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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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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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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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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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萬的網紅艾倫的理財研究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七月底新聞報導一位勞工因病身故,給付被充公 他過去投保24年勞保,投保級距一直都是最高 他家人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卻被勞保局拒絕 這也是我在某次諮詢發現到一個蠻嚴重的問題 要知道,勞保講白了只是『政府推出的保險』而已 所以在大部份的規定上,跟一般商業保險差異不大 甚至某些給付認定上,可能還會比保...
發生事故不給付 在 艾倫的理財研究室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七月底新聞報導一位勞工因病身故,給付被充公
他過去投保24年勞保,投保級距一直都是最高
他家人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卻被勞保局拒絕
這也是我在某次諮詢發現到一個蠻嚴重的問題
要知道,勞保講白了只是『政府推出的保險』而已
所以在大部份的規定上,跟一般商業保險差異不大
甚至某些給付認定上,可能還會比保險公司還嚴格
畢竟⋯能讓你一次領或領月退,加保期間又有保障
以成本和立場為考量,可能就不會設計到那麼周全
今天我會針對這則新聞,跟大家說明條款中的細節
還有很多人不會注意到『勞保轉國保可能的損失』
很多時候,相關權益都是在你沒注意時被放棄掉的
渾然不知的你,在這個權益突然重要的時候才發現
一切,就都來不及了!
今天就讓我們來清楚自身權益吧!
00:00 前言(勞保被充公的新聞)
01:40 為什麼還沒退休,勞保也可能被充公?
02:50 勞保保障&給付被充公的最大原因
04:25 無社會保險,發生事故如何申請到給付?
05:20 改成不會充公,反而未來可能繳更多錢?
09:02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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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不給付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0810蘋果掀房事第73集-凶宅大哉問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spWzZM4dCc
主持人─鄭婷方、陳宥里
來賓─台灣房屋大直特許加盟店區經理陳泰源、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
【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
答:
1.租賃合約都會附加一條「凶宅條款」,出租期間,若發生凶宅,房客或房客的直系親屬需賠房價的20%,房屋價值由公正第三方認定。
2.買凶宅險。
【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
答:法律標準嚴格,必須陳屍在專有處才行,主建物、附屬建物,如果是其他公設區域,不算凶宅。
【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
答:可以啊?為何不可?過去不都發生過判例了?
租屋跳樓變凶宅
2011年11月20日,台中市王姓老翁在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認為王某是自殺身亡,致其房子成為凶宅而減損價格,提告要求王某家屬賠償賣屋價差140萬元;一審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缺乏因果關係下駁回,但台中高分院認為,老翁自殺與房屋跌價有關,判家屬應賠償66萬元定讞。
【到底凶宅是怎麼認定?】
資料來源─徐佳馨最新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答:
內政部於97年7月24解釋「凶宅」認定標準,以便明示於不動產說明書中,減少紛爭。
「本建築物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不包含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即在專有部份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104年10月,房仲業者開始使用的不動產說明書更具體指出,凶宅是「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也讓凶宅定義更為具體化。
舉個例子:某人從七樓跳到一樓,一樓是老張家後院,老張家和七樓都是凶宅,要是一樓是中庭花園,那就只有七樓是凶宅,但如果某人在家被殺,從家裡爬出來到電梯門口斷氣,那麼,七樓也不算凶宅。
【凶宅險,大家保的意願高嗎?值得保?】
富邦「特定事故房屋跌價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於承保住宅內自殺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跳樓自殺當場身亡,但未陳屍於該處(自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房屋內遭他人殺害並陳屍,或在承保住宅內被殺害,但未陳屍於該處(他殺)
◎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在承保住宅內10天以上被發現遺體
給付內容
◎跌價保額30萬元、清理費保額5萬元
◎跌價保額50萬元、清理費保額10萬元
註:清理費指超度誦經等法事
資料來源:富邦產險、《蘋果》採訪整理
【凶宅通常都便宜多少?】
答:法院過去的判例是房價約兩成,實際遇到的狀況賣家是折讓6~7折,買家的期望值是6~5折。不過,還是要看凶的程度如何?
若要購買凶宅,打幾折才會考慮購入?凶宅打5折 民調逾4成考慮買
9折 2.3%
8折 4.7%
7折 12.4%
6折 16.3%
至少打對折43.4%
低於對折18.6%
其它2.3%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可接受曾在幾年內發生事故的凶宅?】
1年以下10.9%
1~5年28.7%
5~10年37.2%
超過10年21.7%
其它1.6%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凶宅疑問TOP3】
1.房屋出租,怕變凶宅怎麼辦?39.8%
2.怎樣的死法會被認定成凶宅?36.9%
3.房客在租屋處自殺身亡,房東可以跟其家屬求償嗎?36.9%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顧問
【買房時,如何得知是否為凶宅?】
網路51.5%
問房仲41.5%
問鄰居或管理員84.1%
其它1.5%
陳泰源補充:建議不要只google關鍵字「社區名+凶宅」,要google「社區名+凶殺or自殺or他殺or刑案」這樣會比較更容易搜尋到。(來自徐佳馨著作《30堂千萬房產課》)
註:有效樣本數1068份,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為±3%。
資料來源:創市際市場研究顧問
【位於精華地段的凶宅,可以買嗎】
只要不介意凶宅,享受一樣生活機能,卻便宜入手,為何不能買?
【有人死在樓梯間、社區中庭有人跳樓死亡,算凶宅嗎?】
不算喔!要死在「專有部分」,若是公設、梯間,都不算。但如果跳樓到一樓中庭,如果中庭是住戶的專屬庭院,那一樓也算是凶宅喔!
【隔壁鄰居是凶宅,我家房價會被影響嗎?】
1.法律上是不會,但實際上多少還是會,有些人就是很介意,例如我實際的例子,我6月份原本成交一間房子,買家後來因為知道隔壁樓上有人從頂樓跳樓到中庭,連凶宅都不算,買家都介意,悔買,還被沒收斡旋金了。
2.房仲沒有主動告知「他戶」是凶宅的義務,所以建議消費者,如果介意,麻煩主動問。
【法拍屋有可能是凶宅嗎?】
1.當然有可能是,發生「大眾銀行&莊明玉」事件之前,很多黑心投資客就是利用法拍市場來漂白凶宅。先用便宜市價買凶宅,然後故意不繳貸款,故意被法拍,法院不擔保物件瑕疵,是不是凶宅,根本不用告知。然後有些人以為只是因為單純的屋主缺錢被法拍,所以買到便宜,誰知道,事後才知道誤買到凶宅。
2.但自從2014年5月21修法過後,就比較有保障囉~
資料來源:法拍凶宅海砂屋 須公告→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21/35842908/
遭矇誤買悲劇 修法後可望避免
2014年05月21日
曾買到法拍凶宅的民眾莊明玉說,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何哲欣、蘇聖怡╱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修正案,將「凶宅」列為法拍屋須明確揭露的事項,未來法院拍賣不動產時,都要記載、公告該建物的相關資訊,包括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項。曾買到法拍凶宅而無法向銀行貸款的台南民眾莊明玉說,修法方向非常好,讓制度更透明,以後才沒有糾紛,希望她是最後一個受害人。
銀行拒貸虧39萬
去年十一月,莊明玉繳了四十五萬七千元押標金,標下大眾銀行釋出的法拍屋,結果房屋竟是凶宅,她陸續找銀行貸款都遭拒絕,回頭找大眾銀行,也竟遭拒,只好棄標,還被扣了三十九萬元。莊女當時找綠委陳亭妃開記者會,痛斥銀行只會欺負小老百姓,其悲慘遭遇促成此次修法。
昨三讀通過的《強制執行法》規定,未來法院查封不動產時,查封筆錄要載明相關資訊,包括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法院拍賣不動產時,同樣也要公告上述相關資訊。
陳亭妃昨說,這是遲來修法,將來民眾面對法拍屋時,能有較對等資訊,減少買到凶宅的機率。
【購買凶宅,可以貸款嗎?】
要看銀行,很多銀行幾乎不給貸,有的勉強貸。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62099252
發生事故不給付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今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社福衛環委員會針對婦產科醫師荒的專題報告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及法務部。林佳龍委員表示台灣要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大膽的向前行跨過這醫病和諧關係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表示,在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本是信任,如果醫病關係建立在懷疑、利害的基礎上,而最後走上法院,是對台灣寶貴資產的一大傷害。林佳龍委員指出,目前產生醫師荒有所謂「五大皆空」,意旨內、外、婦、兒、急診等缺少足夠的醫師,深究優秀的人才不想從醫的原因,是因為工作非常辛苦,薪水又少,且醫病糾紛相當多。關鍵在於醫療傷害中過失的賠償制度影響整個醫界懸壺濟世的意願,這個議題長期來學界、法界有非常多的討論,其他的國家如北歐、日本等也有豐富的經驗可參考,如日本厚生省所頒佈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並從婦產科做起,台灣的文化跟醫療體系與日本相似,是否可以做為台灣借鏡參考?衛生署官員回答林委員日本一開始由醫師公會使用基金的方式來做醫療糾紛補償,而北歐國家因為是採公醫制為主的國家,政府辦理醫療院所,所以是從公務預算來支付醫療糾紛賠償。
會中,林佳龍委員邀請彰化基督教醫院葉光芃醫師表達意見。葉醫師表示,當初日本婦產科醫師給政府很大的壓力,政府才實施無關對錯的補償制度,馬總統在四年前也提出相同的政見,但四年過去了都還沒做,也看不到探討原因的初步的輪廓。葉醫師指出,北歐採用不是非常大的成本,卻獲得非常大的醫藥品質。台灣的醫藥責難的系統結果就是讓醫療傷害數字都被掩蓋,台灣可以參考北歐「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透過成立醫療事故補償的病人保險協會,當病患發生醫療傷害,可由醫療人員協助病人呈報,啟動補償,減少醫療訴訟,讓醫師免於訴訟之苦,當不幸事件發生時,醫師也會勇於認錯,甚至協助病患取得補償。
林佳龍委員要求衛生署及法務部應該回應社會醫界的要求。
邱署長答詢時表示, 醫療糾紛的處理的確影響到醫師荒,目前衛生署的作法是仿效藥物救濟及疫苗救濟先從生育救濟做起,最高額度兩百萬,但直至目前為止還沒有請求的個案。衛生署根據國外研究,發現醫療賠償的精神並不是著重金錢給付的多少,而是在追求真相與道歉,更希望醫師開誠布公跟病人家屬去解釋。目前辦法還沒公告,委員會組成後,從今年一月一日發生的生育個案都可請求。
林佳龍委員接著詢問法務部,有關醫療過失限縮在故意跟重大過失來處理醫療糾紛難道有這麼困難嗎?法務部回答林委員,目前有過失就要處罰,若限縮只在重大過失,會影響到整個體系,法務部在六月下旬七月上旬將召開公聽會整合大家意見再做制度上的調整。林委員表示,政府改革速度太慢了,醫療傷害無過失(或稱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請來的是全世界的專家,大家都提出了世界前進的作法,在基層這個問題困擾所有醫生,台灣要大膽的向前行要跨過這一關成為現代進步的社會。
林佳龍委員也為台中的醫院請命,台中的醫院因為管理維護良好,致使急重症的病床增加,婦產個案也急遽增加,病患喜歡到這家醫院就診一定是醫院管理特別良善,但對於增加病患總額的醫院要負擔更多風險卻沒有任何制度來鼓勵或補助。衛生署承諾會針對此議題研議如何獎勵經營績效優良的醫院。
發生事故不給付 在 第4天起也能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須符合相關條件(http://goo.gl/Rxd01Q),才能算是職災,就醫可申請「職災醫療給付」,請假沒拿到薪水也能申請「職災傷病給付」。 若不屬於職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