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陸續接獲二十多位年輕男性陳情,遭多家婚友社訪問推銷,#未提供合約審閱期、#未明確告知而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疑似安排女槍手相親、#想解約卻索賠高額違約金。
以本案 #戀愛生活館 為例,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如欲解約:
*入會七天內:違約金50%,只退費50%
*入會兩個月內:違約金80%,只退費20%
*入會三個月內:違約金90%,只退費10%
*入會超過三個月:無法退費
昨日陪同豐原鄉親出席消保官協商,本案繳交入會費兩年五萬元,入會不到兩個月只安排兩次相親,提出解約,卻遭業者要求賠付80%違約金即四萬元,僅願退費一萬元,我們主張,提前終止繼續性服務契約,應依比例退費(入會費兩年五萬元,等同一個月兩千餘元,本案加入不到兩個月解約,依比例應付費四千餘元而退費四萬餘元始合理),不同於一次性買賣契約,無法接受業者索賠過高違約金,雙方落差高達三萬元,最終消保官協商不成立。
因多家婚友社均存在過高違約金問題,故,我們決定提告,#交由法院來認定:坊間婚友社普遍存在解約索賠高額違約金,究竟是否合理❓
昨日消保官協商不成立,今日旋陪同豐原鄉親至法院遞狀,提告業者及配合分期貸款之資融公司。期盼杜絕爭議,為在不同婚友社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違約金之眾多消費者,爭取解套,解除經濟負擔。
♦️ #違約金酌減
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減至相當之數額。亦即,雖有約定違約金,仍可向法院爭取酌減,並非只要違約,就一定要依照約定之數額,給付違約金。而法院通常係依據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債務已一部履行等為衡量標準,決定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債權人須證明確實受有所約定違約金額之損害。
♦️再次呼籲❗如遇訪問推銷加入婚友社,簽約前,務必先將契約攜回家審閱,詳細確認契約全部條款、是否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付款以及是否簽署本票,切勿匆促決定、當場簽約,以免入會後想解約,卻遭索賠高額不合理違約金,而任憑宰割。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私訊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包含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解約、陪同出席消保官申訴及消費爭議調解、協助提告解約退費等。
#交友媒合服務糾紛
#婚友社糾紛
#如曾在任一婚友社擔任過女槍手者,歡迎私訊我,全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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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友社糾紛相關案例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380603398625485&id=1000002760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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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司法正義聯盟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調解 在 義誠法律事務所- 收到#本票裁定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收到#本票裁定,債務人應該提「#抗告」還是「#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一、本票是 ...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 ... <看更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調解 在 Re: [問題] 確認訴訟適於調解嗎? - 精華區Lawyer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nqn77 (平凡人)》之銘言:
: 近來的一個案子是 打確認之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請求違約金的訴訟
: 法官將這件案子移付調解 但是這案子調解委員略有難色的說
: 調解筆錄的內容只適合寫可以強制執行的(言下之意好像只有給付之訴才能調解)
: 我想問的是
: 究竟確認之訴可不可以調解? 也就是 如果雙方對於支票債權不存在的事實嗣後沒有爭執
: 那麼確認之票債權不在的事項可否記載於調解筆錄中?
實務上似乎是認為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 無由以當事人調解或和解代之 [1],
學說上亦有主張:調解與和解之同一效力, 僅止於執行力.
舉個例子: 本票執票人與發票人調解成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但是如果執票人又去聲請本票裁定, 進行強執, 發票人無法以調解結果阻斷這個強執,
只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樣的調解好像達不到迅速合意止息紛爭的制度目的.
對於這種案件, 實務的作法是巧妙地把調解筆錄轉換成可執行:
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2. 執票人應將如附件之本票正本交付發票人.
[1] 過去的實務認為離婚強制調解不能調解離婚, 因為沒有登記離婚不生效力,
即使調解結果為離婚, 還是不生離婚的效力;
民法 1052-1 生效後應該會改變這種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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