡活化等,全部費用為七十五萬元。她禁不起鼓動,現場刷三張卡共廿五萬元,其餘五十萬餘元店員說可辦信用貸款,每月付八千元左右。
哪知帳單一下來,每月竟要付一萬五千元。她與美容店協商退貨,店家說保養品都已拆封包膜不能退,要她先匯二萬元,可退刷其中一筆八萬元,但她匯了錢,店家仍未還八萬元。
黃女前後花了七十七萬元,台南市議員林燕祝昨陪同出面,要求店家說明,並給黃女契約與發票收據,才發現契約竟未註明細項單據,非常粗糙。
店員表示,並未保證一定能退八萬元,事先也清楚告訴黃女要做哪些療程並獲得同意,一瓶精油要三萬九千元,主因是由「潘教授」特調,全身護理約要用六瓶,所購產品可做三至五年。「潘教授」出示某家私立大學的培訓證書,強調各種精油調理中和改善體質。嘉濯系列「蘿(舒)漫」老闆楊雅涵說,全省幹部數十人,不會強迫推銷,除非產品已被使用,客人退貨一律公司吸收,會再跟台南幹部了解狀況。
衛生局官員表示,產品符合標示規定,但業者不能宣稱療效。消保官傅然煇、趙秋媚表示,與美容業者發生消費糾紛時,要注意保留契約書與相關單據、發票。業者應提供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有七日以上契約審閱期,不同意契約條款,有權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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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我就不引述了,
小的很少發文不擅長排版,請大家將就看
想說跟美保有關,大家or親友很可能都會有需要做臉/美容...的需求
跟大家介紹一項跟自身權益非常有關的東西: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直接拿整個名稱google就有全文
為什麼說他很重要呢?
來問大家一個問題,每次做臉都有簽約的舉手??
簽了約都有把合約帶一份回家的舉手??
有認真看完所有條款的舉手??
好...我知道很多人都沒有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不管你有沒有簽約,都受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保護!!!!!!
如果你沒簽約,直接照這個規定走就對了
如果你有簽約,合約裡面:
應記載事項沒寫→視為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寫了→視為沒記載
以原po的情形為例,店家要求按合約收違約金10%,
但是不得記載事項第1條:
不得約定甲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應支付違約金或拋棄已支付之費用。
也就是說,合約有寫違約金,
但違約金是不得記載事項,視為沒寫=不能收。
又如果合約寫的不是違約金而是解約手續費,
按照應記載事項第9條:
前項之解約手續費,係指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本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五)。
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
也就是說,有寫手續費最高只能收5%,沒寫手續費就不能收。
如果店家寫的是解約手續費10%,就不行,最高只能5%。
大概是這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以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出發,
主管機關/學者跟業者多次開會(討價還價)訂出來的,
無奈還是會有很多業者會裝死或是故意忽略。
補充一提,有一種很像的東西叫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範本是給業者設計契約參考用的,
其條文內容都是來自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但範本沒有拘束力,應記載不得記載才有
(雖然長99%相似XD)
有些人會拿範本跟店家爭取權益,然後被打槍說那沒拘束力
啊長得不都一樣0.0
總之直接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最準。
最後,不要傻傻覺得有簽約就要照合約走
瞭解自己的權利,愉快消費、快樂變美最重要!!!
ps1 手邊有合約的不妨拿來對照一下應記載/不得記載,應該很有趣XD
ps2 如果合約不老實的..(指故意不照規定走),
那店家的誠信顯然也有問題,處理消費糾紛恐怕也....
建議就不要往來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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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eautySalon/M.1452439137.A.E94.html
其實整個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看完會發現
並沒有「全退」這件事,
如果要全退通常是走訪問買賣,不過原po的情形似乎不適用..
說到底還是在締約前考慮清楚才是正途,
也省掉後面這麼多事XD
(初次修文希望沒把格式弄壞>"<)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