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保住失智老翁的40,000,000元?
有一位80多歲的失智老翁遊民,身家有4000多萬元,被政府安置而且申請輔助宣告,之後,發現老翁與安置的工作人員辦理結婚登記,最後政府提起確認婚無效訴訟,法院判決結婚無效(可上訴)。 
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擁有4000多萬元財產的人,會成為遊民?還有其他家人嗎?為什麼沒有人照顧?
單身的人有決定結婚的自由,結婚後配偶可以繼承另一半的遺產。
相愛與婚姻都是「個人」的事:失智的人真的要結婚?真的要跟失智的人結婚?
法院通常判斷婚姻是否有效:
1.有沒有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2.醫院的診斷證明,或鑑定報告,是否能證明結婚當時是無意識或無法理解。
3.辦理結婚前雙方的互動狀態,是否確有結婚的可能性?
4.結婚後,真的有夫妻般的互動,生活還是跟平常沒有二樣。
5.有無造假的動機?
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自由,但是也希望錢不是結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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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的案例解析與方法論/古承宗
🔸詐騙集團及車手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林鈺雄
🔸刑事訴訟之證據禁止內涵/王士帆
🔸過失犯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許恒達
🔸如何理解鑑定之證據方法-從實務判決的角度/吳志正.廖建瑜
🔸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最高法院裁判之綜合評釋/薛智仁
🔸訊問證人違反告知拒絕證言權之問題/陳文貴
🔸專家證人之交互詰問與攻防/張熙懷.葉建廷
🔸我國建立完善刑事證物保管制度之研究/林裕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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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數位證據的「替代品」之證據能力──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蘇凱平
🔹不另為無罪之判決與被告之上訴/吳燦
🔹檢察官訊問證人違反告知證人有拒絕證言權對於本案被告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精神病犯的鑑定與監護處分──兼談殺警案與弒母案/張麗卿
🔹繼承型之第三人參與及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想像競合犯處斷刑之衡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評析/吳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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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繼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你知道預立遺囑,有哪些眉角不可不知?可不是白紙黑字就可以,小心不要立了無效的遺囑喔!
生命的長度無法預測,自己辛苦打拼累積一生的資產,不可能算好在過世的那一天剛好用完。
當然,多數的人一定希望,到離開人世的那一天,都可以衣食無虞,所以,儲蓄與財務管理就是讓你不至於老來無所依的基本要件,照這樣推論下來,每個人在死亡來臨時,或多或少多都會有積蓄,這時候,難免你就會想要把自己辛苦攢來的錢,留給對自己好,或自己愛的人。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遺產在民法上是有規定的法定應繼分的,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下遺囑,那麼,依民法規定,配偶會依下列順位跟其他親屬共同繼承遺產: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兒子、孫子,親等近者優先繼承)。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如果先順位沒有拋棄繼承,後順位就沒有權利繼承。
另外因為配偶有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關係,所以還可以在跟所有的繼承人分遺產之前,先拿一份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扣掉這部分之後,繼續跟其他順位繼承人分遺產。
當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是每個繼承人平均分配,譬如說,夫妻雙方有三個孩子,夫先過世,那麼,妻除了可以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外,還可以就剩下的遺產跟三個孩子們一人分四分之一。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二或第三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一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但是,如果夫不想按照法律規定來分配他的遺產,可以預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思來分配,目前民法規定的訂立遺囑方式,有下列幾種:
(在此要提醒大家特別注意,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無效,回歸民法的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方式,千萬不要以為自己自行隨意寫下的遺囑或是生前千交代萬交代的身後事,法院就會認有效。)
1.自書遺囑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且親自簽名;如果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再另行簽名。
這樣的遺囑,看起來雖然簡便,但是因為沒有證人,常常被繼承人們質疑真實性,而引發爭奪遺產的大戰,先前就看過一個案例,因為立遺囑人的書寫語氣、句讀,不像過往的書寫習慣,驗筆跡也無法驗出,而造成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例。
2.公證遺囑
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在公證人面前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時簽名,遺囑人如果因身體障礙不能簽名的話,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就可以用指印代替。
公證人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律師跟一般民眾都不能當公證人,此外,最好在立遺囑時同時錄音或錄影,可以減少往後的爭議,我們也看過,即使找公證人來公證遺囑,還是有不在場的繼承人,質疑遺囑內容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意,懷疑公證人是否有跟其他家人串通,或是未確認立遺囑人的身份,所以依舊纏訟多年的。
還有個案例雖然經公證人公證遺囑,也錄音錄影了,但因為錄影過程遺囑人都使用嗯嗯的回答方式,居然在身後的遺產糾紛中,法院認定這樣無法知道遺囑人的真意,所以遺囑無效。
3.密封遺囑
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位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果不是本人自寫,要說明繕寫人的姓名、住所,由公證人在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
遺囑人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見證人其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可以按指印代替。
另外,民法有規定遺囑見證人不能夠是下列身份: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5.口授遺囑
如果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像是病榻前),不能用其他方式來立遺囑者,才能例外使用口授遺囑,方式如下: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位以上之見證人,口頭陳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表示遺囑為真正,並口述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再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因為是生命危急的特殊應變方式,所以法院規定從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開始起算三個月內會自動失去效力。且要由見證人其中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果有異議,可以聲請法院確認。
看到這裡,大家是不是覺得在台灣立遺囑真的是要過五關、斬六將呢?千萬不要大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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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繼承 在 [問題] 關於被繼承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的問題-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版上的前輩們好,小弟有一個棘手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
媽媽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突然過世了,媽媽有 一兒三女,兒子是重度精神障礙
媽媽留下一間房子跟1千萬的遺產,所以房子跟財產 每個人可各得4分之1
因為兒子是精障,之前監護人是媽媽,目前其中有一位女兒貪圖兒子那4分之1的遺產
一直在動歪腦筋,請問如果該女兒在未告知另外2位女兒的情況下,自己私下向法院聲請
成為精障兒子的監護人,另外2位女兒該如何反擊呢?
或是自己也主動向地方法院聲請成為監護人即可呢?
如果對方已搶先一位成為精障兒子的監護人的話,是否就代表精障兒子4分之1的財產
就落入對方手上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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