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失智照顧由爸爸付錢,姑姑們可以不付錢嗎?
律師,我的奶奶失智被送到養護中心,養護中心的錢都是爸爸付,幾個姑姑都不分擔養護中心的錢,該怎麼辦呢?姑姑可以不付錢嗎?
別擔心,有法律請放心!
如果奶奶失智需要人扶養又沒有財產的話,在法律上是由奶奶的兒女來負責扶養她,假設奶奶有一個兒子三個女兒,每人經濟的狀況差不多,奶奶生活費就要每人負擔¼。
因此爸爸(奶奶的兒子)已經付出的扶養費,是可以向其他姐妹要求依照比例分擔的,如果姑姑們不付,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支付爸爸已經支出的金額。
至於奶奶如已經失智,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建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然後以奶奶身份向子女主張扶養,可以訂立扶養的契約,如果不同意的話在 提起訴訟要求其他子女負擔扶養費,未來就可以每個月向子女拿相當的金額過生活。
一隻草、一點露,
拿人點滴、湧泉以報!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扶養
#生活費
#扶養權利
#扶養義務
監護宣告聲請狀 怎麼 寫 在 中山大同陳怡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北市小三男童受虐案,陳怡君議員怒批可惡官僚成為虐兒幫兇!請柯文哲市長拿出醫師良心,救男童脫離虐童家庭!
市議員陳怡君今於市政總質詢中指出:10月29日陳怡君議員在質詢小三男童受虐案後,北市府社會局於隔日10月30日下午至議員辦公室協商,如何幫助男童脫離受虐家庭。未料,在孩童尚未安置期間,市府在社會輿論壓力下,竟有曾任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網紅律師10月31日上午率先在臉書發布受虐男童已得到安置,混淆視聽,企圖弭平民意不滿聲量。事後,陳怡君向社會局求證男童正確安置時間,為10月31日下午4:54分,可見安置時間前後明顯不一!市議員陳怡君懷疑,究竟是誰放任社會上有公信力的網紅律師做不確實言論,令人遺憾!
陳怡君不滿表示,針對男童受虐影片曝光後,男童赤裸哭喊「不要打」十分清楚,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中心陳淑娟主任竟然在新聞稿睜眼說瞎話欺騙社會大眾表示:男童喊的是「不要走」並非「不要打」,社會局家防中心為了撇責,這麼大的謊言都敢說,難怪男童在二年間受到11次家暴,在社會局解除列管後,繼續被虐待,社會局家防中心根本就是幫兇!陳怡君議員說,不論是「不要走」或是「不要打」,男童身心已經受到巨大傷害!
陳怡君議員爆料表示,10月29日議員質詢小三男童受虐案後,家防中心主任陳淑娟向議員表示:受虐男童向家人表示害怕議員要把他帶離原生家庭。陳怡君苦笑,在受虐男童遭家暴隔天,她至男童繼母家裡確認狀況,從頭到尾並未與受虐男童對話,一位才國小三年級的孩子,怎麼會懂得「議員」為何?這分明就是造謠,家防中心主任不秉持專業協助男童,竟然對議員講這種說三道四的話語,分明就是嚇阻。此外,若孩子有錯誤判斷,大人難道不需要導正孩童?
陳怡君說,繼母及親生父親皆為脆弱家庭,經濟能力有限之外,也無力無心照顧男童,又在解除列管後繼續施暴小三男童,都足以證實原生家庭不適合養育,希望市府可以拿出魄力,根據兒少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陳怡君說,她接到社會上很多善心人士欲撫養男童,給男童溫暖的家,男童受虐新聞出現後,不少人向她哭訴夜不能寐,擔心孩童未來的安危,社會上很多人關心男童,市府不該再找理由塘塞敷衍甚至造謠!陳怡君建議由市府擔任監護人,再為男童媒合適合教養家庭。關心受虐孩童,沒有人是局外人,市府官僚更不應該不站在男童的立場,保障男童!陳怡君呼籲此案在社會局輔導2年男童父母後,今仍出現虐童情形,可見輔導評估無效,請柯文哲正視虐童案,傾聽民意!
監護宣告聲請狀 怎麼 寫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既然他不養小孩,小孩憑什麼姓他家的姓,小孩也有一半我的血統,我可以讓小孩改跟我姓嗎?」
真的,以前相信虎毒不食子,怎麼可能有父親不養自己的小孩?後來事務所的婚姻事件辦多了,才發現,不但有,還真不少,甚至為了不讓自己的收入或財產被強制執行,脫產的脫產,退勞保的退勞保,就是一毛錢也不出。
結果,不少單親媽媽(畢竟多數家庭,小孩還是都跟父親的姓)把心一橫,乾脆跟對方劃清關係,想讓小孩改姓自己娘家的姓,可以嗎?
首先,我們要提醒大家,
不管是改姓還是單獨監護,生父的血緣關係依舊存在,假設單親媽媽這方過世了,依法監護權會自動回歸到生父身上,而子女繼承到的財產也會因此被生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管理,並無法由單親媽媽立下遺囑來指定其他監護人,而必須要由單親媽媽屬意的親人於單親媽媽不在世時聲請指定監護人,才能由其他人譬如說外公、外婆等來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單親媽媽擔心的話,可能要透過信託或遺贈的方式來杜絕,而我們昨天說的由繼父收養未成年子女也是種方式,但就看法院會不會裁定准許了。
當然,以上的狀況換成單親爸爸也是同樣適用,當然不是鼓勵大家狠心斷絕血緣關係,而是提醒遇到不負責甚至家庭人格狀況很糟的生父或生母,的確有這層顧慮存在。
我們來看看民法關於改姓的規定,是訂在第1059條第5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所以通常一般最常見的聲請改姓的事由就是其中的一跟四,而以父方不付扶養費的狀況最多。
雖然在民國92年間『姓名條例』曾經修正為: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改姓。也就是說單獨監護的一方可以把小孩改成跟自己姓。但民國96年時又再度修正刪掉這一款。理由是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
當然,我相信那些氣前夫不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一定很不能認同。
不管如何,現行的規定就是回歸民法,即使是在單獨監護的狀況下,如果對方不同意配合辦理改姓,則必須要離婚或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依子女的利益來聲請,過程會開庭,甚至會有社工來做家庭訪問,確認家庭狀況是不是改姓對子女比較有利,聲請人也可以聲請傳喚證人來證明小孩子的教養狀況。
最常見的原因就是前夫都不來搭理小孩,而小孩跟娘家這邊的親戚相處很親密,認為改姓有助於小孩未來跟娘家這邊的人彼此的認同。
我們來舉幾個改姓成功的例子:
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31號裁定
審酌聲請人甲○○與相對人早已於91年間離婚,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與聲請人甲○○同住,並由其照顧,依附關係密切,相對人已多年未給付子女扶養費用,亦未委託相對人父母親給付扶養費用,復未曾主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而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丁○○到庭表示希望改從母姓,認對其等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裁定
兩造於103年7月31日協議離婚,嗣於103 年10月27日約定OOO親權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惟相對人離婚後即於103 年10月28日返回大陸地區,迄今未曾回返台灣,不惟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外,亦未曾聞問關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聲請人在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入出境資料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申請書查明屬實,另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映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對聲請人進行訪視,其評估與建議略以:被監護人出生後,相對人未善盡教養及照顧責任,兩造於103 年間離婚後,相對人未曾主動關心被監護人生活狀況,亦未負擔任何扶養費用,被監護人與相對人親子關係生疏且無情感依附, 被監護人亦希望透過改成聲請人姓氏能給予被監護人重新建立新生活,經評估被監護人變更從聲請人姓氏,有助於增進被監護人權益等語,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9月24日新北社兒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訪視報告在卷可稽。本院認相對人自離婚後,未盡其扶養子女之義務,且OOO自小由聲請人照顧至今,依附關係深厚,聲請人親職功能良好,並無照顧不當之處,基於未成年子女對自幼生長家庭之認同及生活和諧美滿之考量,認為OOO變更姓氏為「李」對其較為有利,揆諸前開說明,應准聲請人變更子女姓氏之聲請。
縱然改姓並無法斷絕與生父、生母間的血緣關係,但有時候改姓也的確影響了某些人傳宗接代、是不是自家血脈的刻板印象,其實對某些家庭來說還是蠻重要的。
譬如說離婚單親的女性或許將子女改為娘家姓,有機會讓子女得到更多來自娘家的資源,無論如何,還是希望這些舉動都是為了子女著想,而不要作為雙親間的報復籌碼。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週末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