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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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兒虐 #兒童虐待 #不當教養 #不當管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好話說盡,好自為之。」 城鎮之心已報開工,工程告示牌已豎立起來,各項工料已進場。本次臨時會在程序委員會安排下,城鎮之心再次排入議程,據縣府所述,唯有開工才有辦法提變更設計,才能解決規劃設計時程太趕所造成的錯誤,截至目前為止,但森堡與團隊在此次專案報告中「完全」沒有收到縣府提供的「預計變更」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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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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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某天和同學一起提著垃圾袋,沿著圍牆走向校園最邊角的垃圾場。那同學應該不是在混的,然而不知怎地得罪班上一個女同學,女同學有在混的哥哥領著一幫高中生,截下了我們。幾個人圍住了他,幾個人圍住了我,這時女同學走來,對她哥哥說:「右邊這個不是。右邊這個是乖的。」高中生們於是讓出了我的路,我也就自己拖著垃圾袋繼續未完成的值日活。解決了垃圾袋,沿著原路回去,高中生們都走了,而同學竟在原地等我一起回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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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不曉得同學在我倒垃圾的時候受了什麼威嚇。倒是忘不掉女同學的那句「他是乖的」。前陣子看《我英》,日本黑幫頭子對少主說:「我們黑道是不能對普通人出手的。」想想,原來這樣的事是發生在我身上過的。我是普通人。我所不屬於的地方,基於我並不知悉的道義,主動保護著我的無關。然而那卻是被保護著的我人生裡最江湖的時刻啊。再也不曾被誰人包圍過了我往後的際遇。這些,就是我聽 COLD DEW 的時候想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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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然和歌有關,或許更是那些人。台北聽團仔的場子一眼看上去也不就是個武林嗎,奔三的我們確實不再以誰乖誰壞這種句子讓開誰的路了,只是偶爾我在 REVOLVER 小地方甚而連 LEGACY 排長長的隊,都覺得下一刻會有人圍住我,說:「你不是混的。」想辦法讓臉在一個地方待得夠久,久到這張臉在那個地方有意義,然而圈外感依舊時時刻刻截下我。我是真喜歡在 live house 換團的空檔聽熊和他認識的人聊天,一個又一個我還沒記住的樂手的名字,一段又一段我不明所以的八卦。有時熊會停下來為我解釋,有時不會,現在我比較喜歡他不的時候。因為如果他解釋的話,我就又是那個乖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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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團見證那晚,盧恩送我一張印有哲安的貼紙,說上頭是意識不能招待所那場演出的現場照片。我點點頭,怯怯伸手接下,說唉呀那場我不在。貼紙在口袋裡,四個紙角尖尖的,我的手指在口袋裡不斷碰著那些尖,聽盧恩和熊聊了好久,聽到四個角都鈍了。其實我仍深怕我的愛是乖的,我的愛是圈外的,我因書寫而被他們知道,像不會武功的王語嫣因為熟讀招式而被江湖知道。可王語嫣永遠不是武林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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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沒在混的人愛上,他們是會開心的嗎,抑或其實就像我所擔憂,他們心底終歸是客氣、不忍說破的,一邊隱隱想著那喜愛可能帶著些許錯解,一邊怯怯地,伸手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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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來不及和他們分享,一週半後我和胡靖看了另一場演出。完全不是聽團仔場子的那種演出。台上有主持人,歌與歌之間介紹曲目,歌手在台上帶著角色,歌也是名曲而非自己寫的。那又是另一個江湖了嗎?我坐在台下,忍不住想自己到底多久沒聽這種會在歌和歌之間介紹曲目的現場了,但隨即又想到,其實《牯嶺街少年殺人事件》裡的樂團,反而比較像這樣啊:主持人、國外來的熱門音樂、主唱試圖再現某個外國歌星的聲音,而非自己。心中掃過一遍熊書裡寫到的歷史,好想知道為什麼後來樂團的現場文明演化為另一種典型,熱門音樂時期的那種現場的標本卻反而被保存於不在聽團圈內的、或許當代聽團仔終其一生不會經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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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站裡和胡靖聊了整整一個半小時,試圖釐清自己再也不習慣破壞劇場幻覺的現場演出的原因。連 talking 也避免講得像排演過的時代裡,原來我在一個更巨大的光譜裡終歸還是偏向這一邊的,有點感動,又感動得有點卑鄙。對胡靖說:「那下次換我邀請妳看團。」結果四天後疫情擴散,三級警戒,我至今還再沒走進過捷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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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只能透過鏡頭,我感激團員們總是對我坦率。其實,我的受訪者總是和善,每每聽聞曾有誰被受訪者暴怒洗臉都深感自己十足幸運,但或許那也正因為我總還不是那個有在混的?我感動哲安向我提到新墨鏡的時候體貼備註,那是先前一個如何如何的樂團 —— 其實因為愛人和超級尬團鼓手亮瑩組過團的緣故,我竟在二十出頭就聽新墨鏡了。偶爾,極其偶爾,會有這種發現自己竟在某條小徑上比江湖料想的更江湖的時刻,而那就足以讓遙遠未來的我在想起時歡欣整夜,如我想起自己曾被一幫混混讓路,因為不屬於而坐擁一整個垃圾場背景的魔幻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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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準備要錄 EP 了。三首歌,不過有半小時。我很期待。像王語嫣那樣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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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18 日,第四屆「意識不能招待所」,這系列由野花惹吵主辦,主打後搖、瞪鞋、迷幻等另類曲風的中型音樂節,在台北延聲音樂工作室繼續第二天的節目。在開場一首四分鐘無人聲的〈舊時〉、以 A 段繁複變速勾人心魄的〈山地情歌〉之後,COLD DEW 的貝斯手蔡瑀晟終於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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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好,我們是 COLD DEW。」他說,「他是主唱林哲安,然後我是貝斯手蔡瑀晟,然後他是吉他手吳征峻,然後他是鼓手吳征鴻。」然後、然後,不知是刻意還是真有種討喜的木訥,然而台下顯然捧場 ——「講得好!」有聽眾大喊。林哲安隨口接了句:「啊不然你順便講一下大家的職業?」蔡瑀晟竟真的介紹了起來:我還是學生、征峻是吉他老師、哲安是教科書編輯、征鴻最近考上研究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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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眾迴響越來越熱烈,彷彿真的對他們的職業興味盎然。事實或許是底下的人都知道這場接下來沒有 talking 了 —— 成團以來,COLD DEW 不會講話這件事出了名,甚至當傷心欲絕吉他手官靖剛聽見他們演出,讚許之餘給他們的建議是「你們的歌不錯,但建議歌與歌之間加一些底噪做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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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心想也好,反正不擅長說話,索性採納建議,一場 set 八首歌,往往聽起來像兩首或一首長長的歌。曲與曲之間,偶爾是吉他手捕捉效果器的殘響,偶爾是延續上一首歌的澎湃音牆;有時也用極戲劇化的演奏音量或樂句做出劇烈對比,十足撩撥情緒。而如〈山地情歌〉那樣花俏的多段變速,則讓現場聽眾驚喜於樂手以絕佳默契所擦出的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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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串接、戲劇性極強的編曲,往後成為 COLD DEW 定番。「串接這件事情已經做到有點走火入魔,那時練團三分之二時間在練這個。」採訪時,林哲安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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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幾乎所有樂團的聽眾,COLD DEW 的歌迷當然也有儀式,比方〈六神無主〉這首歌必然是一整場 set 的最後一曲,比方〈海邊〉器樂時的衝撞;更深入一點的聽眾,可能會曉得四個團員聽表演時其實反而都是不衝撞的那種人。但假如只光聽音樂,人們不會知道被視為 COLD DEW 樂團特徵幾個要素,究其緣由其實都和串接歌曲這回事一樣隨性。「像細碎的吉他 delay 聲響這件事,其實我記得是因為早期做〈海邊〉現場,開頭有一大 part 是林哲安自彈自唱,我就覺得我不要在台上沒事幹,那就加一些。」吳征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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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吳征鴻的鼓也是這樣來的:「啊變速這件事,其實是哲安做歌的時候又在和我們講畫面了,說現在要進入一個地方這樣子。啊我就想說,進入一個地方的感覺,應該就是變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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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問老用一句畫面帶過所有做歌想法的林哲安,為何他的歌詞從早年個人時期創作的社畜生活牢騷,轉變為「阿~阿~阿~變成一朵雲」的朦朧詩派,他長長地嗯了一聲,說:「可能,是因為這幾年開始爬山的緣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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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玄,更玄的是這個樂團留下的軌跡:沒有一夕爆紅,沒有可供討論的明確議題性,原只一口飯一口茶地上著演出的 COLD DEW,光靠著樂迷之間口耳相傳、招引各大舞台注目。2020 年,他們跑了 26 場表演,意思是平均每兩週就能在島嶼某處看見四人,演奏著他們酒精濃度 9.9% 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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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各自狂放的改裝車,專訪樂團 COLD DEW:「做這種曲風,有人聽就不錯了」
https://bit.ly/3emH3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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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撰稿_ 蕭詒徽
攝影、照片提供_ 盧恩瀚⠀IG@luenfilm
視覺統籌_ 潘怡帆 Crystal Pan Photography
責任編輯_ 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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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提稱語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好話說盡,好自為之。」
城鎮之心已報開工,工程告示牌已豎立起來,各項工料已進場。本次臨時會在程序委員會安排下,城鎮之心再次排入議程,據縣府所述,唯有開工才有辦法提變更設計,才能解決規劃設計時程太趕所造成的錯誤,截至目前為止,但森堡與團隊在此次專案報告中「完全」沒有收到縣府提供的「預計變更」的任何設計資料,本次專案報告亦沒有提供,我們只知道縣府會做「修正」卻無從得知其內容。
▶️ 本日質詢重點,文末我們亦將森堡的質詢稿附上:
1. 「跨部門監督小組」成立之日遙遙無期:
有鑒於「城鎮之心」或是「大膽島規劃設計」案件預算的浮編,責成單位皆以「誤植」一語帶過,森堡要求縣府能針對縣內之「工料」、「工力」、「工程設計」以及各項工程成本,成立一個跨部門小組,避免沒有監督下造成工程預算的浮編,楊鎮浯縣長認為成立專責小組有其困難,主因是「各單位都在發包工程,工程人才又多在工務處,在工務處人員不夠的狀況下」,實在很難成立「跨部門小組」,工務處處長許鴻志則認為「已有完善的監督機制」,不需刻意成立。
以楊縣長的邏輯來看,是不是意指金門目前工程數太多,各單位都在發包工程(城鎮之心由建設處負責、大膽島由觀光處負責),有專業人才的工務處已不勝負荷,但是,要仰賴許處長所提的已不被信任的「監督機制」把關工程,我們如何確保不會有下一個「城鎮之心」或「大膽島」的案子發生?龐大的工程建設到底要如何確保其品質?
2. 針對城鎮之心,相關懲處由誰承擔?
一份二千六百萬的規劃設計,縣府單位一直告訴我們會「依約」要求廠商賠償,但「具體造成縣府多少損失、賠償金額是多少?」卻無從得知,建設處亦無法回答任何一項數字或內容,「誤植」一詞相當好用,但全民卻無從得知懲處到底在哪?誰呼攏了誰?
3. 陶磚是否有綁標之嫌?
縣府回文指稱規劃設計單位至少訪價過三家廠商,但卻無三家廠商的相關資料,是誰要矇混誰?
4. 貍貓換太子,高級陶磚用低廉大陸製磚料替代?
森堡與團隊獲報,手上拿到跟細部規劃設計幾乎一模一樣陶磚樣品,均價一片10元左右,擺滿陶磚的一平方公尺成本約為800台幣(再加上工費應不超過2000元台幣),但規劃設計內容報價6000元,進口磚料變成了中國貨,誰從中獲利?
5. 濫竽充數的植栽訪價單,又是設計單位的「誤植」嗎?
在上次質詢所得到的回文中,我們收到了一份「植栽報價單」,裡面項目與數量與細部規劃設計內容不符,報價單公信力到底在哪裡,我們致電該公司也取得不到相關報價資料,這中間的環節到底如何,誰能說清楚?
6. 縣府一直強調植栽「保活兩年」,為確保廠商不會惡性倒閉有收取「履約保證金」,我們卻無從得知這些「履約保證金」金額是否足夠支付屆時廠商惡性倒閉後,縣府若需「收拾殘局」所要支應的預算數。
現城鎮之心已報開工,狗吠火車的森堡與團隊還是得再次要求縣府建立「監督機制」確保公共建設的品質,亦請相關單位在本次臨時會結束之前,將我們所有疑問與解答送交議會。
▶️ 109 年的預算書已送交森堡與團隊,後續我們會有相關文章討論「縣庫短絀」情形。
「我們好話說盡,請縣府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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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堡質詢原稿:
按照縣府回文稱,確認工項設計或預算編列有未盡合理之處,不合理部份將依契約或公共工程慣例辦理變更設計檢討調整,請問「公共工程慣例」為何?按契約總價承攬的精神,契約單價不得變更,那如何修正?
按照縣府回文稱,作業時間壓縮影響設計品質,但設計單位對於本府就相關疏漏依約辦理扣罰,請問扣罰金額是少?另外,造成的縣府損失,如何處理?可否供提本席瞭解和公告週知
細部規劃設計鏈結式陶磚每平方尺6000元左右造價,本席在之前臨時會已提出工程單價不合理。縣府回稱陶磚無有專利侵權問題?請縣府列舉三家廠商?因為本席訪查市面上找不到?(縣府曾回覆設計單位曾訪問過三家廠商,報價在6850-8230元,廠商是佛心來著?倒貼幫忙做工程?)。
另縣府回文稱:「實際決標才算是真正的市價」,又稱:本契約以採總價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招標時各廠商只能知悉總預算及各工項數量與規範,設計預算單價並未公開。問題是設計時已明顯超量設計、浮編預算,何來總預算編列尚屬合理之說?明顯與前文自打嘴巴、不合理!
回文指:相關工項後續若有追告減或變更調整,縣府將特別留意原單價之合理性,避免廠商藉由更變設計追加減來獲取不當利益。問題是原來所編的設計已經不合理!!
回文指:已責成設計單位檢討變更減作或以它種植物替代,無說明更變更何種作物!請具文回覆本席。
石材購入單價超過10倍,僅以「誤植」二個字帶過,其後還說明要單獨議價調整,試問調整狀況為何?回文指:回填改良厚土30公分為50公分之「誤植」,造成縣府損失如何處理?
請問,步道以紅磚為主要設計,另步道以鋼筋綁紮固定,修復極不方便,與方便修復的說明不符
據縣府回文指,無相關磚帶成品製造商,故該案採「馬賽克磁磚工法」自行顧工組裝,但本席接獲民眾揭發,指稱未來可能透過更變設計,改以低價大陸製磚料替代外國磚材之疑慮,請縣府嚴格落實工法製作!
本案之保活措施以二年計,如果廠商倒閉或脫產,試問保活機制如何存續?另規劃單位提出的估價單根本無本席前次臨時會所指出浮報的紅毛草、白茅、香蒲、狼尾草!!疑似以另案的估價單替代!請建設處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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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可惜法師旁邊寺院人員也聽不出法師家鄉話,望有心人能協助)
(註2:多謝A Shih留言解畫:[要到西方極樂世界,不要到沙婆世界,不要受三塗苦,阿彌陀佛。]老和尚說的是福老話,六祖禪師也是福老人,一脈相承,原來光孝寺的法脈沒有斷過。)
光孝寺,全稱為報恩光孝禪寺,位於廣州市越秀區光孝路。是廣州市歷史最悠久的寺院建築、廣州市四大叢林(光孝、六榕、華林、海幢)之一,亦為廣東省佛教協會的所在地,有差不多2000年的歷史,正門重新修建,並補上趙樸初手書「光孝寺」匾額。門兩旁有對聯:「五羊論古寺」、「初地訪訶林」。寺址最初是南越王趙建德的故宅。三國吳大帝年間,虞翻被貶至此,聚徒講學,在此廣植蘋婆和訶子樹,所以稱為「訶林」。又稱「虞苑」。虞翻死後,家人施宅為寺院,取名制止寺,也稱虞翻廟,這是光孝寺最早的前身。公元246年,交州分為交、廣兩州,合浦以北屬廣州,管轄有南海、蒼梧、鬱林、合浦四郡。廣州又稱羊城,所以有「未有羊城,先有光孝」的諺語。唐太宗貞觀年間(627年-649年),寺宇的規模不斷擴大,成為嶺南地區一個重要的佛教活動中心。唐高宗儀鳳元年(676年),惠能禪師(南宗始祖)曾在寺內討論風幡關係,後在寺內建有風幡堂(已毀於文化大革命)與瘞髮塔。南宋高宗紹興二十年(1150年),改名為報恩廣孝寺,後又改「廣」為「光」,遂有光孝寺今名。在中國佛教史上,光孝寺的地位十分重要。曾被中國北宗尊奉為始祖的天竺(印度)c把光孝寺叫做「訶林」;禪宗始祖達摩禪師曾在此掛塔;六祖惠能也曾隱名埋姓在光孝寺內住了多年。據《大藏經》卷四十八記載:「時有風吹幡動。一僧曰幡動。議論不已,惠能進曰:『不是風動,不是幡動,仁者心動。』」此論被主持釋法知悉後,十分賞識惠能的悟性,認為惠能洞悉玄機,親自在菩提樹下為惠能削髮,還募緣為惠能建造瘞髮塔。從此,光孝寺成為南宗六祖惠能創立禪宗南宗的佛教發祥地。第二年,惠能去了廣東韶關的寶林寺(今南華寺),傳教數十年,門人海法整理其說匯成《壇經》。武則天時,宰相房融曾在光孝寺內與天竺僧人合譯《楞嚴經》文。今寺中筆授軒、洗硯池就是當時的遺蹟。這說明中印兩個文明古國的文化交流是源遠流長的。大雄寶殿建於東晉隆宇六年(公元401年),是華南現存最古老、保留唐宋遺風最好的建築。端莊雄偉的外貌與完全適合南方氣候的內層設計,同樣都可以稱為一絕。重檐到頂,圓柱懸空,既壯觀又能起防雨防潮的作用,雖然歷朝均有修葺,但原貌不變。大雄寶殿在清順治年間曾重修,西、南兩側的外廊平台欄杆構造已與北廊宋代遺存不同。宋朝勾欄上的石獅子材質為灰黃色砂岩石,高45cm,腳下為雲紋鼓形平座。獅形前額突,眼窩深,目圓瞪,口露齒,胸前圍的綬帶上懸響鈴。在1980年代的修葺中,當局把東、南、西三側的勾欄拆毀,改成新的仿宋建築。剩下的北側欄杆,因風雨侵蝕及各種原因,十三隻石獅只剩五、六隻較完整。而它們的造型仍有唐代的雕刻特點,與北方同期的石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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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進行「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林佳龍委員提出「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動議,有關校園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霸凌案件,進入法律程序後,教師若願以其職務所知悉,並出庭作證者,應給予公假,以突顯教師出席作證的公益性,或能藉此遏止相關案件的發生率。該項動議獲得在場委員的一致通過。
有關台灣學生以中國台灣省名義參與第18屆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林佳龍委員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對此事之態度,蔣部長直言不合適,迫於國際現實,勉強能接受的底線為奧會模式,即中華台北名義。林佳龍要求蔣部長必須正視此事,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立意固然良善,但國籍欄大可空白或填上台灣,而非被迫,甚至自我扭曲或矮化成中國的一省,教育部應透過溝通的方式,協助學生建立正確的國家觀念,避免讓此一案例淪為固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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