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傳媒應該報導「228大檢控」的保釋陳詞內容嗎?】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媒體不得公開報導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釋陳詞和細節,因保釋的理由、承諾、陳詞等,均涉及個人隱私,而媒體的報導也可能影響陪審團的判斷。
然而,不少被告人的陳詞、承諾退出黨派、不再參選選舉及保釋條件等詳細內容連日於社交平台流出,獲外界廣泛轉發。有境外媒體也全文刊登被告之一何桂藍的保釋陳辭,指其「留存在香港史上有其重要與必要」。
有業界人士擔憂,相關舉動或最後會讓香港陷入「逼使法庭閉門審訊」;但也不少人質疑,是次案件作為香港的「威權體制下的政治審判」,理應涉及公眾利益,故公眾也應當有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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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28記者手記:他們躲在後巷橋底,待囚車開近才衝出來喊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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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手語政綱 — 香港人】 資訊無障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所列明的責任,我們身體力行,製作了無障礙政綱,包括手語片段、點字版、及供視障人士聲音版。如有需要的朋友,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我們可提供相關的資訊。 1. 撤回人大831方案,盡快落實符合民主原則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
知情權 法例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自毁長城」。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6864
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蔡玉玲日前被捕,涉嫌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與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特輯時查閱車牌資料違反聲明有關。香港電台節目製作人員工會今日聯同香港記者協會及多個傳媒工會召開記者會,多個傳媒工會均對事件表示不滿,港台工會主席趙善恩稱已要求港台介入,因為有關節目是為管方製作。她承認由於聘用方式,港台在支援上有困難,但雙方在溝通時態度正面,工會將會繼續協助當事人。
趙善恩促請政府在查閱資料聲明內,加入新聞用途選項指出過往有其他選項,當中可填新聞用途,惟現時選項已取消,認為此舉使傳媒跌下陷阱,誤墜法網,批評政府的行政手段與《基本法》內保障新聞自由的規定「不對咀」。她又呼籲市民參與網上聲援行動「一人一句聲援蔡玉玲」。至於涉事節目集數,趙稱現時未有任何影響,強調所有偵查報道將會繼續。
記協主席楊健興形容事件是「資訊開放大倒退」,影響公眾知情權以及新聞自由,強調新聞自由對於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十分重要,因為新聞自由令傳媒可監察公司及政府。楊批評政府現時行為是「自毁長城」,並提及記協公布的2019年新聞自由指數創新低,除警方在反修例示威中對記者的行為外,記者取得資料難度增加,和無法例保障記者取得資料也是創新低原因。
楊建興認為,若事件涉及人權問題,則應該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跟進,而交通問題則由運輸及房屋局處理,質疑今次事件由人權、交通問題變成治安問題。對於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要平衡,他反駁指個人私隱問題應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處理,且《個人私隱條例》對傳媒新聞活動作出豁免,保安局不應再稱有關事件涉及個人私隱問題。
眾新聞工會主席張凱傑指出,記者查冊是希望找尋事實真相,過程中並無任何車主資料外洩。《文匯報》亦有報道為721事件的中聯辦私家車平反,可見不論政治立場,傳媒查冊都是常態。壹傳媒工會發言人林偉聰則強調記者報道不會披露個人資料,並不是惡意起底。
明報職工協會主席許芳文稱,自己在一個半月亦在相同地方開記者會,回應警方收緊傳媒定義,認為開記者會的頻率變密,可見政府打壓傳媒力度更大,促請政府不要「講一套做一套」,應落實保護新聞自由。大專新聞教育者聯席代表林靜潔形容事件是「傳媒最黑暗的一日」,擔心沒有「最黑暗」,只有「更黑暗」,希望政府不要再為新聞自由設限。
#852郵報 #港台 #鏗鏘集 #記協 #傳媒工會 #蔡玉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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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話唔係針對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6804
港台節目《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因使用運輸署查車牌系統資料作報道用途,昨日被警方以違反《道路交通條例》拘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回應指,案件要按照投訴人提出的投訴處理,案情決定被調查對象是誰,今次調查並非針對個別行業,提及今年8月警方亦以同樣罪名拘捕另一人,該人並非新聞工作者。
他指,各部門是按政策和法例,在各自的工作範疇決定如何處理相關資料,讓公眾查冊,是部門按政策和法例作出,如何在保障私隱、公眾知情權和法律要求下取得平衡,亦由部門自行處理,又指今次的案件涉及虛假陳述,當事人要為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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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語政綱 — 香港人】
資訊無障礙,是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所列明的責任,我們身體力行,製作了無障礙政綱,包括手語片段、點字版、及供視障人士聲音版。如有需要的朋友,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我們可提供相關的資訊。
1. 撤回人大831方案,盡快落實符合民主原則的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及恢復議員提案權
2. 訂立公投制度讓市民在重大政策和重要法例中能直接參與,政府必須按公投結果行事
3. 訂立《資訊自由法》和《檔案法》,捍衛資訊、新聞及網絡自由,保障人民知情權
4. 收回單程證審批權
5. 要求政府嚴拒大陸當局、大陸官員、大陸駐港機構干預香港事務,不得跨境執法、不得干預香港自行決定的政策及立法;
6. 自2017 – 18年度起,額外增撥250億元經常開支,即相當於本地生產總值的1%,用於教育、房屋、醫療及福利等社會投資,藉以改善市民生活,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
7. 開徵累進利得稅,逐步調高賺取巨額利潤的稅率,讓大財團承擔更恰當的社會責任;而盈利較低的則繳納較低稅率,令小商戶可保留更多利潤發展業務
8. 開徵大額股息稅,每年超逾25萬元的股息稅收入,須計入應評稅個人收入或企業利潤,稅率按現行薪俸稅或利得稅計算,估計每年股息稅收入超過10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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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
日期:2012年12月05日(三)
時間:上午11時
地點: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se/counmtg/agenda/cm20121205.htm
張超雄議員:代理主席,我發言支持陳偉業議員的議案。我們應該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DBC這件令香港蒙羞的事件。
有關DBC的爭論已持續了一段時間,政府和蘇錦樑局長的態度一直也指這是商業糾紛,會尊重股東自主、新聞自主和廣播自主,所以這並不關政府的事,是屬於商業糾紛,應該交由市場決定。代理主席,但這是否純粹是市場問題呢?廣播市場受到相當嚴格的規管,例如有法例指明不得由一個集團擁有不同媒體,背後精神便是,由於公共廣播儘管是商業活動,但卻使用珍貴的公共資源,而這些資源又牽涉資訊、媒體新聞或各方意見的表達自由。我們要維持多元化,不要讓某一方面不論是某一集團或某些政治利益壟斷香港的公共空間。所以,我們不會有法例規定一間公司不可以既售賣魚蛋粉麪,同時又售賣西餐和中餐。這是沒有所謂的,他喜歡賣多少款不同種類的食物便大可成立多間不同的餐廳和公司。這是沒有問題的。可是,在公共廣播方面,卻是不可以這樣做。所以,這並非絕對的商業運作,而是要受到政府規管及被保護的一個重要場地,以便我們能維
護多元聲音、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這件事究竟是否只是股東爭拗,當中存在很多疑點。第一,DBC的創辦人鄭經翰清楚指出受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打壓。一名DBC創辦人自己說有政治影響及非商業因素的介入,但政府卻沒有反應;我們看到有股東不依循合約注資,政府也沒有反應;我們看到有股東明言不會出讓股份,不願意注資亦不讓出股份。那麼,後果會是怎樣呢?便是令DBC被"陰乾",這完全不符合一般商業利益和商業邏輯,但政府又說這是股東的個別決定及要尊重股東自由。這件事情其實已經很清楚,而DBC的創辦人及員工、聽眾和市民、很多關心新聞自由的團體、立法會議員和很多政黨立法會也紛紛要求政府介入調查。但是,政府卻一直說不會插手事件,只會繼續尊重他們的自由,並只是從純粹技術層面,指DBC不能違反發牌條件。
代理主席,很明顯地,我認為蘇錦樑局長失職,政府亦是推卸責任,對於非商業元素介入DBC廣播,以至影響公眾利益的情況視若無睹,然後又避重就輕的作出回應。這是我們不能夠接受的。在整件事情的爭拗中,究竟有多少屬於政治打壓呢?我們聽到有錄音清楚指出有人我不知道錄音帶中是誰人,但據稱是DBC的主要股東指中聯辦對於李慧玲這名主持人極度不滿,不答應讓她在DBC擔任主持人,這明顯是以政治打壓來妨礙公眾的知情權、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究竟這些錄音帶是真與假?究竟鄭經翰指中聯辦介入打壓是真與假?究竟這些股東為何會作出非理性、非商業邏輯的行為,要"陰乾"DBC?究竟政府為何一概不理呢?
我記得在轉播世界盃足球賽時,也曾經試過有數家大電視台出現爭拗,而在它們未有結論前政府也是積極介入的。連轉播世界盃賽事也要介入,但現時牽涉到整家電台、搞了這麼多年的數碼廣播......現時一家主要數碼廣播電台要倒閉,政府卻說純粹是商業爭拗,故此不關它的事。代理主席,我認為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所以別無選擇,我支持由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成立專責委員會徹查事件。政府不負責任,立法會便惟有盡我們的責任。
多謝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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