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感遺憾,行政部門至今仍不知道社會安全網問題出在哪裡。」
昨天我和幾位專業工作者,召開了針對「社安網2.0計畫」公開向行政院喊話的記者會後,今天衛福部社家署發了新聞稿回應我們的訴求。
在看完新聞稿內容後,我只能說,非常遺憾,我們的行政部門至今仍然不知道社安網計畫的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以下是我的幾點回應:
第一、「社會安全網」應該是跨部會合作,不單只是衛福部的責任
昨天晚間,秘書長李孟諺針對我們的記者會回應:「衛福部應『歸零思考』、謙卑面對」。然而,「社安網計畫」既然已經由政委主責,就代表必須要「跨部會合作」,秘書長卻只說要衛福部重新思考,這不是很衝突嗎?
所謂的「社會安全網」應該是屬於「各」部門之間的合作,難道法務部、內政部、司法院沒有任何責任嗎?就是因為政院一味地將社安網限縮在「社工人力」、「社會福利」,才讓這個安全網破洞始終無法被補完,每每只等到重大事件發生後,才來檢討是不是哪裡出了錯。
行政院若不即早進行「跨部會」溝通、合作,社安網就永遠無法發揮實質作用。
第二、「關懷訪視」不是衝業績,應視不同類型提供跨專業的人力網絡
每一個自殺的個案,實際上都有不同的樣貌,不能一概而論。然而,新制的自殺關懷訪視流程,卻一味要求提升訪視的頻率,不僅未考慮自殺關懷訪視員的人力負荷,過度密集的訪視和打擾,更可能造成個案心理壓力過大,難以和訪視員建立關係,導致社安網無法接住即將墜落的人。
另一方面,無論是精神疾患者、自殺企圖者或是受到保護性案件(家暴、性侵、兒虐等)的個案,實際上所需要的服務截然不同。然而,「社安網 2.0 計畫」卻企圖合併這些類型,將所有業務全都交給心衛社工處理。社安網應該是提供跨專業的人力網絡,不是期待單一類型社工來承擔所有問題。
第三、「監護處分」不是只有疾病治療,需要法務部和社家署共同協力
針對「監護處分」制度,衛福部社家署的聲明表示,將「依精神犯罪者之暴力風險程度,採分級、分流處遇」。但是,第一線人員的實務經驗早已反映,監護處分不是只有精神犯罪者的疾病治療!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者(自閉症、語言障礙症等),需要社政單位來協力,提供教養處所及特教資源。但現行的制度之下,卻把不是需要疾病治療、而是其他資源協助的人,全部都送進精神醫療院所,真的可以解決問題嗎?
法務部作為保安處分的指揮執行單位,也應對不同的個案情況有所認知,並編足機構需要的經費,改善現行個案錯置及無效處遇的問題。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POPA Chann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發展性障礙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因為幾個刑事案件,激起社會對於監護處分制度的討論,也讓大家關注到「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不足。而司法及醫療的第一線人員,也反應相關法律確實有必要配套修正。所以在上週五 王婉諭 委員和我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們,進行了一場修法公聽會,並在今天早上的記者會,表達我們統合各界意見之後的修法立場。
1⃣監護處分個案,要有符合需求的分級分流機制
台灣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九成左右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不是所有的狀況都適合送到醫院。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送來醫院也不知道要幹嘛。
就此,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才能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只有對症下藥,才能處理個案的狀況,讓遺憾的情形不再發生。
2⃣監護處分的延長要符合實際需要和比例原則
在本次修法期間,社會各界對於現行監護處分五年的期限,認為有所不足。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人涉犯重罪的狀況(死刑、無情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們這次提出的修法,將監護處分的期間可以逐年延長,與原處分期間併計最長十年。而是否有延長之必要,也要有完整的評估與制度設計。
畢竟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也是耗費國家資源所進行的措施,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
3️⃣ 判決確定前和監護處分執行後,也不能有遺漏
現行的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如果有緊急必要,審判中或偵查中是有機會先進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三種保安處分。然而,如果法院漏未在判決前先裁定付保安處分,那在判決後等待上訴的期間,沒有任何機制可以先執行保安處分。針對時間點上的漏洞,我們的草案也會處理,讓法院在裁判時也可以同時宣告執行保安處分,並且在裁判後、移審前,檢察官也可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先付保安處分。
而在監護處分即將結束的時候,現行法只有在精神衛生法第31條,規定「通知其住(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追蹤保護」的措施,但對於可能仍有強制治療的個案,也欠缺轉銜的機制。因此,對於受監護處分的精神疾患者,我們也規定要在監護處分執行屆滿前,提前評估個案與社區精神衛生體系轉銜的需求,必要時也要申請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以在監護期間屆至後無縫接軌到精神照護機構。
修法的內容還有很多,完整的法案,我們會在下週一提出。
發展性障礙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更全面的司法監護制度:監護處分修法提案記者會」
先前鐵路殺警案一審宣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五年,讓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討論。今天上午,我和邱顯智一同針對現行「刑法」監護處分相關規範不足,導致實際運作上存有缺漏,以及第一線人員反映「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配套修正之必要等,召開修法提案記者會,希望讓我們的司法監護制度,更為全面!
▋監護處分個案,應有適切的分級分流機制
目前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左右,其中約九成,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藥酒癮)等等,且有合併兩種以上疾病或困難之情形,因此,並非所有監護處分個案都適合送到醫療機構住院。
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個案其監護處分處所應非醫院,因為此類障礙者並沒有可受治療的「疾病」。然而,目前監護處分的處所,並未加以區分。
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監護處分的延長期間,應衡酌比例原則
現行監護處分 5 年的期限,是否有延長之必要,應有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如果不分情節,一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除了可能導致情輕法重的局面之外,後果亦將是目前以住院為主的醫療端,難以承受之重。
舉例來說,如果原本的犯行像是竊盜,原本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刑法」加重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監護處分在實際執行上只要一延長,便可能遠遠超出原所犯行的法定最重本刑。第一線人員也反映,個案恐將以監護處分留置在機構更長的時間,產生輕重失衡的結果。
因此,針對上述種種情況,除了在延長監護處分外,這次我們提出的修法版本,還包括了其他整體配套,希望能讓台灣的監護處分更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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