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同婚
今年5月8日我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針對跨國同婚提出臨時動議(過去四年,個人作為性平委員對此議題已有過相關提案),以下附上會議紀錄,以及我的提案內容,供大家參考。至盼政府依據會議決議,儘速協調提出完整的跨國同婚配套。
---------------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 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參、主持人:蘇召集人貞昌(下午 4 時 40 分後陳副召集人其邁代)
臨時動議
第 3 案 提案委員:許秀雯
連署委員:黃淑英、郭素珍、林春 鳳、黃煥榮、卓春英、黃淑玲、王 兆慶、伍維婷、方念萱、賴曉芬、 余秀芷、劉毓秀、陳秀惠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 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 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決議:請羅政務委員協調法務部、內政部、外交部及大陸委員會 等權責機關評估可行作法。至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屬司法院權責,請羅政務委員與司法院協調。
委員發言紀要
許委員秀雯: 由於目前執政黨是完全執政,且跨國同婚的配套,也確實涉及許多不同部門權責,如果只有個別立委提法案,而沒有官方版本草案,力道 可能不夠;如果這件事決定不是透過函釋來解套,而認為是要採取修 法解決,首先還是需要行政院跟司法院明確協調出一個結論,因為若 政策方向上決定要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話,那主責機關將是 司法院,而如果政府是決定要修同婚專法的話,職責則是在法務部, 也就是在同婚專法加上跨國同婚的法條,讓這個條文變成是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有關跨國婚姻的特別法,建議還是要盡速進行協調及做出 政策決定。 另一個議題是,在某些國家,是把議題區分開來。在認定居留權的事 項,傳統上認為依親居留要是配偶身份,可是針對個案可以依相關事 實去認定配偶的定義,採取目的性擴張的作法,外籍同性伴侶居留權 和婚姻登記有沒有可能脫鉤處理,建請內政部研議
-------------------------
附錄:原提案全文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1次委員會議提案
提案人: 許秀雯
連署人: (略)
案由:為落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性傾向平等之意旨,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研議解決部分跨國同志伴侶在台仍無法登記結婚之困境,讓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
說明:
一、 台灣通過同婚,是性別平權與同志人權的重大進步與成就,惟目前我國人民只能與世界上其他已通過同婚的27個國家的人民,在台登記同婚,這是因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因此目前依據行政機關的解釋,必須當事人雙方本國法都承認同婚,此跨國婚姻才可在台登記。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按照港澳條例所定,應類推適用涉民法,因此有相同法規解釋適用上之困境。
二、 另,我國針對東南亞、南亞、西亞、非洲等21國設立「境外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原國的結婚證明,方可進行面談,亦形成同婚之事實上阻礙。
三、 至於中國人民,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依「行為地」法,故理論上,若台灣籍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能夠在台灣結婚,其婚姻就能成立,基本上兩岸同婚應已具有法源基礎。但台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亦形成事實上阻礙。
四、 結婚自由、家庭團聚及非歧視(禁止國籍、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是國際人權法之基本原則,也是我國憲法所保障基本權利,跨國同性伴侶在台尚未能登記結婚,其居留、生涯規劃、家庭成員(伴侶相互間及子女等)之照顧等,轍成問題,此在經濟、社會生活、個人心理等方面都會構成極難處理的重大負擔與負面效應(參附件二所附三則跨國伴侶真實故事),因此亟待政府提出跨國同婚配套,使缺角的幸福得以圓滿。
辦法:
一、 對跨國同性伴侶而言,居留權是最為迫切的議題之一,因此,短期而言,若能讓依親(配偶)居留與同性婚姻登記脫鉤處理(參考香港QT案、台籍G先生在日居留權案及歐盟現行做法),或可解決燃眉之急、減輕跨國同性伴侶因居留問題所生負擔。
二、 若干國家雖未通過同婚,但其同性伴侶制度實質內涵與我國同婚相當(例如瑞士、匈牙利等國),則在此情形,是否短期內先擴大認定所謂「已通過同婚國家」之範圍(即不以他國亦使用「婚姻」一詞為必要,而是審視該制度是否提供同性伴侶可認相當於我國同婚登記的身份保障),從而允許該等國籍之外國人與台灣人在台可登記同婚。
三、 透過司法院函釋或行政機關(法務部或內政部)函釋,處理涉民法於同婚成立要件之解釋適用問題:
司法院是涉民法主管機關,而法務部、內政部分別是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同婚專法),與職司婚姻戶籍登記的主管機關。建議研議思考是否透過「涉民法」第8條發布函釋解套,詳言之,「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業經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參見台柬異性跨國婚姻處理,及法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國與摩洛哥跨國同婚個案之處理,附件三)。
四、若不欲採行上述函釋處理方式,而擬研議修法,建請行政院儘速啟動與司法院間院際政策溝通,及行政院跨部會間協調,確認修法方向,例如若欲修改《涉民法》第46條,可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抑或若擬修改同婚專法,則可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五、改革境外面談制度:應研議檢討境外面談制度之改革,就算無法立即廢止境外面談制度,政府相關部門也必須在維護同志公民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設計有別於異性婚的制度措施,確保同性伴侶可順利登記結婚並申請居留。
六、研議中國同性配偶機場面談制度:移民署應提出完整配套,切勿以程序理由阻絕兩岸同性伴侶的結婚自由。
目的性擴張類推適用 在 可知(A)之論述正確。 (二)所謂類推適用,係指將法律 ... 的推薦與評價
(C)民法允許類推適用 (D)刑法對犯罪的處罰允許類推適用 【解析】 (一)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一般而言有四,分別為「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 ... ... <看更多>
目的性擴張類推適用 在 目的性擴張例子、限縮意思、比附援引意思在PTT、社群 的推薦與評價
目的性擴張... 係指對法律文義所未涵蓋的某一類型,由於立法者之疏忽,未將之包括在內,為貫徹規範意旨,乃將該一類型包括在該法律適用範圍內之漏洞補充方法。 其中,法律 ... ... <看更多>
目的性擴張類推適用 在 Re: [閒聊] 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看板WomenTalk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我先談一下法學的思考流程
第一步:解釋法律
任何法律都需要透過解釋才有辦法適用到個案情形,而法律解釋的方法有文義解釋、當然解
釋、反面解釋、限縮解釋、擴張解釋、合憲性解釋、比較法解釋、目的解釋...等等等
但是不論怎麼解釋,都不能超出法條的文義範圍。要是用了各種方法都還是沒辦法適用到個
案,就必須思考下一步。
第二步:法律續造--法律漏洞--法律補充
漏洞可分為公開漏洞和隱藏漏洞。公開漏洞是指應規定卻未規定。補充方法就是「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的流程,首先必須兩案有類似性,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而將A案例法律效果
轉移到B案例
所謂禁止類推適用原則,顧名思義,就是禁止這樣的法律補充方法。這是刑法罪刑法定主義
的概念之一。因為刑法對於人民的侵害較大,故在適用刑法時必須更加謹慎,人為因素必須
更低,故不准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以類推適用這種法理層面的東西去處理
簡單來說就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235.6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573663693.A.405.html
我這篇是在說「法律」的適用過程啦。其他訴訟流程中的行賄啦、滅證啦、說謊啦,是「真
實世界」的人為因素,這個用法學是解決不了啦...(我不確定你是不是要問類似問題)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0:58:13
相干的事,司法官的辦事能力是看考績啦
還是說你是想談自由心證還是什麼訴訟法的東西?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1:16:06
自由心證是依據證據裁判主義而來的東西,也就是說,一個證據的證明力高低,可以由法官
依「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自由判斷
「毒樹果實」是「證據能力」的問題,和「證據證明力」無關,毒樹果實是不能自由心證的
回到自由心證,例如,B死了,而依照「監視器畫面顯示A持刀砍B」這個證據,依據經驗法
則和論理法則,我們都能合理推理A有殺人行為,所以構成殺人罪。這是自由心證的過程
刑事案件的心證度要到80%才能定罪,所以刑事訴訟要經過證據調查、交互詰問等過程才能
確保法院定犯嫌的罪,所以不太可能光靠一個證詞就定罪,這個案子一定還有其他證據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1:32:05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1:41:43
很多人都以為自由心證=法官想怎樣就怎樣。根本不是好不好,自由心證的適用範圍很小,
而且根本一點都不自由XD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1:51:48
我這篇是在談「法律適用的過程」,你要問的是傳聞法則的問題嗎?這個案子的哪個部分,
請你說明一下,不然我不知道你要問啥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1:56:46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2:01:27
※ 編輯: poggssi (42.72.235.67 臺灣), 11/14/2019 02:02:36
※ 編輯: poggssi (220.137.130.167 臺灣), 11/14/2019 02:18:4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