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16期
2019年1月16日
主編:王惠玲
訊息快遞
1. [臺灣] 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作者:鄭志玲>
行政院院會2018年12月27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主要重點如下:
(一)延長設計專利權期限
現行設計專利權期為自申請日起算 12 年,現擬延長為 15 年,將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提升產業設計附加價值高之產品,加大產業創新成果之保護。
(二)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專利法僅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得申請分割,修正草案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新型專利亦得適用。
(三)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延宕,不利專利權之安定,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從1個月延長至3個月,如逾期提出者,即不予審酌,同時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四)限制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期間並改採實體審查
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限於該新型專利有舉發案件審理中、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受理中或訴訟案件繫屬中,才可申請更正,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體審查。
(五)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為解決檔案保存空間問題,將現行永久保存之規定,改為具保存價值者永久保存,其他的改為30年以下保存期限。
參考資料: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92068&ctNode=7452&mp=1; https://www.e-volunteer.org.tw/u…/newsfs5181210105046517.pdf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年限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91期
2017年12月29日
主編:梁祐銓
訊息快遞
1. [台灣] 專利法修正草案 <作者:鄭志玲 >
為配合經濟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審查實務作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近日提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期限放寬及復權機制:
得主張國際優先權期間由12個月延至14個月,申請分割案之期限自核准審定書送達後1個月內延至3個月內,以及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得於3年期限屆滿後2個月內申請復權。
(2) 放寬分割案申請限制:
核准審定後之分割申請,由現行只適用於發明申請案,增加適用於新型及設計專利申請案,且初審及再審查,皆可適用,申請分割期限也由1個月放寬為3個月(同上)。
(3) 延長設計專利保護期間:
現行設計專利權期為自申請日起算12年,現擬延長為15年。
(4) 促進專利技術流通及利用措施:
明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得重製、公開傳輸或翻譯前述全部檔案資料,經公開之專利申請案亦得準用之,以利專利技術流通。另,導入開放授權制度,促進專利活化;專利權人得以書面方式向專利專責機關聲明,其願意授權任何人實施其專利權,任何人得以書面通知專利權人,並支付合理授權金後,實施專利權。
(5) 修正專利檔案保存年限:
為解決檔案保存空間問題,爰將現行條文規定,專利檔案永久保存規定刪除,改為視專利檔案之類別分別明定保存年限;而對於有價值之專利紙本檔案,得另延長其保存年限。
(6) 健全新型更正制度:
明定申請新型更正時機包括舉發、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及民事訴訟繫屬時,並採實體審查,刪除新型專利以形式審查之更正途徑。
(7) 舉發期限規定及法效:
明定舉發人逾期補提理由或證據之法效,及舉發審查期間,專利權人申請更正之限制。
(8) 其他法制事項:
新增有關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共有時,應有部分之處分及歸屬之規定;加入一案兩請之申請案得以撤銷專利權或不予公告之辦理依據;明文分割案應避免重覆專利及違反之法效;以及增加讓與不破授權關係之依據。
智慧局已於2017年12月21日召開第1次修法公聽會,惟部分修正條文未及完成討論,將於2018年1月15日續辦理公聽會。
參考資料:智慧局官方網站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50793&ctNode=7127&mp=1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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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聞>專利法鬆綁,優惠期從6個月放寬至12個月
#專利法 #申請專利 #發明人 #刪除需聲明公開發明情況 #12個月
立法院12月22日審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鬆綁部分條件,優惠期間從原本6個月放寬至12個月,且不限公開發明態樣,並刪除在申請專利時,聲明過去公開發明情況規定。
提案內容指出,過去法規規定優惠期僅半年、限制須以特定態樣公開發明內容,以及申情時同時聲明等要件,均對申請人造成限制。反觀目前企業及學術機構,常因各種商業或學術活動,在提出發明申請案前以多元型態公開其發明,現行優惠期相關規定有必要適度放寬。
此次修法參酌美、日、韓等國《專利法》,將發明專利的優惠期間放寬為12個月,並將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及程序要件一併放寬。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解釋,《專利法》修正後,未來發明人在申請專利前優惠期公開發明,不影響其新穎性,且延長優惠期間,有助於發明人尋找資金與合作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