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一審判無罪並施以監護5年,但不少立委認為要加長刑法監護處分期限,但真的是越長越好嗎🤔
#殺警案 #精神病患 #強制就醫 #李俊宏 #王俸鋼 #刑法
⭐️掌握更多訊息,快加入信傳媒Telegram:https://is.gd/a5lUNM
👉台鐵殺警案無罪》台灣成精神障礙犯罪者的天堂 若在英國將判終身監禁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1172
監護處分期限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士林地院庭長對於我國監護處分期限以及執行實務的誤解】Part.2
前情提要:https://bit.ly/3fADhXf
這位庭長的上一篇投書不只讓很多法律教授和學生感到震驚,也讓很多司法實務工作者與精神科醫生傻眼,
他在學者(林鈺雄教授)投書指正他的說法「於法無據,為個人獨創,應無人敢以身試法」後,還繼續投書「挑戰」法學上新發現。
他這種鍥而不捨投書誤導大眾的精神,也引發不少法學界先進的議論,便有教授非常興奮(?)的分享來討論。
問題是: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監護處分可以無限期延長喔?現狀很好,不需要改革執行法制與社會安全網喔?
這位庭長的硬拗真的太難看了!
實體法(刑法)規定的是期限,程序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的延長程序,再怎麼延也不能超過實體法的期限上限。
他自稱回應學者見解,問題是,執行實務上也沒有人這樣搞的。
我真心建議這位庭長轉檢方好好學習刑事執行,不要滿腦子只有空想,還拿著法官職銜不斷投書誤導大眾。
再不然,他可以主動向司法院請纓,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刑事執行的工作交給預算獨立的司法院,由法官來執行。
我們看看他敢不敢違反刑法的規定亂搞一通?
---
延伸閱讀:
林鈺雄教授〈火網評論:火車殺警案 司改照妖鏡〉:https://bit.ly/2AipLrf
監護處分期限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務實面對法治問題 動手彌補司法破網】
昨天(6日),法務部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了「我國社會安全網運作之現況與策進作法」專題報告。
報告中,法務部列出了社會安全網的運作現況,明確表示了一些改進的政策。特別是在在第8頁的部分,法務部表示:「另在未修法前,將透過社會安全網的啟動,主動與衛政機關聯繫,於罹患精神疾病之個案監護處分期限屆滿前,由當地衛生機關依據精神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接手後續之精神醫療照護,以避免個案監護期滿後未銜接治療而有危害社會治安之情事發生。」
「轉銜」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在現行的作法下,矯正機關在精神疾病收容人釋放時,只有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規定,「通知」家屬和「通報」衛生及警察機關。這些通知通報,就真的只是說說。而司法處遇和醫療服務的銜接,是社會安全網的運作能否持續的關鍵。法務部一定要做到報告中承諾的轉銜事項。
另外,針對法務部報告欠缺的部分,我提出了兩個相關的臨時提案:
一、法務部於編列預算時,應注意精神鑑定及保安處分執行之需求
因為檢察機關的預算有限,導致檢察官難以在偵查中進行精神鑑定,甚至在執行階段,更只能用有限的資源進行。因此,我在臨時提案中要求法務部必須注意這部分的需求。
下個會期就是預算會期了。法務部到底是認真的,還是打假球,預算會說話。
二、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檢討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司法院的「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和法務部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是司法實務上非常重要的辦案指引。事實上,就連我當律師的時候,也會參考這些注意事項。
為了讓法官及檢察官於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時,注意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等相關規定聲請、宣告保安處分,我認為司法院和法務部可以檢討修正各注意事項,請法官和檢察官們好好注意。
最後,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特別是熱情認真的王婉諭辦公室),正在進行相關法案的草擬作業。希望朝野一起攜手合作,健全台灣的社會安全網。
監護處分期限 在 監所關注小組Prison Watch, profile pictu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然而,由司法院、法務部所推出的草案,僅藉由「刪除監護處分期限的天花板」,試圖回應社會對於已經犯下大錯的精神疾病觸法者的恐懼,卻忽略了這樣的做法,可能會造成更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