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菲、費玉清的姐姐恆述法師,之前爆出積欠鉅額債務,今(9/7)日影片公開有『神豪』會給他百萬美金,債務獲得解決。一般人在面對鉅額債務時,應該要怎麼做才好?
1. 誠心面對
欠債的人(尤其欠民間融資單位的錢)害怕被債權人討債,所以跟身旁的親友也都借錢來還債,通常編出很多謊話,債務越滾越大後,完全不敢面對『完全清償』債務這件事,不是躲起來就是跟家人『情緒勒索』把家人拖下水。
其實,在法律上,欠債不是世界末日,債務人有義務還款,債主不能暴力討債。首先,要誠心面對還債這件事,找律師討論如何『還債』,讓債主感覺到『有誠意』或『可接受』,事情就可以化解了。
2. 保護現有資產-清償債務用
面對債主來討債,要求過戶房屋、搬貨、請家人作保…等,絕對要『停、看、聽』,不能立刻照著做,因為債主有很多位,你把財產給了這位,就少給另外一位…,將會永遠還不完。
法律上必須要有『執行名義』例如:判決書、和解書、本票裁定…,透過法院執行處才能扣押你的財產。除非可以一次把全部債務清償,否則建議先保護現有資產,並盤點金額,未來才知道有多少財產可以還債。
也要保護你自己,絕不能輕言放棄自己,因為自己才是真正能還債的關鍵,未來自己還是會有能力還款,給債主一個未來想像空間,讓債主知道的未清償的部分,未來可以取得。
3. 確認債權金額
許多人借錢用票換票,到底欠多少都不知道…,是否真有拿到借據上金額的錢?保證人簽名是不是自己所簽?這時必需要逐一確認相關債權額,該還的債務就要還,不該還的不要多還。
4. 與債權人協商
準備好前置作業後,建議由律師陪同或律師個人召集債權人,將債務人欠款的源由與不得已情形告知,並表達有誠意還款,確定每個債主的債權總額後,希望大家不要主張利息、違約金的狀況下,就目前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公平的平分後,債主可以『少賠為贏』,不足部分是否可以一筆勾消?或是有限度的償還。
5. 浮上檯面-打官司
如果真無法協商,就只能上法院打官司,一切依法辦理與還款,減少私下被『情理圍攻』的情況,依照法律:債務人沒錢的話,法院只能發債權憑證給債主,等到債務人有錢在還。如果債務人有工作薪水的話,債主可以扣押部分薪水。
至於恆述法師也提到她有不少的珠寶、房產等等,目前還會繼續活躍在媒體等等。究竟單身的人未來要如何確保自己的財產直到終老?如何傳承?
1. 財產的保護用信託,讓你一直有生活費
我們的財產如果碰到欠債或作保,債主可以向法院扣押債務人名下全部的財產,如果債務金額大於財產的話,財產會全部被扣押拍賣,最後原本可以依照自己保留的財產養老,頓時間將失去生活費用。
但如果在自己完全沒有債務時,先把自己的財產拿出來信託,目的是為了自己養老生活所需,在適當的規劃下,未來如果真有欠錢,債主來討債時,也不能扣押信託的財產。
2. 有財產,用遺囑傳給所愛的人。沒財產,用遺囑告知『快拋棄繼承』
單身的人沒有子女,在通常狀況下,未來的財產將留給兄弟姐妹,如果自己是家中年紀最小的,如果沒有寫遺囑,可能財產會充公。但如果沒有留下財產,卻欠了一屁股債,因為兄弟姐妹可能不瞭解狀況,建議也要告知繼承人『快拋棄繼承』,免掉一些麻煩,因為:
現在的繼承原則是『限定繼承』的效果,但是繼承人仍然要面對債主,只是不用拿自己的錢去還債。既然資產是負數,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之後,雖然在血緣上仍然是兄弟姐妹,但就不是『法定繼承人』了,跟這個被繼承人的債務就完全沒關係,可以免掉許許多多手續上繁瑣的問題。
人平安,享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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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譬如說:以前年輕的時候,事業比較困頓,難免會羨慕資源多、背景好的人,認為他們贏在起跑點上,做什麼都比較容易成功。慢慢自己的事業穩定之後,卻心裡有種體悟:原生的資源多有時候反而是阻礙自己進步的動力。當然,這並不是絕對的道理,就像我前面說的,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還是有很多家世背景好的人能夠善用自己掌握的資源。
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這個案件中,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可以做為證據之外,法院還傳喚了被繼承人的女兒出庭作證證明,被繼承人年邁生病時,被告出國從沒有回來探視父親,也從未有聯絡,於父親過世後,被告也沒有回來奔喪,遺囑也確實是被繼承人所寫的。法院認為,被告對被繼承人雖然有扶養義務,卻不思反雛,違反固有倫理孝道,自屬對於被繼承人之重大虐待行為。又經被繼承人於生前書立文書表示被告不得繼承其財產,依民法規定,被告已喪失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因此依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如果法院的這個判決確定,那麼這位出國的兒子有一天假設回國了,也不會有請求特留分的問題。這是原告提起這件訴訟的實益。
這個案例在法律面或許沒什麼問題,但在看這個判決時,其實真正讓我省思的是,為什麼這一家人當中會有一個兒子離家多年不願意返家,絕對是有原因的,有因才有果,否則誰願意離鄉背井,徹底斷絕自己的血緣關係,只是法律可以處理的太有限,很多遺憾終究也只能是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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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正在倒數進入不惑之年,但在四字頭的門檻前,總覺得半信半疑,進入四十真能「不惑」嗎?我反倒常常感受到年紀越大,能夠篤定的事情卻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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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成家立業之後,有了自己的孩子,我開始思考,自己所累積的資產身後留給孩子,對他的未來真的有比較好嗎?特別是以前只有一個獨生子,沒有所謂的遺產分配的問題,總擔心自己給得太多,又擔心自己給得太少。
最近意外懷了第二個孩子,我又多了一個資源怎麼分配的想法。
以前常聽人家說:「富不過三代。」照理來說,一代代資產的累積,就算不能做到等比級數的增加,至少也要做到等差級數的遞增,再不濟,也至少能維持原本的榮景吧!但事實上,多數成功的事業在下一代身上並無法傳承,雖不至於家道中落,但常常在世代交替中,分家爭產的狀況,比事業本身更受到矚目。
因此,留給孩子有形的資產,有時候不見得是一種福氣,還不如透過身教,讓孩子懂得如何取得及運用外界的資源,才是真正無價又無法被掠奪的資產。
回頭想想,家庭成員之間為了奪產反目成仇,拿到了錢,卻失去了手足之情,權衡之下,究竟是得還是失呢?不過,我也有另外一種思考模式,或許有些家族成員之間明著爭的是錢,心裡爭的卻是愛。當父母在分配手上所握有資源時,考量的因素是什麼?是不是偏愛一點的孩子分的比較多?如果是的話,當分配不平均,是不是也代表著長輩對孩子的愛不平均呢?
然而,我卻在身旁案例中看到很多得到父母相對少資源的子女,個人的發展卻相對亮眼,因此讓我想到,如果有一天我自己要分配名下資產給下一代的時候,或許就會按照法定的應繼分,讓下一代自行處理,不要過度介入。
我以前曾經聽過一個孝順的長輩的比喻很有趣。他說,父母對孩子資源的分配就像面前一盤盤的沙子,想要把每盤平均分配的一樣多,所以沙子多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少給一點,沙子少一點的盤子,爸媽就多給一點,對爸媽來說這叫公平,豈知對能力較好的子女來說,這還是不公平。最後我發現,反而是爸媽沒留什麼資源或資產的家庭,子女有時反而比較獨立,手足之間的感情可能還比較融洽。
無論如何,家庭內的恩案情仇的確是不足為外人道的。
前一陣子看到一個法院判決,一位父親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個兒子早年離家出國後,就不曾再回家探望父親,都是由其他兩名子女扶養照顧父親了幾十年,於是這位父親就在臨終之前書立了文書,明白表示不願讓出國的兒子繼承遺產,後來父親過世後,為了處理父親遺產的繼承事宜,父親身邊的兒子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自己的兄弟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合法繼承所有的財產。
我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也就是說,民法雖然有規定每個人法定的繼承比例(應繼分),也限定即使在遺囑內也不能侵害部分的法定應繼分(特留分),但如果有法定的事由,被繼承人還是有剝奪繼承人繼承權的權利,這叫做表示失權。
依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所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包括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因此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此外被繼承人(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如無不能探視的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的狀況,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已經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也應該認為屬於重大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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